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内容
合同条款应当尽量按照国家或公司制定的示范文本和公司编制的指导手册来起草。
合同上上的的法律意义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合同抬头、落款、与对方营业执照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2、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应具有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3、数量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约定标的物数量。对于长期合作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订货单、送货单、分合同等)。
4、质量
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
对于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凭样品交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封存方式、地点。
5、价款或报酬
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支票、汇款、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约定应当明确可行。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合同履行期限应具有确定性,难以在合同中确定具体期限的应约定确定履行期限的方式。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方仓库或本方的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的具体地名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7、承诺与保证条款
对于公司经合理调查仍然未能了解的标的物或目标企业的情况,可以通过承诺与保证条款要求对方兜底,从而减小交易风险。比如,股权受让方可以视需要要求转让方承诺与保证除双方认可的审计报告确认的目标企业债务之外,不存在任何其他债务、责任和或有负债,否则转让方应当向受让方作出足额赔偿;
法律法规规定的目标企业经营必须办理的一切手续、证明、批文及许可均已合法办;如此等等。
8、各方的义务
各方的具体和义务,是合同内容的重心,应尽量予以明确约定。
9、合同的担保
合同中对方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及时办理抵押登记、质押登记等相关手续。提供保证的,应明确约定保证的范围和保证期间。
10、违约责任
10.1违约责任条款应尽量明确,以使违约救济的方法具备可执行性。建议结合各方的义务分别约定违约责任。
10.2约定赔偿损失的,对于赔偿范围应尽可能穷尽。对于非知识产权类合同,如需对方赔偿本方追偿损失所发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应有明确约定。
10.3约定违约金的,不可过分**可能造成的损失,否则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可能被**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减少。
11 11、合同的解释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岐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或定义。
12、保密条款
对于涉及保密信息的合同,应当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13、通知条款
为**合同履行过程中通知送达的效力,应明确当事人的联系地址、邮编、电话等信息以及有效送达方式(一般包括派员亲送、快递邮寄、数据电文等方式)。
14、解决争议的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否则可能因约定不明导致仲裁约定无效。
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一般应当考虑**实践中的地方保护因素,以及争议解决的效率和成本等。
15、合同的成立时间、生效要件及合同签订时间、地点
合同结尾处应明确约定合同的成立时间、生效要件及合同的签订时间、地点。
16、合同的附件
合同如存在附件的,应明确约定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效力。当附件内容与合同条款不一致时,以哪个约定为准,也应予以明确。
17、涉外合同
在起草涉外合同时,应考虑有关国际惯例,以提高双方缔结合同的效率。
3.合同审查流程
3.1合同审查应当按如下流程进行:
(1)通读合同全文;
(2)明确交易背景;
(3)确定审查目标;
(4)合同条款审查;
(5)场景要素完善;
(6)交付审查成果。
3.2审查者在进行合同审查前,首先应当快速浏览合同全文,初步了解交易各方的主体信息,客户的交易地位,客户拟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资源(主要指标的物或报酬),以及为实现交易目标采用的交易模式等重要信息。
3.3阅读合同全文后,审查者通过自行判断、与客户直接沟通或采用必要的尽职调查等方式确定如下交易信息:
(1)交易的标的物和交易类型、交易模式;
(2)本次交易的下一场景以及该下一场景对本次交易的要求;
(3)客户的交易地位和议价能力;
(4)交易所处阶段;
(5)需要了解的其他重要交易信息。
3.4依据本指引*3.3条确定的交易信息及利用本指引*4条规定的合同控制策略,确定合同审查的控制目标和控制方案,以及拟构建的理想交易秩序和交易状态。
3.5依据设定的控制目标和控制方案,对合同的下述事项进行审查::
(1)审查合同的目标条款;
(2)审查合同的流程条款;
(3)审查合同的**条款;
(4)审查合同的辅助内容。
3.6合同条款审查中发现的交易缺陷和漏洞,应当通过完善场景要素的方式进行补弥补和完善,以实现本指引*3.4条设定的控制目标。
3.7合同审查完成后,依据《文书校对指引》对合同审查成果的文本进行校对,然后再依据设定的控制方案或与客户约定的合同审查成果提交方式结合本指引*7条的规定,将合同审查成果提交给客户。
3.8合同审查各流程中的控制环节和控制要素,利用本指引*4条规定的控制策略,依据本指引*6条规定的控制标准进行修改和完善。
约定解除权条款
1.合同常因一方当事人之违约或其他特别事件之发生,导致委托人难以期待合同仍能得到适当履行。同时,由于法定解除权认定之条件严格且不确定,合意解除又必须对方同意,合同是否约定了委托人的相应合同解除权即显重要。因此,凡涉及委托人核心利益的交易环节,均应考虑设置相应的约定解除权条款。
2.法律、行政法规、**解释对于约定解除权的解除条件少有限制
《合同法》*93条*2款。仅有较少数例外。
例如,《*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38条*2款,即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迟延付款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解除条件予以限制。
3.应区分《合同法》*93条规定的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解除条件与该法*45条*1款规定的对合同效力的约定附解除条件。在前者情形下,当合同约定解除权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在后者情形下,合同效力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即时失效。
4.合同约定解除权的条件应尽可能清晰、明确、可操作、易证明。
5.设置约定解除权条款,应同时考虑是否有必要设置合同解除后的“清理条款”。
6.设置约定解除权时,应避免以下不规范的约定方式:
(1)约定一方发生特定违约情形时,合同自动解除;
(2)约定一方发生特定违约情形时,视为其单方解除合同;
(3)仅表述特定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却未表明此时相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赔偿范围条款
1.决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主要因素为:违约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对损害结果是否应当或已经预见。
《合同法》*113条。上述两个因素的认定,均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为此,合同中可特别约定赔偿范围条款。
2.违约损害赔偿包括守约方履行合同预期可获得的利益。该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实践中,对此类损失的认定常发生困难。如有可能和必要,可特别约定此类预期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具体内容。
3.合同特别约定的赔偿范围,常见以下内容:
(1)律师费;
(2)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公证费、保全费、认证费、公告费、查档费、**费、审计费、鉴定费、评估费、检验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4.**实践中,*常将合同约定的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合同法》*114条*1款。等同或类同于约定的违约金进行处理。
参考《江苏省高级*关于适用〈*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31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损失数额的约定和损失数额的计算方法的约定,视为对违约金的约定。”
违约方可以主动适用解约定金。
在明确约定解约定金之场合,违约方可以主动适用定金罚则,无须对方同意即可解除合同。
对于解约定金而言,定金本身就是合同所附之解除条件,当事人以抛弃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来达到解除合同之结果,此时适用的是约定解除的规则;而违约定金适用于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其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从而令守约方不得不主张解除合同,此时适用的是合同法定解除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