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双方当事人均不能完成各自的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而导致款项性质无法查清时,仍应由原告承担败诉风险
本案要旨:《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七条所规定的原告和被告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不是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该条属于举证行为的规制规范,并非实体处分规范。如双方当事人均不能完成各自的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而导致款项性质这一事实的真伪无法查清时,仍应由原告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败诉风险。
当事人利用已签章的空白纸张,证据
潘某系杭州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与刘某存在长期加工业务往来。2017年,A公司起诉刘某归还欠款,主要证据为一份债权凭证,上半部分记载“刘某尚欠A公司XXX元”等信息,下半部分记载刘某的姓名和银行账户信息。诉讼中刘某辩称,该证据系而成,下半部分的姓名与银行信息,确系刘某书写,但该材料形成于加工业务往来中刘某要求A公司向其*账号打款时,而纸张上半部分所谓尚欠款项的信息,系A公司自行添加。
杭州中院查看证据之后,结合交易习惯认为确实存疑,经深入调查,潘某承认该证据确系形成。*查明该事实后,认为潘某证据,妨碍案件审理,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对潘某处以罚款10000元。
约定利息的核算问题
裁判依据:
《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过年利率36%,**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应予支持。
《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
裁判标准:
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过年利率24%,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
双方约定利息**过年利率24%但未**过36%,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已经支付的利息,不予抵扣本金。对于尚未支付的利息,借款人高可按年利率24%的标准主张利息;
双方约定利息**过年利率36%,借款人已还利息中**出年利率36%的部分应当从支付之日起抵扣本金。对于尚未支付的利息,借款人高可按年利率24%的标准主张利息;
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总计**过年利率24%的,**出部分不予支持。但应当注意的是,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以及诉讼费等因债务人未及时清偿债务而导致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借款人负担的,出借人可依据合同约定请求借款人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不受总额不**过年利率24%的限制。支持的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数额应当限制在合理标准范围内。债权人支付该两项费用数额歧高的,即使提交了转账凭证、等证据,仍不予全额支持。律师费的合理标准可参照《广东省物价局、**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理》的相关规定。
处于离婚状态下的夫妻一方对外借贷,配偶对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应结合款项金额、交付方式、交易习惯等情况全面查证
本案要旨:处理债务人及其配偶涉离婚背景的民间借贷案件,出借人与借款人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借款人的配偶对借贷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时,应结合出借款项的金额、款项交付方式、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交易方式和交易习惯等事实和因素,全面查证判断借贷是否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