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 10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崂山区 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 姓名: 段贵成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已绑定

    彩礼债务纠纷价格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1-12-07
  • 阅读量:142
  • 价格:50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山东青岛市南区  
  • 关键词:彩礼债务纠纷价格

    彩礼债务纠纷价格详细内容

    1.资金空转型买卖,应系名为仓储或买卖,实为借贷
    ——以不存在货物的货权凭证虚构买卖标的物,进行无实物的资金空转型买卖,应认定名为仓储或买卖实为民间借贷。
    2.违规垫支消费,资金融通双方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未经批准开展为他人发放信用额度及为他人垫支消费的金融业务,在资金融通双方之间成立消费类民间借贷关系。
    3.购房人系出借人配偶,为抵债所签订购房合同有效
    ——房产公司作为借款人在无力偿债时,与出借人配偶签订购房合同并以购房款归还出借人的,应认定购房合同有效。
    彩礼债务纠纷价格
    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债务人反悔不履行抵债协议,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要求确认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归自己的,*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经释明,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应当继续审理。
    彩礼债务纠纷价格
    借款合同项下款项的交付
    11.【本金预扣利息之一】
    借款人虽主张出借人从借款本金中当头抽取了部分利息但未能举证证明,*不予支持
    12.【本金预扣利息之二】
    为从本金中预先扣除部分放贷收益而让借款人出具的现金收条,*不予认可
    13.【借条与款项交付】
    巨额现金仅凭借条难以认定已经实际交付
    14.【收条与款项交付】
    可依据借款人对巨额借款出具的收条综合认定出借义务已经履行
    彩礼债务纠纷价格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的债权受让人无权对该判决提出再审申请。
    *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高级*:
    你院《关于**旅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银行海南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2009)琼民再终字*1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因其不具有申请再审人主体资格,*应依法不予受理。
    债权受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及受让证明直接申请执行。
    院指导案例:受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及受让证明直接申请执行。受让债权的受让人将债权再行转让给其他普通受让人的,执行*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依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受让人或者转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据此,该院在执行通知中直接将本案受让人作为申请执行主体,未作出裁定变更,程序不当,遂于2012年8月6日作出(2012)闽执异字*1号执行裁定,撤销(2012)闽执行字*8号执行通知。 李**不服,向*申请复议,其主要理由如下:一、裕的公务员身份不影响其作为债权受让主体的适格性。二、申请执行前,两申请人已同2234公司完成债权转让,并通知了债务人(即被执行人),是合法的债权人;根据《执行规定》有关规定,申请人只要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承受的证明等,即具备申请执行人资格,这一资格在立案阶段已予审查,并向申请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1号答复适用于执行程序中依受让人申请变更的情形,而本案申请人并非在执行过程中申请变更执行主体,因此不需要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
    【裁判结果】
    *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执复字*26号执行裁定:撤销福建高院(2012)闽执异字*1号执行裁定书,由福建高院向两被执行人重新发出执行通知书。
    【裁判理由】
    *认为:本案申请复议中争议焦点问题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即承受人可否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是否需要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以及执行中如何处理债权转让合同效力争议问题。
    一、关于是否需要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的问题。
    变更申请执行主体是在根据原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开始了的执行程序中,变更新的人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执行规定》*18条、*20条的规定,承受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执行,只要向*提交承受的证明文件,证明自己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承受人的,即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这种情况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但二者的法律基础相同,故也可以理解为广义上的申请执行主体变更,即通过立案阶段解决主体变更问题。1号答复的意见是,《执行规定》*18条可以作为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的法律依据,并且认为债权受让人可以视为该条规定中的承受人。本案中,生效判决确定的原人2234公司在执行开始之前已经转让债权,并未作为申请执行人参加执行程序,而是受让人李**、裕依据《执行规定》
    *18条的规定直接申请执行。因其申请已经*立案受理,受理的方式不是通过裁定而是发出受理通知,债权受让人已经成为申请执行人,故并不需要执行*再作出变更主体的裁定,然后发出执行通知,而应当直接发出执行通知。实践中有的*在这种情况下先以原人作为申请执行人,待执行开始后再作出变更主体裁定,因其只是增加了工作量,而并无实质性影响,故并不被认为程序上存在问题。但不能由此反过来认为没有作出变更主体裁定是程序错误。

    -/gbadief/-

    http://han3412.cn.b2b168.com
    欢迎来到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网站, 具体地址是山东省青岛崂山区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联系人是段贵成。 主要经营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涉及建筑与房地产、*海商与知识产权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公司拥有专业团队服务提供各行各业法律咨询。本公司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所。。 单位注册资金单位注册资金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 你有什么需要?我们都可以帮你一一解决!我们公司主要的特色服务是: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商事合同,建筑与房地产,刑事辩护,借贷纠纷,人身损害,离婚继承,*海商与知识产权等,“诚信”是我们立足之本,“创新”是我们生存之源,“便捷”是我们努力的方向,用户的满意是我们较大的收益、用户的信赖是我们较大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