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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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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崂山区 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 姓名: 段贵成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已绑定

    建设工程案纠纷 青岛建设工程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1-12-07
  • 阅读量:85
  • 价格:50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山东青岛市南区  
  • 关键词:建设工程案纠纷

    建设工程案纠纷 青岛建设工程详细内容

    变更方面审查
    1、合同条款应规定现场、洽商等文件的具体人员签字并盖章有效,明确应由经办人、主管、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才能生效。这样规范后有利于管理,有利于结算。避免因甲方个别人员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2、合同条款必须明确土方、商砼运距应有,无视同未发生,且必须在事前经甲方确认,事后的责任由施工方承担。
    3、明确零星用工的计算方法,变更、拆除工程等应按规定执行定额。避免乙方因定额价格低而出现双方的分歧,并规定违约责任。
    4、明确变更的项目为合同的工程内容的一部分,乙方不得拒绝工程内容中的变更项目。
    5、应规定发生增加工程变更时承包人高估冒算的责任。
    施工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审查
    1、施工合同中违约责任与义务要相对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数额不得**或者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幅度或限额。
    2、履约保证金(或保函)的具体内涵加以明确:何种情况下扣除、保函生效失效时间、保证金退还的时间及约定。
    3、对于工期拖延的罚则:扣保证金、违约金及抵工程款、总价款的违约金。
    4、对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的罚则: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银行规定的利率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违约金:可与延期同比例的约定。
    5、对于工程及资料交付的约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工程结算发生的任何异议,应当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解决,但是无论是否发生或者争议责任如何,都不能成为承包人行使工程移交、工程验收、配合工程备案以及移交工程资料的抗辩理由。上述争议被确认属于发包人过错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留置权)。
    6、对于质量争议的约定:质量问题认定的中间机构设置和认定。责任的承担和程序。可约定第三方:区所在地的质量部门。
    7、对于质保金的约定:质保期的长短,质保金返还的方式和支付问题。
    8、对于安全文明施工过程中的责任承担和处罚方式的约定。
    争议解决条款审查
    1、民诉法解释*28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管辖,从而排除了协议管辖。
    2、审查施工合同解决争议的条款时要注意:尽量选择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申请仲裁或诉讼。选择仲裁时必须写明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诉讼虽然不能协议管辖,但是仲裁的管辖约定依然有效。
    其他注意点
    1、质量约定:合格、市优、**、国优。
    2、材料:甲供、乙供;如甲供,甲供材料明细、价款、乙方领用程序的约定。
    3、保险:工程一切险;甲乙双方的人身险。
    4、履约保函、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约定。
    建设工程案纠纷
    关于竣工验收和结算约定的审查
    1、审查是否明确关于验收的主体、质量不合格情况下的整改措施和责任承担、结算资料的提交时间和补充要求。
    2、审查是否明确已完成工程的保护、竣工验收的性质和程序,竣工资料的内容、份数、提交时限和逾期提交的责任,竣工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的备案。
    3、审查关于竣工验收、工程交付和竣工结算先后顺序约定,是否明确未及时支付竣工结算的违约责任。
    合同的涉税性条款审查
    1、合同的价款须约定价税分离,列清合同总金额、不含税金额、税额,以使合同税基明确。
    2、合同中约定开具的时间、类别(/)、税率、结算方式、付款的条件等,付款时间、时间决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合同中约定如有预收款,是否开具,开具何种(不征税/正常税率),正常情况是不产生纳税义务,开“不征税”,如果开具正常税率则须提前缴税。
    4、合同中约定由于一方原因造成不可用,由责任方负责,与对方无关。
    5、合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财税政策调整、新政,按调整后的政策、新政策对合同具体条款协商调整。
    建设工程案纠纷
    审查合同招投标要求
    1、对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及援助资金的项目、大型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
    2、审查有无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以免造成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案纠纷
    发包人、人应与没有相应或安全生产条件的雇主对雇员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要旨: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黑白合同”中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或者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但依法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并进行了备案,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是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实际也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当事人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备案的合同与实际履行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备案的中标合同与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可以参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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