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赔偿金额计算
(一)费。按照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所发生的费用计算。结案后确实二次手术或其他的,按照基本费用,可以预先支付。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以及二次手术或者其他的费用,凭单据支付。
(二)护理费。患者在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按照事故发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有医嘱需要护理的才可以主张护理费。护理费=护理天数×护理人数×事故发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并能提供纳税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事故发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没有纳税的以成都为例按照3500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时间按照住院的时间以及休息的天数计算;如果需要评的,误工时间计算至定前。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
(四)营养费。营养费需要有医嘱“加强营养”四个字的才可以主张这一项赔偿。以成都为例一般是2000.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发生的必要合理的伙食补助。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事故发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六)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事故发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的,赔偿年限长不**过6年;造成患者疾的,赔偿年限长不**过3年。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金额=事故发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
(七)交通费。每次必要合理的交通支出相加,凭单据支付。
(八)住宿费。按照事故发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机构承担损害赔偿的范围包含患者合理使用的非医保费用
本案要旨: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中,作为被告的经常以患者使用的此类药物不属于医保范围为由拒绝赔偿相关费用。对于患者使用的此类药物及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应当结合案情对用药的合理性、必要性进行分析,必要时应通过调查*、*咨询等方式对患者病情及用药综合加以评判,从而认定患者用药及费用是否合理。
产品责任纠纷中,患者能获得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
(1)产品存在缺陷或者输入血液不合格;(2)患者有人身损害的事实。这里有必要说明的是,本**解释标题就将损害赔偿限定在领域,故相应地,损害也一般为患者的人身损害,而不包括财产损害;(3)产品缺陷或不合格血液与患者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损害导致患者遭受一般损害的,患者可以要求哪些赔偿项目
(1)费的赔偿。受害患者接受必需的检查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原则上仅包括患者在损害发生后为救治损害后果而支出的费用,不包括原发病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费、检验费、费、费,住院费等。
(2)误工费的赔偿。病人确因事故延长住院及病休时间,应当给予病人误工的工资。误工时间的确定有四种情况,一是身体损害不影响正常工作,但需要定期检查的,检查当日的误工费;二是因损害不能正常工作,但经后痊愈的,误工时间应从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到痊愈之日止;三是因损害导致不能的伤的,误工时间应从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到定之日止,自定日开始起支付疾生活补助费;四是受害人因损害无效的误工时间,从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到之日止,自之日开始,计付抚养费、赡养费。
(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住院伙食补助费。病人因损害而延长住院期间伙食费支出,应该给予合理补偿,每日补偿标准按照事故发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5)交通费、住宿费。为损害所致的身体伤病,患者本人及必要的护理人员必须乘坐车船何处所支出的费用,交通费按实际必需的交通费计算,住宿费按事故发,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6)其他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规定了必要的营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情况参照机构的意见确定。
医患纠纷有非诉讼和诉讼两种解决渠道
非诉讼中又有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调解,行政调解三种解决办法。
诉讼中又有服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雇佣人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三个案由。针对前两个案由,并非只有患方才能充当原告,当与患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进一步协商可能损害利益时,也可以提起服务合同纠纷,或以损害赔偿纠纷请求确认没有过错,不承担损害责任,从而将非理性的医患关系拖入理性的法治轨道,让“医闹”丧失阵地。
就损害实体责任而言,需要抗辩的主要应该是过错及过错大小,参与度,损害结果与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等,至于具体的赔偿标准、数额,这是一个变量,每年都有变化,以统计公报为准,一般主张者都会交付一份清单,列明具体项目、标准、依据等,实务处理宜交给法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