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贵成律师,主办犯罪及金融、职务犯罪(受贿、挪用公款、、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性质犯罪、非法集资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故意案件、死刑辩护、各地高院再审等全国各地刑事案件。尤其擅长办理各类疑难刑事案件,对刑事案件有精深*到的见解。
犯罪中未得逞者的定性与处罚
【裁判要旨】犯罪属于一种的共同犯罪,对于其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者,应该客观地认定为未遂,而不能因为其他参与者既遂,而按照一人既遂即为全体既遂的原则认定未得逞者同样为既遂;但在责任承担上,所有参与的被告人都应当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承担刑事责任,只是应该考虑到未遂的情节,对于未得逞者通常需要减轻处罚,以确保罪刑相适应。
收受无具体金额的会员卡的数额认定
【裁判摘要】、《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七条规定:“商业贿赂中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为准。”该规定可参照适用受贿案件。有的案件中,可能出现行贿人与受贿人为法律制裁,往往卡(券)面标注金额远远低于实际可消费金额,这时如果仍以标注金额计算受贿金额明显不符合案件的客观事实,给犯罪分子留下逃避处罚的机会。因此,解释以“实际支付的为准”计算具体受贿数额,符合刑法主客观一致的定罪原则。
几种具体借贷行为的定性与处理
1 、对以下几种借贷行为应以挪用论处 : 行为人利用职权自批自借,或互批互借,或假名、冒名借贷,或由他人后又转归自己使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借贷行为具备挪用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2 、对以下几种借贷行为,不能以挪用论处,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
,对及时收回本息,未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一般可作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因为这种情况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情节显著轻微,不宜以犯罪论处。
*二,不能及时收回本息,虽采取了积极追讨措施,但仍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按玩忽职守罪论处。因为其主观上对造成的危害结果具有过失心理。
*三,在办理借贷过程中,收受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受贿罪论处,因为这也是一种权钱交易的行为。
*四,明知对方是用于等犯罪活动而予以借贷的应以等犯罪共犯论处,因为这是一种资助犯罪的行为。
*五,内外勾结公款的,应以共犯论处。其中,主犯系内部人员的,应以共同罪论处,主犯系外部人员的,则以共同诈骗罪论处。行为的性质是由主犯行为决定。
习水嫖宿案的审查与认定
【裁判要旨】嫖宿罪是1997年刑法增加的罪名,与淫类型的罪在客观方有相似之处。在**实践中,不能不问其他要件而认为,只要被告人与发生了性关系,就一律认定为罪。同时,被告人主观方面对的明知性,也应根据相关证据进行分析认定。要综合全案事实、证据,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对被告人的行为作出准确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