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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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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崂山区 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 姓名: 段贵成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未绑定

    外贸合同纠纷 契约纠纷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1-12-07
  • 阅读量:90
  • 价格:50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山东青岛市南区  
  • 关键词:外贸合同纠纷

    外贸合同纠纷 契约纠纷详细内容

    土地租赁合同无效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应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因此,非农业的家庭成员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家庭承包的土地无处分权,也无权决定流转承包土地。非农业的家庭成员私自出租承包土地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所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
    广告发布合同
    1、发布合同因发布的媒体不同,对于合同条款的约定也有所不同,应当注意的是在电视台、电台发布的广告,必须有播出作为合同的附件,同时该播出也是支付价款的依据。
    2、对于户外发布广告如路牌、电子显示屏等,则应注意审查保养、维护的约定。
    3、部分发布合同往往和制作相联系,发布方还承担广告制作的义务,因此对于合同中涉及的制作条款也应认真审查(具体见广告制作合同的审查部分)。
    4、注意对违约责任条款的审查。
    外贸合同纠纷
    接收支票时应注意的事项
    一定要对支票进行审查。支票付款的情况下,有可能是购货方用别的单位的支票支付货款。实践中,只要支票是真实有效的,一般都可以接受。接收支票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避免银行退票带来的麻烦和损失:1、收款人的名称是否正确;2、书写是否清楚,字迹是否潦草;3、大小写的金额是否一致;4、大写数字是否正确。(请问:“参”和“叁”,哪一个是数字“3”的正确的汉字大写?一般的银行对于这两个字不会特别注意,但是实践中有过因该字书写错误而遭退票的案例,应尽量避免这种错误);5、印鉴(包括和法定代表人的)是否清晰;6、如果是经过背书的支票,应审查背书是否连续;7、支票有无变造的痕迹。
    外贸合同纠纷
    所有权保留条款
    1.当事人可就动产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
    《合同法》*134条,《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34条。所有权保留条款的主要在于:在债务人未依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包括债务人破产清算时
    《关于适用〈*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条,债权人可依合同约定或依法律规定行使取回权。
    2.依所有权保留条款行使取回权的,买卖合同并不当然解除。
    3.如有必要,可向委托人进行相应提示:
    (1)*三人如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出卖人不得主张取回权;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36条*2款。
    (2)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不得主张取回权。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36条。
    违约金条款
    1.依违约金的约定方式,通常将其分为一般违约金与专项违约金。
    2.合同约定之违约金应“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
    《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40号)*13条。违约金系以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而非旨在严厉惩罚违约方。因此,约定的违约金可略**对方之违约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但不宜过高。
    3.设置违约金条款时,可建议委托人根据其商务经验,就对方可能发生的特定违约行为可能使委托人遭致损害的范围及金额进行预估,并在此基础上略作增加。
    4.非金钱债务之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普遍存在困难,约定相应的违约金条款更显重要。
    5.**实践中,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并予适当减少时,认定“过高”之标准及“减少”之幅度较不平衡。
    6.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114条*2款规定的“过分**造成的损失”。
    《关于适用〈*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9条*2款。在实际损失无须确切的前提下,该“30%”并不具有数学计算之意义。
    外贸合同纠纷
    违约责任条款
    违约责任条款是约定违反合同应当承担哪些责任的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应具体合法,有些企业在订立合同时对违约责任的约定太过笼统,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有些合同约定“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如一方违约,则另一方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这样的约定没有任何意义。我们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方违约赔偿的数额或者如何计算经济损失的标准、方法,这样一来一旦对方违约将直接以此标准追索赔偿,如果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再举证实际损失的大小。一般来讲,违约责任应根据违约方具体的违约情况约定相对应的违约责任,做到一事一责。比如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一方迟延交货或逾期付款的,可以约定违约方每迟延或逾期一日应当支付违约金多少元等。违约金条款可与相关的质量责任条款、迟延交付责任条款等一并约定。
    违约责任条款中的违约金,不宜过高。因为过高的违约金,如果发生争议,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变更该条款,使得该条款无法实现,国内出现过较多的此类案例。一般来讲,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过实际损失的30%。
    既然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过实际损失的30%,那么其他70%的损失怎么办?《合同法》提供了另外一种救济手段,即损害赔偿金的方式。损害赔偿金,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或依据合同约定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损害赔偿分为两类:约定损害赔偿和法定损害赔偿。所谓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一定的金钱或约定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的赔偿方式。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方式。这两种赔偿方式,仍然贯彻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适用原则,也就是说,约定损害赔偿**于法定损害赔偿,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也是私法自治的体现,并且约定损害赔偿具有约定性、预定性的特征,有利于及时解决赔偿损失的请求问题,解决在诉讼中赔偿范围、赔偿数额的计算问题,减少了讼累。这里需要提示大家的是,一定不要混淆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的界限。我注意到有的判决把损害赔偿金当成了违约金,而去套用违约金不得**过实际损失的30%的规定,这是错误的。
    说到这里,又有一个问题出现了,即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是否可以同时适用呢?原则上,两者可以并用,但有适用的先后顺序,即首先要适用违约金,在约定的违约金过低的情况下,守约方在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数额时,可以主张将违约金调整到与实际损失相等,即可以在主张违约金的同时主张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部分的赔偿。
    另外,在违约责任条款中,关于损失的范围,建议增加“包括实际损失及与诉讼有关的一切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调查费、交通费、住宿费或差旅费、公证费等)。”或者增加一个条款:“败诉方要承担与诉讼有关的一切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交通费、住宿费或差旅费、公证费等)”

    -/gbadief/-
    合同审查各方、义务条款的设置
    合同应当具有公平性与可操作性,而公平性与可操作性集中体现在合同各方与义务的条款的设置中。所谓合同的公平性是指合同双方与义务要相对平衡。过分强调一方的、忽略合同相对方的利益的合同,要么得不到签署,要么“显失公平”。可操作性是合同得以有效利用、完成交易和实现利益均衡的具体保证,尤其是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等履行周期长、影响因素多、风险较大的合同,切实地贯彻可操作性原则,尤显重要。实践中,大量的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对合同各方的规定过于抽象;对合同各方的义务规定不明确、不具体;虽对各方的义务做了详细规定但却没有具体操作程序条款,或对此规定不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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