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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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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崂山区 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 姓名: 段贵成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已绑定

    隐名民事律师起诉 商事代理人

  • 所属行业:生活服务
  • 发布日期:2021-12-07
  • 阅读量:123
  • 价格:50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山东青岛市南区  
  • 关键词:隐名民事律师起诉

    隐名民事律师起诉 商事代理人详细内容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共和国民法通则》、《*共和国物权法》、《*共和国合同法》、《*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不予认可。
    *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不予支持。
    *五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六十一条、*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次向其主张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七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八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九条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十一条
    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向*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十四条
    人向调解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十五条
    人向公安机关、*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十七条
    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十八条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十九条
    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
    (四)其他导致人不能主张的客观情形。
    *二十一条
    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二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
    *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
    隐名民事律师起诉
    40.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三条、*三十二条、*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除外。
    法律依据:《*关于适用《*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三条、*三十二条、*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41.当事人仅以婚姻法*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关于适用《*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共和国婚姻法》*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4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共和国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受理。”
    《*共和国婚姻法》*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的;(四)、遗弃家庭成员的。”
    43.依继承法*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遗产分割时,明知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受到侵犯而未提出请求,之后再向*提起诉讼的,一般不予受理。
    《*关于贯彻执行<*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2条:“依继承法*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共和国继承法》*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隐名民事律师起诉
    64.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民事义务有争议直接向*提起民事诉讼的,*依法不予受理。但是,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的除外。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三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所公证的民事义务有争议的,可以依照公证法*四十条规定就该争议向*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民事义务有争议直接向*提起民事诉讼的,*依法不予受理。但是,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的除外。”
    《*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条*三款:“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
    65.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以及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法律依据:《*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八十三条款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款:“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6.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法律依据:《*报》2010年9月15日星期三*二版登载的《*民一庭庭长杜万华就〈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答记者问》
    答:《调解仲裁法》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是否应把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加区别的纳入*受案范围,确是一个在实践中争议广泛的问题,需要**解释进一步明确。我们研究认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受案范围。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则属于典型的社保争议纠纷,*应依法受理。
    隐名民事律师起诉
    公司对外担保问题
    (一)《公**》*16条的规范性质
    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决议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原则上属无权代表,未经公司追认,应认定无效。但若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鉴于章程规定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善意相对人可基于表见代表规则主张担保有效。
    以下情形,即便没有公司决议,担保也有效:一是公司是以担保为业的担保公司,或是开展独立保函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二是公司与主债务人间有相互担保等关系;三是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的经营活动提供担保;四是为他人担保系由持公司50%以上表决权股东单独或共同实施。
    (二)相对人的审查义务
    未经公司决议对外担保,相对人能证明其已对公司章程、决议等文件进行了审查,文件内容符合《公**》*16条、*104条、*121条等,应属表见代表或表见代理。但同意担保的决议由公司无权决议机构作出,担保决议未经法定或章程规定的多数通过,参与决议的股东或董事违反《公**》*16条*3款或者*124条关于回避表决规定,参与决议的人员不符合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的记载等的,仍属未尽审查义务,不适用表见代表。
    (三)公司担保无效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总则》*171条的规定,确定行为人的责任。相对人明知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的,或者能认定相对人和行为人利用担保向公司转嫁商业风险的,可由相对人自担相应损失。

    -/gbad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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