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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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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崂山区 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 姓名: 段贵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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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刑庭刑事律师自首

  • 所属行业:生活服务
  • 发布日期:2021-12-07
  • 阅读量:146
  • 价格:50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山东青岛市南区  
  • 关键词:青岛刑庭刑事律师自首

    青岛刑庭刑事律师自首详细内容

    对自首裁量的规范
      *、*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职务犯罪自首意见》)规定,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根据刑法总则*六十七条以及相关**解释的规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准自首、特别自首三大类。
    1.一般自首。所谓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事实未被**机关发现,或者虽被发现,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机关的传唤,犯罪嫌疑人主动向有关机关或单位投案的行为;罪行虽然未被**机关发现,但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机关盘问,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也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因伤、病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都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根据《职务犯罪自首意见》规定,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所以,一般自首又可以分为自动投案的一般自首和视为投案的一般自首两种类型。《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2.准自首。按照《自首和立功解释》*二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并且属于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而《职务犯罪自首意见》规定,虽然犯罪嫌疑人没有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或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都视为自首。
    3.特别自首。关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处罚,刑法百六十四条*三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之前主动交代行贿事实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关于对“行贿罪”的处罚,刑法*三百九十条*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之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关于对“介绍贿赂罪”的处罚,刑法*三百九十二条*二款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之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笔者认为,这三款规定都是我国刑法关于特别自首的规定。因为:,犯罪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符合自首的本质特征。*二,刑法总则*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应当适用于刑法分则的每个罪名,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本质上就是自首。*三,刑法分则针对行贿、介绍贿赂、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这三个罪名,规定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罪行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在从宽幅度上**出了刑法对自首的规定,应当视为刑法对特别罪名的犯罪人自首的特别规定,是对我国自首制度的重要补充。为什么要对这个罪名作出特别的规定呢?原因是贿赂犯罪具有很大的隐蔽性,*难度较大而行贿与受贿又是对应的,密不可分的,行贿人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实际上是对于受贿人的检举揭发,本质上是立功,但又因为属于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如实供述的范围而不能认定为立功,因此,为了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严厉打击受贿犯罪,给行贿人更大的从宽幅度是必要的。
    在**实践中,某丙*存在自首的案件共有39人。其中1人从轻幅度为15%;10人从轻幅度为20%;1人从轻幅度为25%;2人从轻幅度为40%;25人从轻幅度为30%。交通肇事、故意伤害、贩卖、非法拘禁、聚众斗殴、职务侵占、、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均为已被发觉而未受到讯问或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自动投案,共25件。其中5人从轻幅度为20%,1人从轻幅度为25%,19人从轻幅度为30%。、抢劫的,均为仅形迹可疑受到盘问后如实供述,共14件。其中7人从轻幅度为20%,2人从轻幅度为40%,1人从轻幅度为10%,4人从轻幅度为30%。可见,丙*的法官对仅形迹可疑受到盘问后如实供述的自首,从轻幅度较大,绝大部分**过了《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5%至10%。
    综上,笔者发现,对自首减轻幅度的选择,与投案主动性的程度当然是有关系的,一般主动直接的投案,减轻幅度为30%的比例较多,仅因形迹可疑的减轻幅度为20%的较多。对于直接主动投案的,选择30%,为《量刑指导意见中》中的上线幅度;仅因形迹可疑的,选择20%,**过了《量刑指导意见》中的5%至10%。笔者认为,应提高仅因形迹可疑的自首的从轻幅度到10%-30%。另外,也应该看到,减轻幅度与退赔的程度也有关,在所有的案件中,有退赔或赔偿情况的,往往对自首也选择较高的从轻幅度;对于没有退赔的,往往选择较低的从轻幅度。而投案的主动性与案件的性质也有关系,案一般为仅因形迹可疑的情况,而交通肇事一般为主动直接的情况。所以退赔或赔偿和投案的主动性情况在对自首减轻幅度的选择上确实也是经常结合在一起考虑的。
    青岛刑庭刑事律师自首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现已变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罪因刑法修正案九,该罪已经被取消,并变更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认定要件编辑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认定要件:
    ①主体资格适格;
    ②犯罪对象属于本单位在履行职权或公共服务职能中依法收集的个人信息;
    ③客观上实施了出售或非法提供行为;
    ④违反国家规定;
    ⑤情节严重;
    ⑥行为人主观上故意。
    构成要件编辑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收买等方法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以及单位的工作人员(自然人)。
    4、主观方面:故意。 [4]
    认定编辑
    1.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及特征
    根据法释〔2017〕10号《*、*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之规定,刑法*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5]
    从外延上看,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以下特征:
    (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
    (3)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除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信息。
    2.非法手段的认定
    根据《刑法》*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条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行为表现为:一是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二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三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根据法释〔2017〕10号《*、*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条、*三条、*四条之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从窃取的特征分析,非法手段具备以下特点:
    一是违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真实意思表示;
    二是信息获取者无权了解、接触相关公民个人信息;
    三是信息获取的手段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
    3.情节严重的认定
    法释〔2017〕10号《*、*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三项、*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三项至*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三项至*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三项至*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六条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五条款*三项、*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五条的规定。
    青岛刑庭刑事律师自首
    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罪
    我国《刑法》*382条*2款规定:“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国有公司受聘人员,既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其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因此不构成贪污罪。对于受聘人员在受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国有财产,在行为实施过程中同时存在非利用职务便利行为的,如果能够证明犯罪结果与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非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仅占次要地位的,就应按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如果是非利用职务行为占主要地位的,则应该按照罪定罪处罚。
    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主要是指“基于委托或其他合同关系,或者根据事实上的管理以及习惯而成立的委托、信任关系所拥有的对他人财物的持有、管理"。也就是说,应从财物与行为人的关系上理解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而非机械地仅就字面意思进行解释。
    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取得财产时,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押钞员在押钞过程中,趁人不备,利用手中的金库及保险柜钥匙打开金库大门及保险柜,现金的行为,从外部表现上来看是秘密窃取,但是其取得财产主要是利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即其手上持有金库及保险柜钥匙,因此构成职务侵占罪。
    利用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便利以公司名义多购进货物,并将多购进的货物私自卖出并侵吞部部分货款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青岛刑庭刑事律师自首
    与通奸的区分
    通奸是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的不正当行为。从理论上讲,与通奸不难区分。在实践上难以区分,是因为证据采信困难所致。一般发生在没有*三者在场的场合,被害人的陈述与被告人的供述也常有不真实的现象,这给本罪的认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所以,在认定罪时,必须进行大量的调查,掌握充分的证据,对双方平时的关系、的时间、地点、环境、女方事后的态度、告发原因等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得出正确结论,不能把妇女的“告发”作为定罪的依据。例如,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败露后担心名誉受到损害、夫妻关系恶化或者恋爱关系破裂,或者为了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便将通奸说成的,不能认定为(相反应认定为妇女的行为属于诬告陷害)。

    -/gbadi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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