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收购玉米案无罪
【裁判要点】
1.对于刑法*二百二十五条*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适用,应当根据相关行为是否具有与刑法*二百二十五条**项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进行判断。
2.判断违反行政管理有关规定的经营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考虑该经营行为是否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对于虽然违反行政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单位研究决定收受回扣并为个人谋取私利的行为定性
【裁判摘要】单位研究决定收受、私分回扣款的行为,署名为单位,实为单位谋取私利,应以个人共同受贿定罪处罚。
如认定收受回扣属于单位行为,则行为人收受回扣、继而私分,将不仅需承担单位受贿的刑事责任,同时还将构成贪污罪。确定是否属于单位行为、构成单位犯罪,应从两方面来把握,一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二是为单位谋取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行为人收取回扣款,系经单位研究决定的,但行为人在根据单位决定收取回扣款后,未如实向单位汇报,而是进行私分,因此,该贿赂款并未归单位所有。可见,收受回扣款虽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但主观方面不是为了单位利益,而是名为单位、实为单位谋取私利,故不应该认定为单位受贿,应对单位具体参与的人员以个人受贿罪处罚。
强制猥亵致人死亡应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判处
【裁判要旨】强制猥亵妇女致人死亡行为具有故意伤害与强制猥亵妇女行为部分重合的特征,既不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犯,也不属于手段与目的行为各自独立成罪的牵连犯,而是具有结果加重的特点。对于此种针对同一被害人实施的两种部分行为交叉重合的加害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在立法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采用重度行为吸收轻度行为的方法,以故意伤害(致死)罪从重处罚,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也有利于实现罪刑均衡,还可以达成避免重复评价与实现充分评价的**统一。
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
虚开增值税、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行为。根据《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解释》条的规定,虚开是假报出口的行为方式之一,而假报出口是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重要手段,同时,行为人虚开可能会触犯虚开增值税、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可见,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存在着牵连的关系,应对两者做出区分。
(1)客体不同。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增值税、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侵犯的客体都是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但骗取出口退税罪犯罪客体具体细化到国家的出口退税管理制度,而虚开增值税、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的犯罪客体为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不同。骗取出口退税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表现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而虚开增值税、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罪表现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