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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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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崂山区 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 姓名: 段贵成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已绑定

    买卖房产纠纷 回迁房纠纷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1-12-07
  • 阅读量:50
  • 价格:50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山东青岛市南区  
  • 关键词:买卖房产纠纷

    买卖房产纠纷 回迁房纠纷详细内容

    买房前房产纠纷
    一、广告欺
    现在楼盘广告可谓是铺天盖地,而多数人也相信广告效应,房子毕竟不可能像买车一样,可以先体验。首先,要注意在买房子的时候要选择正规房屋销售地点,有固定地点,齐全的房地产企业,不要选择路边野广告的消息。有些人会利用内部价等诱饵取消费者的金钱,所以在选择时要慎重,不要轻信小广告之类的。在选房子的时候,除了要实地看房以外,还要查看房地产商的营业执照和“五证两书”,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住宅质量保》、《住宅使用说明书》,另外,交房时开发商是否提供一表两书,即《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和《房屋移交书》。缺少任何一项都有可能给接下来的购房或者交房带来麻烦。
    二、定金纠纷
    在所有问题都了解清楚并打算购买时,消费者就要开始支付一定的金额了。在此,需要提醒购房者要分清“订金”以及“定金”的区别。定金,简单的说就是预先给付开发商的金额,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购房者违约,定金不会退还,如果开发商违约,就要向购买方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是在房产交*程中预付款性质的一种支付,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定金也就当然不能适用。“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在市场上类似的称呼还有“认筹金”、“诚意金”等。出现在房屋认购书中的“订金”,是购房者对开发商的保证,在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如果买方交付的是“订金”,不论哪一方反悔,卖方都只须原数退还“订金”就可。
    不过,要提醒大家的是,购买者在支付金额签约合同时,一定要认真阅读,合同上一般会这笔金额是否会退还、几个工作日内退还等重要内容。
    三、霸王合同
    在房屋买卖中,虽然房屋买卖合同有统一范本,但依然有房产开发商会基于某些因素的考虑在合同中加入对购房者不公平的条款。虽然购房者有话语权,但是如果要购买该开发商的房子就必须签署这样的合同,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霸王条款,对于这些条款消费者似乎很难反抗。
    值得提醒的是,一般霸王条款多藏匿于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中,而这些补充协议都基本是开发商的律师团队本着保护开发商的立场而制定的,购房者一定要对合同中的任一细节都多加留心,特别是附在后文的补充协议,这往往会成为不少纠纷的导火线。
    四、房屋质量
    商品房质量对消费者来说尤为重要,它不仅关系其居住安全,而且也关系其居住舒适的程度。然而有的开发商修建的商品房却存在这样或那样的质量缺陷,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建议购房者要认真对待验房环节,如果经济条件允许,可以选择的验房公司验房。如果是自己验房的话,在收房之前就先去网上学习一下相关知识,验房的时候要多注意建筑结构、门窗、墙面、地面、顶棚、防水工程、采暖系统、给水、排水系统、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等方面。
    预告登记的性质
    预告登记虽然附随不动产物权变动请求权而存续,但其必须“嫁接”在以不动产物权为内容的主登记上方能发生作用,即在不动产登记簿中预告已登记不动产物权上存有一项将来可能发生的变动,实际反映的仍属于已登记不动产物权的一种状态,其没有向世人公示受让人之请求权合法存在的效力,更非赋予该请求权以物权效力。预告登记(而非请求权)经登记始具有为不动产物权变动请求权之实现提供担保的效力。这与同样具有担保功能的抵押权较为相似,只是抵押权赋予债权人——在基于被担保之金钱债权而生的请求权之外——一项变价权,这也是抵押权作为一项物权的原因所在。预告登记虽然因其具有物权效力而属于物权法范畴,但其不是一项物权,因此,以其为内容的登记亦不能被称为登记。
    买卖房产纠纷
    房屋转租纠纷中次承租人诉讼地位及权益保护问题
    房屋租赁关系的本质在于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对价,换取对租赁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将承租房屋转租也可视为承租人对租赁物交换进行收益的方式。但由于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次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可能会对租赁物所有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法律上也应对承租人的转租行为进行规范。
    我国《合同法》*224条对转租采取限制的立法模式,将承租人的转租是否经出租人同意,而分为合法转租与非法转租。亦是取得出租人同意的转租为合法转租,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为非法转租。虽然出租人同意与否不影响转租合同的效力,但次承租人的租赁权直接受到出租人意志的影响:在出租人终止租赁合同时,次承租人不能以其租赁权对抗出租人的物上请求权。在非法转租的情形下,如出租人认为非法转租不符合其利益或对其利益有所损害时,出租人可以依据《合同法》*224条或*219条的规定,通过解除租赁合同来终止租赁物上的转租关系。租赁权虽有物权化的倾向,然其本质仍是债权,根据《物权法》*34条的规定,在出租人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的情形下,租赁关系终止后,次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占有转为无权占有,出租人可基于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要求次承租人返还租赁房屋。并且,因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无合同关系,对于次承租人主张出租人对其承担责任的请求,不会得到的支持。
    买卖房产纠纷
    房屋交易税费承担应当注意的事项
    1、明确房屋交易所产生的税费由双方共同承担,还是各自承担。(主要是指:契税、交易费、和个人所得税等)
    2、一定要查明该房屋是否有拖欠物业费、水电煤气费等费用的情形,而不能轻信房主一面之词。
    3、明确约定“公共维修基金”的归属问题,还要约定卖方应协助买方办理公共维修基金的过户手续
    “公共维修基金”需要买卖双方的配合才能过户,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因买方拿不出来交款凭证,而无权享用该公共维修基金的情形,再加上时间久了,很可能联系不到原房主,从而无法对“公共维修基金”进行过户。
    由买卖双方或任何一方携带买卖双方复印件、公共维修基金、复印件等材料及时到相关单位办理更名手续。
    买卖房产纠纷
    变更工业用地使用权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出资的约定,并不导致合同无效
    规则详解:因出让土地性质经法定程序可以变更,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履行合法审批程序后将工业用地性质变更为居住用地后再行开发房地产并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是如果合同约定在工业用地上直接开发房地产,则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具体到本案,本案双方当事人协议变更诉争用地性质并履行法定出让、补缴费用、过户、行政审批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至于约定内容能否全面实际履行,是考量合同应否解除或终止的因素,并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即,土地性质能否变更属于合同履行问题,并不能因此倒推合作开发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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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出卖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是否有效?
    :鉴于商品房预售的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商品房预售实行行政许可的监管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45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3条均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这就表明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条也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可以认定有效。由上可见,无论是立法、行政法规,还是**解释,预售许可均是针对商品房预售行为所做出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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