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有哪些工作内容
1、劳资模块:员工从入职到离职的手续规范化,纠纷处理,紧急事故处理,员工手册保密协议修订,劳动关系解除
2、合约模块:合作协议买卖协议起草审查,细节把关风险防范,合同纠纷处理,合同变更与合作关系解除
3、账款模块:律师团队为您货款和企业欠款,帮助完善证据,非诉讼追还
4、股权模块:企业章程激励方案设立,经营期股权事务解决,股东合伙人内部纠纷处理,退出机制等
5、知识产权模块:商标事项,**事项,著作权保护,商业秘密事项。
承包人的法定解除权
1、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无效的,
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94条*(3)项规定的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没有履行的情形。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若因发包人的迟延付款而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承包人当然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无效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3、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无效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款中所说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即是当事人履行合同时的附随义务。其中的协助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有互相协助对方,以使合同顺利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指示义务,指给予对方以方便履行的提示义务;接受义务,指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的义务。
不得将其已依法立案审查的再审申请案件报请移送上级审理
在二审判决已经生效后,当事人已经依据民事诉讼法*二百零五条规定向二审申请再审,且二审已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立案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再向二审的上级申请再审,二审亦不能将该案移送其上级进行再审审查。对于二审的报请移送,上级不应立案审查;已经立案审查的,则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终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二审并应同时要求原审审查继续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
合同解除的法律制度
《合同法》*93条至*97条对合同解除作了系统的规定,完善了我国合同解除的基本法律制度。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约定解除是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法定解除是解除的条件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当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而法定解除则体现了法律的干预,没有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是无权解除合同的。法定解除制度是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核心。《合同法》*94条规定了合同法定解除的五种情形,即:“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94条规定的当事人的合同法定解除权,在的上述《解释》中具体体现为发包人的解除权与承包人的解除权,即《解释》*八条和*九条的规定。建设工程一般都耗资巨大,解除合同对双方来说,均无益处,所以,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并不希望解除合同。而且,建设工程往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影响深远,所以,应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严格限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房地产公司在预售商品房时未告知购房人所购房屋内铺设公共管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虽然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未约定管道铺设内容,但根据《合同法》*42条*2款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这一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房地产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考虑因房地产公司应告知而未告知,致使李某多支出的交易成本或者给李某造成的损失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