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四十一条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的认定
*指出,商标法*四十一条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取得注册;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该有使用的真实意图,其申请注册商标行为应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
在现有证据难以证明人因侵权所受损失以及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的情况下,由*综合具体案情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案例要旨:在现有证据难以证明人因侵权所受损失以及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的情况下,*可综合考虑人涉案技术秘密在产品生产工艺中所占的比重以及其体现的商业价值,侵权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期间、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同一主体的不同注册商标的**度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辐射
*认为,同一主体的不同注册商标的**度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辐射;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争议商标的标识因同一主体对相近似商标的长期广泛使用已经具有较高**度,而引证商标不具有**度的,引证商标的排斥权范围应受到限制。
侵权获利
侵权获利本质上是被告基于其侵害行为而获取的不当得利,将该不当得利归于人的基础在于被告利用了其不当获取的商业秘密,由此获得的利润没有正当性,因此即使原告自身并未利用其商业秘密或者被告侵权获利**出原告实际损失,这部分侵权获利仍应归于人。从**实践看,证明实际损失难度较高,以侵权获利来确定赔偿数额相对*,因侵权获利证据相对而言较易获得,比如侵权产品销售量、行业平均利润率。如果被告是上市公司,则相关数据往往在公司公告中直接体现,上市公司的公告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其自认的依据。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企业行为比例很高,企业因管理之需要,会留下大量的书证,如账簿、仓库台账、存根、缴税凭证等,这些资料为统计企业侵权获利数额奠定了坚实基础。人还可以积极主动运用各种合法手段,如息调查、侵权现场调查、公证*乃至证据保全的方式获*据。简而言之,法律只是规定了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但并未限制证据形式,如何去证明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有待于人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自己的判断,终的目的则是要构建完整的有说服力的证据链。值得强调的是,原告能够提供的通常是被告企业获利总额之证据,而要证明侵权获利必须要有涉案商业秘密在企业经营获利中贡献率的相应证据。因利润有各种来源因素,一般难以认定被告经营所获利润皆归因于系争商业秘密,贡献率证据可以通过行业协会证明、*研究报告、*证言等形式提供,并终由*依法确定一个合理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