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判决生效后,划拨土地经有批准权的**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当事人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有效,申请再审的,*不予支持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而在案件判决生效后,划拨土地经有批准权的**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当事人以划拨土地已经由有批准权的**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为由,主张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申请再审的,*不应支持。
签约阶段的资信审查问题
所谓资信审查,在此仅指出租人是否有出租的资格,承租人是否具有承租的能力,那么相对于承租人来说,本人仅提醒有关如何核实出租人的出租资格。大型商场,一般开发商委托物业代为出租,那么承租人需要注意的是有关的物业获得开发商的授权手续,另一方面,还需要注意关于出租的商场是否存在出租限制,即是否商场的权属是否存在瑕疵或者受限,按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2、**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权属有争议的;5、属于违法建筑的;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而发生前述情况下,承租人一般风险较大,且如果后期租赁后需要办理有关经营证照时,可能会遇上阻碍。对此,在签订租赁合同或者意向书时,需要先核实是否存在前述情况,尤其承租的成本较高、投资较大时。但是现实中,很多农村集体用地也有建立商场出租,但是在办理证照方面,只要村委出具证明,还是不存在办理的障碍,对此,需要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核实是否存在证照办理的困难,避免承租后无法合法经营,对于违法建筑、或者**、行政部门查封的房子,承租人承租确实要三思而后行。
另外,在承租人时,需要注意承租的商场所在的区域是否在拆迁范围内,按照深圳的说法就是是否在城市更新范围内,因为如果在拆迁范围内,承租人依旧承租,则投入不宜过大,且在租赁合同中需要详细的约定好拆迁发生时的补偿问题,对于该点,将在下文进一步分析。
国家收回由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是否有权分得部分土地补偿费
1999年1月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或者有批准权的**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国家收回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其土地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农民集体和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
为正确适用《*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条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不予支持。
*二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应予支持。
*三条 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不予支持。
*四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五条 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