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与纠纷的区别是什么?
事故鉴定程序:
事故技术鉴定分鉴定和再次鉴定。鉴定由各区县会组织,再次鉴定由会组织。事故技术鉴定是有时效限制的,患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事故纠纷鉴定的启动程序,有三种方式,包括: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和鉴定。
一、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
如果医患双方在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并且协商一致,通过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事故、事故赔偿数额的。通过事故鉴定来解决纠纷的,可以由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当地会组织事故鉴定。
按照《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事故鉴定的组织,是由纠纷发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会,专门设有会,该会是负责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
如果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委托鉴定的提出即可以是在诉讼前的协商过程中;也可以是诉讼的庭审过程中。不过,该程序也有其性,双方共同委托的,要求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事故鉴定。在这种情况下,会是不接受单方委托的!也就是说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单独要求做事故鉴定的,当地的会是不会受理的。
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
如果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机构关于重大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会组织鉴定。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启动事故鉴定的程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下属的机构的报告组织的鉴定;或者是患者及其家属单方面要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事故鉴定,并且得到许可的情况下方可以启动。
该程序的启动往往需要机构的报告,门认为必要;或者患者自己提出请求,门同意、许可,才可以启动。如果机构没有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卫生主管部门认为没有必要鉴定;或者患者及其家属提出鉴定申请,但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没有必要鉴定,或者拒绝鉴定的,则该程序是无法启动的!患者及其家属是可以单方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启动鉴定申请的要求的。
如果是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则往往是在诉讼程序前,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如果纠纷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往往会是拒绝受理的。等待的委托或者当事人的协商结果,通过在诉讼中的请求和委托进行事故鉴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17~24条
医疗损害导致患者致残的,患者可以要求哪些赔偿项目?
医疗损害导致患者致残的赔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残疾评定必须在**终结之后,其功能稳定,后遗症成不可恢复状态且不可逆转的*性存在,如果经**机体功能还能够恢复,障碍只是暂时的,而仅仅延长了**时间,就只能获得一般损害的赔偿。
*二,残疾赔偿必须采用科学的方法评定以后,以残疾等级、病人的年龄、劳动能力、疾病前收入、当地生活标准等指标,作为确定赔偿具体数额的参数。
对于医疗单位致人残疾的赔偿,首先应赔偿上题中患者遭受一般损害时可以得到的赔偿各项费用,除此之外还可以要求赔偿下列费用:
(1)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同时,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的给付年限,赔偿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至10年,因此,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会结合全部赔偿费用的计算统筹确定。
(3)伤残者的护理费。程度较重的伤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必须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能力包括五项内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澡、自我移动,对五项中的三项需要护理的,为一级依赖护理依赖,需专人承担的,一般按当地临时工的工资赔偿;五项中有三项或一项需要护理的,分别为二级和三级护理依赖,护理费的赔偿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酌情考虑。
(4)致残的间接受害人的扶养费。间接受害人主要是指伤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所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配偶、子女、孙子女或父母、祖父母。具体的赔偿方法是,对不满18周岁的人扶养到18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不少于10年,赔偿标准一般以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费为准。
(5)定残后依赖性**的医疗费。所谓依赖性**是指伤残者确定性的不可逆的残疾后,为保证生命存续,仍需进行一些维持性的**,对这部分费用的赔偿,既可以大致测算若干年后需要支出的数额,通过协商给予一次性赔偿,也可以协商在每次实际**后补偿实际发生的费用。此外,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十九条*二款的规定,适当的费以及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费以及其他后续**费,赔偿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法条链接】《人身损害赔偿解释》*25条、*26条
医疗损害导致患者死亡的,患者家属可以要求哪些赔偿项目?
医疗机构因其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医疗事故抢救所支出的医疗费用,以及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
(1)丧葬费。实行定额赔偿办法,通常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2)死者生前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4)交通费。此时的交通费是指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交通费。交通费以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应当与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丧葬地点、时间、人数等相符合。
(5)住宿费。此时的住宿费是指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合理的住宿费。住宿费的标准可以参照一般伤害赔偿范围中的住宿费标准计算。
(6)误工损失。此时的误工损失是指受害人亲属因办理丧葬事宜,耽误了工作而造成的损失。误工损失可以参照一般伤害赔偿范围中的误工费标准计算。
不能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或过失致病患被宣告死亡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要旨:病患在医疗机构过程中,自行走失后被宣告死亡,病患家属就此向医疗机构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虽然公民被宣告死亡属于法律推定,不能等同于自然死亡,但无论是被宣告死亡,还是自然死亡,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或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在没有证据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或过失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对病患家属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急救送诊行为的认定
急救中心的转诊行为应符合“就近、救急、就救治能力并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只要符合上述原则的转诊行为应为无过错。
侵犯患者知情权的认定
知情权是患者在医疗诊治中的重要,知情权主要表现在患者对自身疾病、**方式、手术风险和利弊、预后结果有知悉。医院在术前沟通中对患者术中风险告知不足,对患者知情权构成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