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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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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崂山区 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 姓名: 段贵成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已绑定

    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费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1-12-07
  • 阅读量:93
  • 价格:50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山东青岛市南区  
  • 关键词: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费

    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费详细内容

    材料调差方面审查
    1、明确信息价的终调差依据。是以投标时季度信息价为结算依据还是以施工过程中加权季度信息价为结算依据。以及由于双方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时该调差部分的处理方式。
    2、应明确材料认价的界限,避免定额低的项目乙方也要求认价,尽量避免认价的材料发生,是把信息价与市场价的差额体现在让利上。
    涉案工程属财政审计工程,结算协议不存在重大误解,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重新鉴定,不予支持
    本案要旨:建设工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结算协议并部分履行后,一方当事人以涉案工程属财政审计工程,签订结算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结算协议并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经审查后认定重大误解不能成立的,对财政审计、重新鉴定申请不予支持。
    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费
    建设工程**受偿权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的价款**受偿的,应予以支持;人或实际施工人在总包人或非法人怠于主张工程价款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的价款**受偿的,应予支持。
    2.承包人享有的**受偿权的建设工程价款范围是指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所产生的费用,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及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产生的损失。属于工程价款的法定擎息,承包人主张未付工程价款属于工程价款属于**受偿权范围的,应予支持。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受偿权的客体,承包人请求对建设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享有**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3.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具体起算时间按照以下方式确定:⑴工程已竣工的,自建设工程峻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上述日期不一致的,以在后日期作为起算点,但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尚未届满的,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起算点;⑵工程尚未竣工而合同解除、终止履行的,以合同实际解除、终止之日作为起算点;⑶发包人主张以《高建设工程案件**解释》*十四条第㈡、㈢项作为承包人行使**受偿权起算点的,不子支持。
    4.当事人以调解方式对**受偿权进行确认的,应依法审查其合法性,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三人合法权益的调解协议不予确认。
    5.建设工程价款**受偿权与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建设工程价款的**受偿权消灭。
    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费
    施工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审查
    1、施工合同中违约责任与义务要相对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数额不得**或者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幅度或限额。
    2、履约保证金(或保函)的具体内涵加以明确:何种情况下扣除、保函生效失效时间、保证金退还的时间及约定。
    3、对于工期拖延的罚则:扣保证金、违约金及抵工程款、总价款的违约金。
    4、对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的罚则: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银行规定的利率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违约金:可与延期同比例的约定。
    5、对于工程及资料交付的约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工程结算发生的任何异议,应当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解决,但是无论是否发生或者争议责任如何,都不能成为承包人行使工程移交、工程验收、配合工程备案以及移交工程资料的抗辩理由。上述争议被确认属于发包人过错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留置权)。
    6、对于质量争议的约定:质量问题认定的中间机构设置和认定。责任的承担和程序。可约定第三方:区所在地的质量部门。
    7、对于质保金的约定:质保期的长短,质保金返还的方式和支付问题。
    8、对于安全文明施工过程中的责任承担和处罚方式的约定。
    争议解决条款审查
    1、民诉法解释*28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管辖,从而排除了协议管辖。
    2、审查施工合同解决争议的条款时要注意:尽量选择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申请仲裁或诉讼。选择仲裁时必须写明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诉讼虽然不能协议管辖,但是仲裁的管辖约定依然有效。
    其他注意点
    1、质量约定:合格、市优、**、国优。
    2、材料:甲供、乙供;如甲供,甲供材料明细、价款、乙方领用程序的约定。
    3、保险:工程一切险;甲乙双方的人身险。
    4、履约保函、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约定。
    施工合同纠纷诉讼费
    处理原则之折价补偿原则
    由于合同无效,不能发生当事人所期待的法律效果。根据《合同法》*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且验收合格,适用折价补偿原则。根据《高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处理原则之不再履行的原则合同一旦无效则自始无效,那么该合同对当事人则无任何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当然可以不再履行合同。因此若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合同仍尚未履行,被或者仲裁机构确认无效的,双方当事人均*履行合同。
    编写索赔报告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索赔报告的基本要求:首先,必须说明索赔的合同依据,即基于何种理由提出索赔要求。一种是根据合同条款规定,承包商有因合同变更或追加额外工作而取得费用补偿和(或)延长工期;另一种是或其代理人任何违反合同规定给承包商造成损失,承包商有权索取补偿。*二,索赔报告中必须有详细准确的损失金额及时间的计算。*三,要客观事务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说明索赔前因后果的关联性,要以合同为依据,说明违约或合同变更与引起索赔的必然性联系。
    2)索赔报告必须准确:其中包括责任分析应清楚、准确,索赔值的计算依据要正确,计算结果要准确,措辞要婉转和恰当。
    3)索赔报告的形式和内容:应简明扼要,条理清楚。便于对方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地阅读和了解,注意对索赔报告形式和内容的安排也是很有必要的。索赔报告编写完毕后,应及时提交给正式提索赔。索赔报告提交后,承包商不能被动等待,应隔一定的时间主动向对方了解索赔处理的情况,因(或)通过对报告的仔细阅读审查,会对不合理的索赔进行反驳或提疑问,这时承包商应根据所提出问题进一步作资料方面的准备,或提供补充资料,尽量为处理索赔提供帮助、支持和合作。
    4、工程索赔费用计算索赔事件发生后,如何正确计算索赔给承包商造成的损失,直接牵涉到承包商的利益。
    工程索赔费用包含了施工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所有可索赔费,具体哪些费用可以得到补偿,必须通过具体分析来决定。对于不同原因引起的索赔,其费用的具体内容有所不同,有的可以列入索赔费用,有的则不能列入,这是从事造价与合同管理必须熟悉的工作范围,必须针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灵活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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