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鉴定程序:
事故技术鉴定分鉴定和再次鉴定。鉴定由各区县会组织,再次鉴定由会组织。事故技术鉴定是有时效限制的,患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事故纠纷鉴定的启动程序,包括: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和鉴定。
一 、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如果医患双方在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并且协商一致,通过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事故、事故赔偿数额的。通过事故鉴定来解决纠纷的,可以由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当地会组织事故鉴定。
按照《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事故鉴定的组织,是由纠纷发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会,专门设有会,该会是负责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
如果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委托鉴定的提出即可以是在诉讼前的协商过程中;也可以是诉讼的庭审过程中。不过,该程序也有其性,双方共同委托的,要求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事故鉴定。在这种情况下,会是不接受单方委托的!也就是说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单独要求做事故鉴定的,当地的会是不会受理的。
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如果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机构关于重大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会组织鉴定。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启动事故鉴定的程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下属的机构的报告组织的鉴定;或者是患者及其家属单方面要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事故鉴定,并且得到许可的情况下方可以启动。
该程序的启动往往需要机构的报告,门认为必要;或者患者自己提出请求,门同意、许可,才可以启动。如果机构没有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卫生主管部门认为没有必要鉴定;或者患者及其家属提出鉴定申请,但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没有必要鉴定,或者拒绝鉴定的,则该程序是无法启动的!患者及其家属是可以单方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启动鉴定申请的要求的。
如果是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则往往是在诉讼程序前,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如果纠纷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往往会是拒绝受理的。等待的委托或者当事人的协商结果,通过在诉讼中的请求和委托进行事故鉴定。
清算组成员明知职工构成并在进行鉴定,却未考虑其待遇给付的,构成重大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要旨:公**定代表人在组织公司清算过程中,明知公司职工构成并正在进行等级鉴定,却未考虑其等级鉴定后的待遇给付问题,从而给职工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该行为应认定构成重大过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其他股东在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未尽到其应尽的查知责任,也应认定存在重大过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一被保险人的不同车辆相撞发生事故时,受损害一方不能构成相对的*三者
本案要旨:根据《保险法》*五十条*二款的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或人身意外保险不同,责任保险不以被保险人实际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为条件,而是以被保险人的无形赔偿责任为承保对象,必须以被保险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为赔付条件。因此,同一被保险人的不同车辆相撞发生事故时,由于被保险人不能成为自己的侵权主体,构成责任基础的侵权法律关系不存在,故因被保险的机动车事故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或财产损失,不能作为本车的机动车责任保险受害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被保险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只能通过人身意外险或其他非责任的财产保险获得赔付。
相约游泳致人,邀约者是否承担责任
——相约游泳致人溺亡,即使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游泳行为的危险性也应当有充分的预见和认识,因此受害者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游泳的提议者、主动邀约者有过错的,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父母作为监护人,未严格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也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行政庭相关复中认为认定的七种情形
(一)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保险条例》问题的复([2007]行他字*6号)认为,根据《保险条例》*2条、*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问题的复([2007]行他字*9号)认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
(三)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问题的复 ([2006]行他字*17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其他单位且以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
(四)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08]139号)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修、**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参照《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行政审判庭关于聘用人员工作期间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复有关待遇费用由聘用支付。
(六)行政审判庭关于**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亡的,应否适用《保险条例》请示的复([2010]行他字*10号)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七)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的复([2010]行他字*236号)认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应当依据《保险条例》*十四条*(五)项和*十九条*二款的规定,认定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