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段贵成-诈骗罪
一、诈骗罪减刑的条件
减刑是刑法规定的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措施。是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刑法》*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诈骗罪的刑事处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因刑法已于*193条特别规定了诈骗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王**故意案
【裁判要点】
因恋爱、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犯罪中未得逞者的定性与处罚
【裁判要旨】犯罪属于一种的共同犯罪,对于其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者,应该客观地认定为未遂,而不能因为其他参与者既遂,而按照一人既遂即为全体既遂的原则认定未得逞者同样为既遂;但在责任承担上,所有参与的被告人都应当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承担刑事责任,只是应该考虑到未遂的情节,对于未得逞者通常需要减轻处罚,以确保罪刑相适应。
收受但未实际支取行为的定性
【裁判摘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的并改动密码并长期将该卡存放于租用的保险箱内,直至案发被查获时,虽然未实际支取中的存款,但主观上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应视为收受钱款的行为也已终了,已经构成受贿罪。
威胁被害人外出借钱并将之非法占有的行为构成劫罪
在以威胁实施的劫罪中,只要威胁造成了强制,且该强制一直持续,即使时间延续较长,空间也发生了一定的转换,同样可以认定符合“当场”的要求。本案中被害人兰**交给被告人何**等人的2000元钱是到外面向他人借来的,存在一定程度的时间和空间跨度,但被告人何**实施威胁行为到被害人兰**外出并交给被告人是一个自然的连贯过程,期间并未中断,故应认定其为即时、当场取得,因而被告人何**的行为构成劫罪。(涉及法条27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