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要转移占有
如果您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质押担保的,建议您在签署合同时立即与您的客户办理质押担保物或者凭证的交接手续。仅仅签署质押合同而没有实际占有质押物的,*将无法保护您实现质押权的请求。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企业换人不影响合同
企业和客户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即为受法律保护的有效合同,双方有义务严格遵循约定,全面履行合同。无论是单位改变名称、企业股权易手,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变更,都不能成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这也是维系您和企业商业信誉的重要保证。
市场变化,解约须慎重
经济形势的变化往往导致货物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建议您不要轻易选择主动违约、解除合同、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与您的客户平等协商、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更加有利于减少损失。即便是在诉讼程序之中,接受*主持下的调解将也更加有助于企业利益的保护。不主动寻求和解一味等待裁决不一定符合您的利益。
合同签订形式的审查
(一)要选择适当的合同签订形式
合同的签订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传真形式、电子邮件形式,甚至是以一定的行为的方式(比如在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商品)等。书面形式又包括书面面签和书面函签两种方式,书面面签是指双方当事人当面签订合同,书面函签是指双方当事人利用传递信函的方式签订合同。
对于重要的合同、需要长期履行的合同,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如有必要且有可能,要采用书面面签的形式,一般不要采取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签订。虽然采用传真和电子邮件的方式签订合同本身是合法的,但是出现合同争议时或者遇到专业时,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签订的合同,难以举证,尤其是传真合同,易于,不具备性,往往会被人矢口否认。
(二)签约对方为企业的,应注意其加盖的印章
企业印章的种类很多,比如、财务章、章、合同章、投标章等,这些印章都具有法律效力,但用途是不一样的。其中,在所有印章中具有的效力,是法人的象征,在**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是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财务章的用途,是为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等;章,是单位用于开具时使用;合同章,是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和义务。关于合同章和的效力高下,实际上在使用过程中和**实践中是一样的,对于合同而言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企业自行刻制的其它业务章,比如投标章、物资进出库章等,还有企业隶属的各级职能部门、基层单位的等等,这些主要是在企业内部使用,一般来说,不能在企业的外部使用。这些内部章的加盖仅仅是对某项事实的确认,可以作为证明某一事实的证据,比如物资进出库章盖在合同上,就不产生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但是盖在入库单上则可以证明物质入库的事实。当然,如果能够提供旁证证明签约时单位出于自愿,即使使用了不合格的章(比如财务章)也可以认定合同成立。
易被,在理想状态下,合同加盖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是能代表企业意志的形式。如果所签合同涉及金额较大,可去对方所在地工商部门查验其的印签,甄别的真伪。在确定无的情形下,可以独立发生效力,仅有企业而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情况下,合同一样有效。相反,在仅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没有企业的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就会受到质疑,目前没有任何法律规范从正面肯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单独有效性,而在**实践中,签字的效力往往需要其他证据的佐证。要求合同上同时加盖和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经办人签字是有必要的。如果对方签字人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那么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要求对方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果对方签字人仅是企业的业务人员,则还应当让其提供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业务人员自身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合同的审批
《合同法》实施以来,实践*多数合同已经无须经行政部门审批才能生效的了。但是,有少量的合同我国法律仍规定应由**行政部门审批,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涉外贸易合同、技术引进合同、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合同等。需要注意的是此类合同的效力问题,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如果法律明确规定某类合同须经批准的,如未经批准,则合同不生效。但是,合同不生效不等于无效,不生效的合同经过批准后即可生效。另外,不要擅自调整已审批合同的内容,确需调整的,还须履行批准程序。
(三)质量条款
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合同中应当采用;没有上述标准的可以采用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对此,合同中应当写明质量标准的执行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特殊商品没有质量标准的,双方可以约定质量标准,但约定的标准要能满足实际的需要,且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质量标准,*在**实践中,通常会按照社会上同类产品的一般质量标准或该种类产品应当具备的一般性能来认定合同的质量标准,这样对涉诉双方都会有一定的诉讼风险。
另外,也可采用封存样品的方式对质量加以确定,并在合同中对样品的质量予以说明。作为买受人,在合同中要排除样品中的“隐蔽瑕疵”,可以约定当封存的样品有“隐蔽瑕疵”时,按照同种类物的通常标准或满足买受人需求的质量标准执行。同时,在合同中应当写明是以样品来确定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或者写明“凭样品买卖”。
(四)检验条款
某些货物仅仅凭肉眼看,是看不出质量品质的,还需要借助各种手段进行检验、化验。买卖合同的检验条款一般包括检验地点、检验时间、检验主体、检验费用的承担、检验的方法等内容。
1、检验地点: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检验标的物的地点应当是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标的物的地点。
2、检验时间:
通常是标的物的交付时间,但双方根据需要也可以约定标的物运出卖方营业地时、装运时、卸载时或到达买方营业地时为检验时间。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合同约定或者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检验,延迟检验的,责任由买受人承担。一般来说,对于货物短缺和货物的表面瑕疵,即不需要通过特殊仪器就能用肉眼分辨的瑕疵,比如货物破损、断裂、发臭、霉变、结块、有杂质,确定合理的检验时间就会比较短;如果是货物存在隐蔽瑕疵的,检验时间可以较长。如果有些瑕疵要在使用标的物的过程中才能发现,那么买受人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就会更长。具体的检验时间长短需要根据实际来加以确定。
3、检验主体:
一般是由收货方检验,收货方认为质量有问题的,可以交由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一般为**商检机构或双方共同认可的民间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4、检验费用:
费用的承担,通行的做法是标的物经检验合格的,由买受人承担,反之由出卖人承担并负相应的违约责任。
5、检验的配合:
对于一些特殊的货物,比如药品、医疗器械、医疗试剂、配方食品等,其检验还要约定由出卖人提供检验所必需的技术资料。
6、质量异议期: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对货物进行检验既是买受人的,也是买受人的义务。如果货物质量不合格,买方负有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通知卖方的义务,怠于通知的,视为质量符合标准,这对买方的保护非常不利。合同双方根据合同标的物的特性等具体情况明确约定检验期间及质量异议期间。另外,未约检验期间的,质量异议的长期限为两年,除非货物有更长的质保期。
(五)价款条款
合同的价款一般是指标的物本身的价款,但标的物的交易涉及到税金、运输、保管等,特别是大宗货物在异地交付时,会产生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等一些额外的相关费用。对于这些税费的负担,应当在合同中加以明确,比如税金由哪方负担、税金是否包含在价款总额中等。
价款条款一般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单价或总金额。
金额的大小写应当一致且不能发生涂改,以避免产生歧义;金额中涉及税金的,应注明税金的承担方式或者税金是否包含在价款总额中;运输等费用由哪一方承担等。
2、支付期限。
如果是在特定日期付款的,应当以自然年(即公历年)为准,如“2013年12月1日付款”;如果是在特定期限内付款的,特定期限的起算点应当是特定的事实或行为开始或完结之日,如“一方提交文件之日起10日内”、“甲方向乙方交货完毕之日起30日内”等。总之,要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以下付款时间的表述就有不足之处:(1)甲方收到货物后一次性付清货款(应更正为“甲方收到货物后×日内一次性付清货款”);(2)检验合格后一次性付清货款(应更正为“检验合格后×日内一次性付清货款”);(3)出售货物的合同应当避免约定“货到付款”,防止带来钱货两失的风险。
作为支付方,从风险预防的角度出发,可以约定分批多次支付价款,比如可以分三个支付阶段:一是订立合同时支付30%;二是货物验收合格后支付60%;三是预留10%作为货物的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满后,向卖方全额退还。这样一来,对于支付方来说,既可以限度地避免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也可以促进双方更加具有诚实信用。
3、支付方式。
除非小额交易,一般应当采用转账付款方式。作为接受合同款项的一方,在拟定合同时可以对合同款项的支付进行预先约定,设定严格的支付手续和方式(比如固定银行账号和银行名称,约定支付方采用支票转账的方式等),促使客户按照双方的约定付款。
转账方式,有以下三类常见问题需要引起注意:
(1)银行划账:对于收款人而言,这是安全的支付方式,由付款人自行通知自己的银行将款项划到收款人*的账号,收款人的配合仅为提供银行账号。
(2)开具支票:这种形式较为常见,具体操作步骤是:支付人开出抬头为收款人的支票——支付人将支票交给收款人——收款人在支票背后盖上本公司的印章(俗称“背书”)——收款人将支票递交给自己的银行兑现。由于从收到支票到兑现支票需要一定的时间,有些不法分子就利用“空头支票”货物,所以这类方式的风险。
(3)开具汇票: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银行汇票是指支付人先将钱交给银行,银行根据收款金额再开出承兑人为银行的银行汇票,这种汇票依赖的是银行信用,因而有确切的付款**;商业汇票是指支付人*把钱交给银行,而是自行开出承兑人为支付人自己的汇票,这种汇票依赖的是企业信用,在目前信用环境下要审慎使用。
4、支付对象。
企业的业务经办人以企业的名义私自收取客户的款项,而客户基于合理信赖或者由于其他合理的客观原因而将合同款项支付给他,而业务经办人在款项收讫后立刻就玩人间蒸发。在这个时候,作为所属企业将很难再向客户讨要该笔款项,即使后能够讨要成功,也将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甚至同客户撕破脸皮、断绝关系。因此,在合同中要明确界定款项的支付对象,一般可以这样约定:合同款项的结算应凭盖有收款方财务印章的收据以及收款方委派专人收款的介绍信方能支付,若因付款方将合同款项直接付给非收款方介绍信*的收款人员而造成损失的,责任由付款方自负。
2.审查准备工作
2.1合同审查前应当对拟控制的交易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以减少因存在不确定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将更多预测到的或有风险转化为确定的交易费用进行合理分担,避免过多运用风险转嫁方式防范交易风险,进而影响交易效率。
2.2常年法律顾问业务在进场前应当充分了解客户的商业模式、盈利模式,并依据《可视化技术应用指引》绘制客户的商业模式图和交易模式图,然后与客户沟通并进行确认。
2.3审查常年法律顾问业务中的重要合同或合同模版前,必须对客户的销售、采购、运营、财务、行政等部门进行访谈,充分了解原合同版本的履行情况,以及各部门对新合同版本的需求和完善建议,确保修改完善后的合同,不给客户现有的销售、运营和正常管理造成负面影响。
2.4充分了解交易各方的内部管理制度,交易涉及的第三方内部相关管理制度及对外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交易涉及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以及**相关部门发布的办事指南,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重要的**政策及**案例,相关行业的交易习惯,以保证审查后的合同与其他相关社会规范具有足够的兼容性。
2.5审查重大复杂项目中的合同,应当先依据《可视化技术应用指引》绘制原合同的交易结构图,对交易背景充分和准确了解并得到客户和交易相对方确认后,再进行合同修改和完善。
2.6合同审查中涉及的疑难问题,可利用大数据技术检索有借鉴价值的案例或合同范例,以寻求可行的解决方案。
2.7熟悉客户及所审查的交易涉及的行业领域,并持续跟踪该行业领域发展动向,及时进行知识和信息更新,以保证提出的合同审查意见具有有效性、及时性和前瞻性。
3.合同审查流程
3.1合同审查应当按如下流程进行:
(1)通读合同全文;
(2)明确交易背景;
(3)确定审查目标;
(4)合同条款审查;
(5)场景要素完善;
(6)交付审查成果。
3.2审查者在进行合同审查前,首先应当快速浏览合同全文,初步了解交易各方的主体信息,客户的交易地位,客户拟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资源(主要指标的物或报酬),以及为实现交易目标采用的交易模式等重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