刑事案件各个阶段的办理期限是多久?
相信很多人都知道在、、办理刑事案件的时候一般都是有一个期限规定的,这是为了防止办案人员怠工、拖延案件办理的时间。那么刑事案件各个阶段的办理期限是多久呢?或许很多人都想具体知道办案的时间,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吧。侦查阶段: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审查批准。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过二个月。审查起诉阶段: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审理阶段:刑事自诉案件一个月,至迟不**过一个半月。
罪 法律规定
根据《*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取、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取、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罪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的,以共犯论处。
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
立法解释编辑
村民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九十三条*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征兵工作;
(七)协助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三百八十二条和*三百八十三条罪、*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三百八十五条和*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现予公告。
自动投案的相关裁判规则
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拘留、强制隔离等行政、**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5.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救伤者,并向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7. 侦查人员让归案被告人去协助抓获其他被告人,在人员对归案的被告人失去控制的情况下,被告人自动投案,就应认定其具有自动投案行为;
8. 犯罪嫌疑人准备投案,但由于客观原因,本人及代为投案人未能与**联系上,后被抓获的也可视为自动投案;
9. 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并打电话报警后,一直留在现场等候的处理,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10. 明知他人报案而留在现场,客观上犯罪嫌疑人能逃而不逃,抓捕时亦无拒捕行为,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11. 犯罪嫌疑人亲属报案后,由于客观原因没能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但予以看守并带领人员将其抓获的,可视为自动投案;
12. 口头或电话传唤犯罪嫌疑人后,犯罪嫌疑人即主动到案的,应视为自动投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与集资诈骗罪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集资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行贿罪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罪。
类是有得到、应该得到的合法的利益,如果不行贿就得不到,或被拖延、被克扣;
第二类是没有得到、不应该得到的非法利益,如果行贿就能够得到,或能够变相地得到;
第三类是介于两者之间,如果行贿就能够得到,或更快、更多地得到,如果不行贿就得不到,或得到的慢、得到的少。
不管是哪一类,控制权和主动权都掌握在受贿的一方。从解决问题的源头追溯,制度设计必须着眼于制造贿赂机会的受贿方。
*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百九十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何准确认定故意伤害罪中 “以特别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疾”?
“以特别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疾”,应同时具备“手段特别忍”、“致人重伤”和“造成严重疾”三个条件。不能只看到伤害后果特别严重,就一律认定为“以特别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疾”,并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量刑幅度。
关于“特别忍手段”,是指行为人以社会公众难以接受的、给被害人肉体和精神造成较大折磨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认定时可以从伤害手段和伤害过程等方面予以把握。比如,(1)挖人眼睛、割人耳鼻、砍人手足等造成肢体严重缺损或机能严重受损的;(2)以刀划或等腐蚀性溶液严重毁人容貌的;(3)电击、烧烫他人要害部位的;(4)长时间、多次伤害、折磨被害人;(5)其他特别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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