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达成以房抵债调解协议,*对协议中涉及确认债权人对未登记在其名下的抵债房屋享有所有权的内 容,应当不予确认,但可以确认当事人在约定时间办理抵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内容。
当事人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并要求制作调解书的,应当根 据《*八次全国*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 16 条的规定审查。
当事人在规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买卖**性住房,应当依照合同法*五十二条*四项或者民法总则百五十三条*二款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八次全国*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19 条的规 定处理。向不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出卖宅基地上房屋,合同被认定无效,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因房地产价格上涨造成的房屋差价损失的,*应当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者拆迁补偿所获利益,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
当事人在提交登记机关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虚构交易 价格,该价格条款无效。一方请求按照真实的交易价格履行合 同的,应予支持。
当事人在提交登记机关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虚构交易价格, 登记机关按照真实价格核算或者追缴税费,导致交易税费增加, 对增加部分税费的负担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的,一般由当事人 按照法律规定负担。
商品房预售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令*131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六条明确规定商品房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预售应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四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变更工业用地使用权作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出资的约定,并不导致合同无效——合同双方协议约定变更工业用地使用权性质并履行法定出让、补缴费用、过户、行政审批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至于约定内容能否全面实际履行,是考量合同应否解除或终止的因素,并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关键词:工业用地;居住用地;合同效力规则详解:因出让土地性质经法定程序可以变更,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履行合法审批程序后将工业用地性质变更为居住用地后再行开发房地产并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是如果合同约定在工业用地上直接开发房地产,则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具体到本案,本案双方当事人协议变更诉争用地性质并履行法定出让、补缴费用、过户、行政审批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至于约定内容能否全面实际履行,是考量合同应否解除或终止的因素,并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即,土地性质能否变更属于合同履行问题,并不能因此倒推合作开发合同无效。
商品房交房必须满足几个条件:
1。相关部门出具的综合验收合格证。
2、房屋交付使用许可证。
3、和物业公司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房屋质量保证使用说明书。
5、房屋使用说明书。
综合验收合格证、包括:
1、三通:(即及水、电、煤,在通江河里来说,所有业主均已交付了上面三项费用的入户费)
2、综合验收必须有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测绘面积相关说明文书
3、房屋综合验收必须是这个规划小区的竣工验收(包括、道路、绿化、公共设施设备、水泵房、电梯、消防等)
4、特别提醒大家,特别要看开放商的房屋交付许可证,若没有的话说明该房屋不具备交房条件或还没得到相关部门的许可
具体上面归纳如下:
1、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和《商品房销售 (预售)许可证》。
2、两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三表:《竣工验收备案表》、《分户验收记录表》、《面积实测表》 。
整个交房流程如下:
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业主验收——交相关费用、
领取钥匙及两书——接收——委托办理房产证。
开发商在交房时应提供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
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业主应仔细核对其与合同是否有无出入。反之,就不具备接房条件,购房人可拒绝接收房屋,
开发商则承担延期交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