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自股权转让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申报资料:公**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公司加盖公章);及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复印件(本人签字)。
原股东会决议。(全体老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章) 主要内容:转让双方当事人、转让的股权份额及股权转让价格、受让者,其他股东**受让的行使情况等;股权转让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2、股权转让协议书。(转让双方签署,自然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盖章)主要内容:协议双方的名称(姓名);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转让的股权的交割日期;股权转让款的交付日期和交付方式;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生效方式;协议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包括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途径等)。
3、股权向公司股东以外转让的,还应提交新股东会(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决议。(全体新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章)主要内容:因股东变更涉及到的其他有变动的事项(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组织机构人员的变更等)。
4、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提交股东会决议,按章程规定委派或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3-13人),监事会成员(3人以上),并应载明对上述人员经审查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任职的意见;提交董事会决议,选举董事长,聘任公司总经理;提交监事会决议,选举监事会。
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提交股东会决议,按章程规定委派或选举产生执行董事(1人)、监事(1-2人),聘任总经理,并应载明对上述人员经审查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任职的意见。
章程修正案或后的章程。修正案须写明后完整内容;公**定代表人签字。
5、新股东的主体明或自然人的明。
股东是企业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股东是事业单位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复印件(由单位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复印件(由本人签名并署明与原件一致)。《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盖章)。
如组织机构有变动,视情况提交《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公**定代表人登记表》。
6、视受让方的不同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7、视出让方的不同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8、原营业执照正副本。
中外合作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受让人怠于办理审批手续,导致股权转让协议不能生效时,转让人可以向起诉,要求判决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受让人在规定期限内,就股权转让事宜,至审批办理相关股权变更手续,然后要求受让人和中外合作企业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
根据《*共和国合同法》百二十六条*二款规定:“在*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共和国法律。”,在履行中外合作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股权转让纠纷应当适用*共和国法律审理。依据《*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十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批准。”以及《*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三十九条规定:“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判决。”由于中外合作企业股权转让行为依法应报经审查批准批准。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受让人怠于办理审批手续,导致股权转让协议不能生效,股权转让合同未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时,转让人可以向起诉,要求判决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受让人在规定期限内,就股权转让事宜,至审批办理相关股权变更手续,然后要求受让人和中外合作企业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
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的股权转让协议,因公司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而终止履行所造成的损失,双方均需在各自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过错比例的裁量,由审理决定
根据《民法通则》百一十三条、《合同法》*五十八条、百二十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或是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中,转让方与受让方在都明知公司其他股东存在行使**购买权的情形下仍然签订和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其他股东取得判决或者仲裁裁决后行使**购买权而导致股权转让协议终止履行的,应当认定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双方均需在各自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过错比例的裁量,由审理决定。
股东转让股权必须征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并非必须征得其配偶的同意
裁判要旨:股东转让股权必须征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并非必须征得其配偶的同意。即使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系共同财产,但非公司股东的配偶,要成为公司的股东,还须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只有在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购买权的情况下,股东的配偶才可以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在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情况下,只能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股东的配偶虽对共有的股权享有财产,但没有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
综上,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可以独立行使,并非必须要征得其配偶的同意。因联森公司已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股东李松勇转让部分股权,其他公司股东亦未提出异议,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案李松勇与上诉人李松霞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应为有效转让协议。
股权代持情况下实际出资人的责任
公司债权人以名义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实际出资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责任,公司债权人提供的股权代持协议等证据如足以其交易时即已明**义股东仅是代实际出资人持股的,根据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应予支持。
请求召开股东会
《公**》*四十条和百零一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程序作出了规定。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治理问题。股东请求判令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应当告知其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方式自行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不能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再次向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