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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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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崂山区 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 姓名: 段贵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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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阳医疗纠纷赔偿 青岛医疗损害纠纷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1-12-07
  • 阅读量:71
  • 价格:50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山东青岛市南区  
  • 关键词:城阳医疗纠纷赔偿

    城阳医疗纠纷赔偿 青岛医疗损害纠纷详细内容

    如何理解过度检查?
    《侵权责任法》*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关于过度检查,一般是指由医疗机构提供的**出患者个体和社会保健实践需求的医疗检查服务,医学学界把它称之为“过度检查”。过度检查具有以下的特征:
    (1)为诊疗疾病所采取的检查手段**出疾病诊疗的基本需求,不符合疾病的规律与特点。
    (2)采用非“金标准”的诊疗手段。所谓“金标准”,是指当前临床医学界公认的诊断疾病的可靠方法。较为常用的金标准有活检、手术发现、微生物培养、特殊检查和影像诊断,以及长期随访的结果等。
    (3)费用**出与疾病对基本诊疗需求无关的过度消费。其表现形式有:入院套餐检查、过度检查或**、滥用抗生素、滥用昂贵药品或过度医疗消费现象。
    防御性医疗是指医生在诊疗过程中为避免医疗风险和医疗诉讼而采取的防范性医疗措施,也称“自卫性医疗”或“防卫性医疗”,即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基于法律而非医学目的,采取一些在医学上看并非必要的措施,以应付可能发生的医疗事故诉讼。
    “防御性医疗”分为“积极防御性医疗”和“消较防御性医疗”两种,前者是指医生小心翼翼地为患者做各种各样名目繁多、但从实际病情看没有必要的各种检查、化验等;后者是指医生因考虑避免医疗事故的出现,假如认为某个患者的病有太大的风险,以各种理由拒绝**,表现为回避收治高危病人、带有推卸责任性质的转诊及会诊等。
    《执业医师法》*二十二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的义务以及关心、爱护、尊重患者的义务。”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的行为,系对前述执业义务的违反,亦有悖于医疗道德。有学者认为,医师在其执业活动中应尽到忠实义务,所谓忠实义务,是指医师应为委托人的利益而实施行为,不得同时追求*三人或自己的利益。此义务包括三层意思:
    (1)医师应专注于实现委托人的利益,不得追求*三人的利益或自己的利益;
    (2)医师必须设身处地站在委托人的立场,适当地行使裁量权;
    (3)医师应充分尊重委托人的意思,及时报告情况予以说明。“视病如亲”不仅仅是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技术上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应包括医务人员限度地保护患者利益这一要求。
    相关链接:《侵权责任法》*63条;《执业医师法》*22条。
    城阳医疗纠纷赔偿
    某医院对病理切片的描述存在不充分之处,虽然根据病理切片尚不能确诊都某为恶性黑色素,但医方应建议都某定期复查,这种排除可能性的检查主要在于提请患者注意异常情况,故医方的主要过错在于其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延误对患者恶性黑色素的诊断及**,该项过错与都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而患者都某自身疾病的早期起病隐匿,恶性度高,发展快,这种高度注意义务的违反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参与度较低。故*依据**鉴定书所给出的责任程度并结合本案案情,认定某医院对都某的相关合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城阳医疗纠纷赔偿
    患者不能对其主张医疗机构有、篡改病历的嫌疑进行举证的,不能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本案要旨:诊疗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但对于该诊疗活动引起的后果是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才经过鉴定确定,且后续**一直持续到《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的,应适用《侵权责任法》。
    患者仅主张医疗机构有、篡改病历的嫌疑,但不能对此举证证明的,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五十八条规定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受害人究竟系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应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受害人的户籍为标准,并综合考虑其职业、经常居住地、主要生活来源等因素确定。
    城阳医疗纠纷赔偿
    出生是胎儿脱离母体并生存的法律事实。出生须具备两项要件:一是胎儿与母体分离,与母体分离之前为胎儿,分离之后即成为法律上的人;二是与母体分离之际保有生命。分离之际保有生命的,即是“出生”,而不论其出生后生命延续的时间长短。胎儿在与母体分离时已经没有生命的,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没有民事能力,不享有民事。承担死亡赔偿金的前提是自然人死亡,而自然人死亡的前提是自然人出生。胎儿与母体分离时无生命的,是死体,没有生命,就无所谓生。没有生就无所谓死。故近亲属主张胎儿的死亡赔偿金无法律依据。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均是李某在住院生产期间产生的费用,造成胎儿死亡就是对母体健康权的侵犯,故上述费用应作为李某的损失由某医院按照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张某、李某要对胎儿的尸体进行安葬,故张某、李某主张的丧葬费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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