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变更所需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5、全体股东复印件(原件核对)
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
需要强调的是,变更登记的同时应提交新股东的法人明或自然人的明及后的公司章程。
股权代持法律风险
1.对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的风险
股权代持协议被认定无效:公务员为身份障碍委托他人代为持股,该代持协议很可能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而被认定无效。
显名股东滥用股东:滥用股份转让权、资产收益权、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等。
显名股东擅自处分股东:擅自转让、出质、质押股权。
显名股东被采取强制措施:代持股份被财产保全或者被强制执行)显名股东个人原因。(陷入离婚诉讼或者,股权将被分割或继承。
显名股东拒不转交投资收益:利益驱使下的道德风险。
隐名股东无法显名:股东地位无法得到恢复,无法向公司主张投资权益。
2.对显名股东(委托持股人)的风险。
显名股东承担出资不实责任: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到位,显名股东面临履行公司出资义务的风险。
显名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风险:作为登记股东,有可能成为公司债权人追偿的对象。
显名股东遭事后追偿:委托表决行为不被认可,遭隐名股东事后追偿。
显名股东转让股权给隐名股东时,存在纳税风险:显名股东转让股权给隐名股东时,变更公司股权登记仅为形式变更,因此项变更不产生股权转让所得,则转让方*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但实践操作中,显名股东往往因缺乏足够证据该转让基于股权代持,则显明股东作为股权转让方应就转让所得纳税。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
公司依照《公**》*16条规定的程序为他人提供担保且不具有其他合同无效情形的,应认定担保合同有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人员等行为人未按《公**》*16条的规定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但符合《合同法》*50条、*49条的规定或者公司事后予以追认的,应认定该担保行为有效;依法不构成表见代表、表见代理或者公司不予追认的,应认定该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公**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与对方当事人以欺诈手段签订了民事合同,公司与受损害方之间因合同被撤销而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十条规定:“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或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经济纠纷案例中,与本案有关联的经济犯罪的资料移送有关和查处后,不影响对对该案民事部分的审理。公**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与对方当事人以欺诈手段签订了民事合同,依据《*共和国合同法》*五十四条*二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规定,该合同的性质属于可撤销合同。由于可撤销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受损害方有权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该合同。公司与受损害方之间因合同被撤销而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股权估值调整机制
指的是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签订的协议约定,当目标公司在约定期限内未能实现双方预设的目标时,由目标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回购投资方的股权或者承担现金补偿义务。如该协议不存在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的,应认定有效。但能否判决强制履行,则要看是否符合《公**》关于股份回购或者盈利分配等强制性规定。一旦存在法律上不能履行的情形,则可以根据《合同法》百一十条的规定,驳回投资方请求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例如,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而目标公司一旦履行该义务,就会违反《公**》*七十四条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要不违反《公**》的上述强制性规定,目标公司就必须履行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义务。因此,在目标公司没有履行减资义务的情况下,对投资方有关收购股权的请求,就不应予以支持。又如,根据《公**》百六十六条*四款的规定,公司只有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后仍有利润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分配。在目标公司没有可分配利润的前提下,对投资方有关分配利润的诉讼请求,也不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