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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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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崂山区 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 姓名: 段贵成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已绑定

    条借款纠纷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1-12-07
  • 阅读量:96
  • 价格:50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山东青岛市南区  
  • 关键词:条借款纠纷

    条借款纠纷详细内容

    民间借贷案件中利息如何主张
    《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5条至*32条对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给予了明确规定。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利息不明
    按照《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5条规定: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实践中,对于“未约定利息”存在争议的情形多数是借贷双方对于利息是否存在的事实有争议同时借贷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如借贷双方对利息没有书面证据证明或者约定不明确情况下,出借人主张有利息约定,借款人抗辩没有利息约定。
    民间借贷原则上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作为借款合同重要内容的利息应该有书面记载,考虑到自然人之间的私人借款,不少是数额较少、时间较短的临时性借用,并且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比较熟悉的关系,不一定都采取书面的形式,可以由出借人与借款人以其他形式加以约定。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如借贷双方对于利息有口头约定的,法律也认可其合法性。
    口头约定利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借贷双方对于口头约定的利息均予认可,并对于口头约定的利率无争议。
    (2)借贷双方中的一方承认有口头约定的利息,另一方予以否认。
    (3)借贷双方对于有利息约定事实予以承认,但在利率高低上存在分歧。
    种情形比较简单,不做讨论。*二种情形又可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关键是双方能否提*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主张有利息约定的一方能提供证据,则应当认为双方是有利息约定的,如果对于利率约定难以查清,视为“利息约定不明”情形。如果双方均为自然人的,利息约定不明时,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如果仅有一方是自然人或者双方均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结合借款合同内容、并根据当地或当时人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如果主张无利息一方能够提供无利息约定的证据或主张有利息一方不能提供有力证据,则债权人要承担不利后果,视为“未约定利息”。
    *三种情形属于“利息约定不明”情形,借贷双方对于有利息约定是实在存在的,但对于利率高低双方各执一词,根据本条解释规定进行处理。
    2.逾期利息
    对于逾期利息不因借期内没有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一律不予支持。
    《高*关于贯彻执行《*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3条规定:
    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即便是借期内没有约定利息的无偿借款,如果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已经构成迟延履行的,借款人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
    《高*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6条规定:
    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3.民间借贷利率上限
    《高*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26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过年利率36%,**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应予支持。
    (1)利率在24%以下的民间借贷,其利息应受法律强制力之**。年利率24%以下之民间借贷利率可申请**强制执行。
    (2)**过年利率36%的部分认定为无效。该条限制主要是为了防止放贷者为获得自身大利益不断提高民间借贷之利率,从而保证资金在金融市场内的优化配置和民间借贷市场稳定。
    (3)年利率24%~36%的民间借贷利率能否得到*支持?
    年利率在24%~36%之间约定并非无效,只是当债权人请求给付时,债务人拒绝给付时,债权人无法通过诉讼强制债务人履行,但如果债务人已经给付且债权人已经受领,债务人无法通过诉讼强制债权人返还,*不得认定为不当得利。
    条借款纠纷
    借款人抗辩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的合理说明义务,不免除其举证责任——邹某诉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借款人抗辩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的合理说明义务,不免除其举证责任。借款人的合理说明义务属争点责任,其完成标准是达到证明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具有合理可能性,即足以使借贷关系是否实际发生真伪不明。出借人的举证责任属说服责任,其完成标准是证明借贷关系实际发生具有高度可能性。争点责任与说服责任均具有过程性,前者以出借人完成初步的说服责任为履行条件,出借人在借款人完成争点责任后应继续履行说服责任。裁判者在判断出借人是否终完成说服责任时,应结合借据、收据、欠条等凭证与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裁判者对争点责任和说服责任是否完成的判断具有一定的自由心证权力。
    条借款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中涉及其他违法
    周某起诉严某、晏某夫妻归还借款。晏某辩称自己和严某系假结婚,并没有真实的夫妻关系,因此也不应该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严某的对外借款。严某对于双方是假结婚的说法也予以认可。经调查,严某在外多有负债,除本案以外,还有晏某的男朋友吴某的一笔大额借款且长期未还。恰好严某户口所在村面临拆迁,将得到一笔拆迁补偿款与安置房。吴某为了自己对严某的债权不落空,决定让其女朋友晏某与严某登记结婚。依据当地拆迁补偿的相关规定,以夫妻名义,每月享受拆迁补贴,并终分配获得70平方的安置房面积补偿。晏某与严某登记结婚之后,未一起生活,晏某每月领取补贴供其与吴某使用。严某在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继续举债,终导致本案诉讼的发生。
    杭州中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并核实上述事实,对于严某、晏某、吴某借结婚登记骗取拆迁补偿的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条借款纠纷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放贷是否属于民间借贷的认定问题
    裁判依据:
    《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裁判标准: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持有金融贷款业务经营牌照,专门从事贷款发放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尚不属于正规金融机构的范畴。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会、中国银行于2008年5月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就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利率方面做出的不得**过**部门规定上限的指导意见,《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利率的规制应当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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