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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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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崂山区 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 姓名: 段贵成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已绑定

    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1-12-07
  • 阅读量:174
  • 价格:50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山东青岛市南区  
  • 关键词: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

    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详细内容

    建设工程价款**受偿权行使期间的起算点为应当支付工程款时
    本案要旨:建设工程**受偿的对象是工程折价或者**价款,而工程需折价或者**的前提是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当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已届履行期时,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才可能得到支持,并相应主张**受偿权才有意义,故建设工程**受偿权宜从发包人应付工程款期间届满之日起算。
    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
    工程质量、质保金返还及保修责任
    38.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规定、工期延误等为由,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告知发包人应提起反诉,与本诉一并审理。
    承包人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后,发包人在其他*另行起诉承包人主张上述的,*应告知发包人在前诉中提起反诉。发包人坚持立案的,后立案的*应主动将案件移送到先立案的*合并审理。
    39.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能够证明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付工程价款的,可以将发包人因修理、返工或重建而支付的费用在工程款中予以扣减。
    40.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发包人又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主张付款条件不成就或者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41.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未经验收合格,发包人撞自使用后,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发包人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合格主张付款条件不成就或者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但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的除外。
    42.未完工程中,承包人主张其已完成部分的工程款的,后续工程已经由第三方施工完毕,并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又以承包人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主张付款条件不成就或者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后续工程已经由第三方施工完毕但未进行竣工验收,或者未由第三方继续施工,但分部分项验收合格的,发包人以承包人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主张付款条件不成就或者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可在承包人已完工程价款中按合同约定比例暂扣质保金,暂扣质保金的时间长不**过两年。但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的除外。
    43.当事人对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应予支持。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二条规定,缺陷责任期长为2年。发包人应在长缺陷贲任期(2年)期满后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工程因发包人原因未能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起算。
    发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44.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工程,视为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但不能排除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
    4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可因工期、工程质量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情形对承包人处以“罚款”的,该约定应视为双方对违约责任的约定,罚款具有违约金的性质。经承包人确认的罚款数额,发包人主张从工程款中扣减的,*应予支持。当事人要求对罚款的数额进行调整的,*可按照《合同法》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46.发包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但承包人已实际开工的,应以实际开工之日为开工日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的,可作为工期顺延的事由。
    47.工期延误的责任应该由造成工期延误的过错一方承担,发包人仅以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而主张工期不能顺延的,*不予支持。
    4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承包人由于管理不菩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等违约行为的,*确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时,应准确理解、把握《合同法》百一十三条规定,综合考虑承包人过错、履行施工合同预期利益,发包人实际损失等情况,综合确定赔偿数额。
    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
    施工人因修建违法建筑请求给付工程款,不适用建设工程**解释*二条的规定
    本案要旨:当事人之间约定修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筑属于无效合同,因该建筑在法律层面不具有可利用性,不能适用建设工程**解释*二条所确立的折价补偿规则,应适用缔约过失规则对施工人的利益予以赔偿。
    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
    没有、追赶资质,合同无效
    住房和城乡制定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了21个行业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四个序列。没有相应资质或追赶资质签订的设计合同无效。
    高院在“设计工程顾问(中国香港)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指出:公司在不具相应资质情况下与和昌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认定为合同无效。但双方已实际履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参照《高*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精神,即使涉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无效,公司亦应对取得嘉珀公司的设计成果支付相应对价。高院认为设计单位不具备资质签订的设计合同无效,但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可以要求对设计成果支付相应对价。
    另外,“浙江有限公司、临安市有限公司与临安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上诉案中高院的认定,签订合同时不具备资质,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取得资质,应认定有履约资格和能力,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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