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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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崂山区 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 姓名: 段贵成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已绑定

    青岛民事再审律师 公司律师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1-12-07
  • 阅读量:193
  • 价格:500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山东青岛市南区  
  • 关键词:青岛民事再审律师

    青岛民事再审律师 公司律师详细内容

    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有哪些
    一、集资纠纷案件,包括、企事业单位内部为生产、经营、建房而向职工集资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乱集资活动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二、以“买卖”形式进行的非法活动而引起的纠纷案件。
    三、因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体制变动而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案件。
    四、因企业改制或者企业效益不好等原因出现的企业整体拖欠职工工资而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因劳动制度改革而出现的职工下岗纠纷案件。
    五、及其所属主管部门进行企业国有资产调整、计划划转过程中的纠纷案件;因企业改制过程中违反议定原则或者因企业改制而引起的职工安置纠纷案件等。
    六、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纠纷案件,但是直接支付给个人,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发生的纠纷案除外。
    七、部门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当事人以民事侵权诉讼的案件。
    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理
    (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三十九条款*二项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未达到该项规定条件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物权法百九十一条*二款并非针对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抵押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受让人在抵押登记未涂销时要求办理过户登记的,不予支持。
    (二)关于一房数卖的合同履行问题
    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保护顺位。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不能**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对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主管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确定。
    (三)关于以房抵债问题
    当事人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并要求制作调解书的,应当严格审查协议是否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对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应当予以释明;对利用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或者公共管理政策的,不能制作调解书;对当事人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的,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百一十二条和《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百九十条、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刑事侦查处理。
    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并已经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一方要求确认以房抵债协议无效或者变更、撤销,经审查不属于合同法*五十二条、*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青岛民事再审律师
    关于损害赔偿责任问题
    患者一方请求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应与机构之间存在关系及受损害的事实。对于是否存在关系,应综合单、交费单、病历、出院以及其他能够存在行为的证据加以认定。
    对当事人所举证据材料,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审查。因当事人采取、篡改、涂改等方式改变病历资料内容,或者遗失、销毁、夺病历,致使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或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无法认定的,改变或者遗失、销毁、夺病历资料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制作方对病历资料内容存在的明显矛盾或错误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病历仅存在错别字、未按病历规范格式书写等形式瑕疵的,不影响对病历资料真实性的认定。
    青岛民事再审律师
    同居关系法律规定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法*三条、*三十二条、*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除外。
    法律依据:《关于适用《*共和国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法*三条、*三十二条、*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青岛民事再审律师
    执行程序和解协议法律规定
    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签署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时,对方的救济方式是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当事人以执行和解协议产生新的合同义务为理由,向起诉,请求将执行和解协议作为案件定案依据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条*二款:“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不予恢复执行。”
    民事审判庭观点:见《当事人以执行和解协议产生新的合同义务为理由,向起诉,请求将执行和解协议作为案件定案依据的,不予受理》
    伤害赔偿的标准
    在轻伤害案件中,对伤害赔偿的标准并没有具体规定,但可以参照《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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