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使用贸易术语
在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建议您要注意选用恰当的贸易术语,进口货物宜选用FCA或FOB,出口货物宜选用CIF或CIP。
选择适用中国法律
在选择法律适用时,为防止法律风险的不可预知性,建议您尽量选择适用我国法律或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
选择适当结算方式
在选择进口业务结算方式时,要注意结算风险的控制。建议您一般应选用信用证(L/C)方式,但尽量不要选用风险较高的可转让或可撤销信用证;对于客户信用等级较高的,可以选用跟单托收(D/P)的方式;客户的信用等级非常高的,可以选用汇票托收(D/A)或是汇付(T/T)方式。在出口业务中选择信用证(L/C)方式结算的,要注意防止信用证欺诈的发生,如存在单据、以次充好或故意交付无价值货物等情形的,建议您及时向*申请止付令,以防损失产生。
合同的效力问题
1、《合同法》*5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认真分析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判断是否存在导致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并认真分析合同无效情况下产生的法律后果。
2、注意审查合同的主体。主体的行为能力可以决定合同的效力。对于特殊行业的主体,要审查其是否具有从事合同项下行为的资格,如果合同主体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格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因此对主体的审查也是合同审查的重点。
3、对于无权代理、无权处分的主体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审查意见中明确可能导致合同被变更、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4、注意合同是否附条件或附期限。
5、注意合同中是否存在无效的条款,包括无效的免责条款和无效的仲裁条款。无效的免责条款即《合同法》*53条的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和因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中小股东须尊重
经济环境变化形势下,更加需要全体股东同舟共济,齐心协力。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同样是企业的投资者,请您善待中小股东,尊重他们的参与权、表决权,**他们的知情权,保护他们的利润分配权等各种股东权。很多公司因为大股东不尊重中小股东造成股东内讧无常经营。公司内部争议*导致公司治理出现僵局,不仅可能将公司以及股东卷入诉讼,消耗公司的人力、物力,在较端情况下可能导致公司解散。
按照规定程序解决分歧
公司的投资者之间产生分歧十分正常,建议您遵循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解决争议。召开股东会前,请您务必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方式与内容通知股东,如果您没有妥当地履行通知义务,所形成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可能将被*撤销。建议您更多地以磋商的方法化解公司内部分歧。
结束经营要清算
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能因种种因素需要结束营业。请您务必注意按期履行投资者的清算义务。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公司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股东将面临直接承担公司全部债务的风险。
合同生效条件条款
1.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合同法》*45条*1款。对所附生效条件,法律少有限制。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之前,此类尚未生效的合同的效力状态及违反该合同的相应责任,法律及**解释尚无明文规定。
2.鉴于上述法律规定尚不明确,在实务中应注意“合同效力附生效条件”与“附条件的履行义务”在法律后果及实务应用中的异同:
(1)如仅为表明特定条件成就之**方当事人无义务履行特定义务,或仅为表明某一方履行特定义务之前相对方无义务履行,上述两种方式均可。但是,以“附条件的履行义务”的方式进行约定,则合同的效力状态、违约责任将更为确定。
参考*(2010)民提字*15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为:商事合同中双方常常对合同义务附加前提条件,在条件未成就时合同义务实际上并不存在,故也谈不上履行问题。
(2)如条件之成就与否直接影响合同交易的合法性,则应以合同生效条件的方式约定为宜。
3.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办理,并已开始实际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可视为放弃该生效条件。
参考《*关于适用〈*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16条;《北京市高级*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