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 11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崂山区 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 姓名: 段贵成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未绑定

    刑事辩护费用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1-12-07
  • 阅读量:120
  • 价格:50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山东青岛市南区  
  • 关键词:刑事辩护费用

    刑事辩护费用详细内容

    “为他人谋取利益”中几种具体行为的认定
    (1)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承诺为他人谋利,即意味着在案发时谋利行为还未开始,但行为人已经收受了财物。承诺可以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但不管明示还是默示,都很难用证据去证明,只能结合其他相关事实予以认定。具体而言,如果行为人对受贿人提出的请托事项有职权办理,虽然未作口头应允,或者口头表示要依法依规办事,但仍然收受了行贿人的财物,则应认定其为默示承诺。实践中,还会存在虚假承诺的情况,行为人实际不打算为请托人谋利,但碍于面子或受财物,虚假承诺他人的请托事项,后并不积极去履行。对此,应从行为人的主观性和可能性两方面去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行贿人贿赂的目的,而且其本身具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可能性,虽未打算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也应该认定为受贿罪。否则,如果其根本不具备办成请托事项的能力而虚假承诺的,宜认定为诈骗罪。
    (2)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
    一般情况下,行贿人行贿时都会将行贿目的予以告知,受贿者自然明知他人的请托事项。但也有行贿者会“放长线钓大鱼”,起初赠送财物时并不提出任何要求,等到“感情”积累到了一定程度后,再向行为人提出要求。此时应分类进行探讨,若行为人之前确实不了解对方的意图,并有礼尚往来的行为,在行贿者提出要求后,又未利用自身职权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则不宜认定为受贿,而应视有无职业方面的禁止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若行为人之前就明知或应该明知他人的意图不纯,比如,赠送的财物价值过重,原本没有任何亲戚朋友关系突然结交等,后来在他人提出请托事项后又没有退还财物或上交纪检部门,不管其是否为请托人实际谋利,都应认定其为受贿罪。而对于事前不知道他人行贿意图,但事后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自然应认定为受贿罪。
    (3)事后基于履职事由收受财物
    从我国已有的审判案例中可以看出,实践中,部分为了逃避处罚,往往人为地将收受财物行为和为他人谋利行为相分离,即先办事后收钱,而且事能办成功才收钱,避免因事情办砸而遭人举报。对这种行为,行为人的意图很明显,就是利用手中的职权为对价,在为他人谋利的同时自己获利。虽然这种行为毫无疑问为受贿罪,但实践中却很难认定,因为一方面当事双方易订立攻守同盟,拒不认账;另一方面,办事和收财行为之间短则相隔几周,多则事隔数年,难以查证。对此,宜结合所谋取利益的正当性、对自身职权的利用程度、收受财物的数量多少等指标综合认定。实践中,还有一些在职时清廉,或为他人办理某事时是出于公心,无徇私枉法行为,但在退休后或事情办结后,对于当事人送上门的贿赂,却没有拒绝。对此,虽然之前的职务行为不存在问题,但受贿罪所要保护的是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之前的正当职务活动不能掩盖之后的收受贿赂事实,既然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理应予以处罚。
    (4) 关于合理推定
    《解释》*13条后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该款内容可以看出,法律采用了合理推定的规定。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在具有上下级关系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人员之间,很多时候从形式上看双方之间并没有具体请托事项,也未发生具体的谋利行为,但上级对下级通常具有职务安排、级别提升等方面的管理权限,管理者对被管理对象也拥有所管理事项的决定权,对此,即便从形式上双方之间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但送财收财的目的往往双方心知肚明,而且实践中尽管不会处处关照,但在竞争条件和机会都相同的情况下,或者管理者总会有所偏向。同时,为了避免将日常中的礼尚往来认定为犯罪,《解释》除了对主体间的关系进行规定外,还做了数额限制,即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并做了限制性规定,即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行为才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利,给法官赋予了自由裁量的权力。
    刑事辩护费用
    挪用公款罪未遂的认定
    挪用公款罪作为结果犯,同样存在未遂问题。
    根据本法*23条规定,挪用公款罪的未遂问题,包括两种情形 :
    一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虽其已着手实施挪用公款犯罪行为,但尚未能将公款挪出。对此,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是行为人已将公款挪出,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尚未使用,这种挪而未用的行为,实际上已经侵害公款的使有权,因此,应比照挪用公款罪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挪用公款与拆借资金的认定
    拆借资金与挪用公款,作为两种对公款的处置方式,在认定两者的界**,应把握以下几点 :
    1 、概念上的区别。前者是指银行或企业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一种借贷的行为方式,是一种合法行为而后者是将原定用于某方面的公款移作他用的行为,它侵犯了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2 、行为方式上的区别。前者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是经有权出借的人同意,并通过合法手续,如拆借协议、贷款合同,这是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债权关系而后者是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公款挪用,使国家或集体对公款失去控制,具有行为上的隐蔽性和手段上的违法性。
    3 、从社会危害性上看。前者是一种融通资金的行为,它为解决公司、企业生产、流通资金暂时短缺起积极作用。如违反有关规定则是一种违规违纪行为而后者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干扰和破坏了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4 、对那些以拆借资金为名,逃避信贷规模控制和监督制度的非法拆借行为,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应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5 、认定拆借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既要根据国家有关拆借行为的金融法律、法规、规定,也要根据本法* 185 条、* 272 条和本条规定进行确定。其中,《*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46 条规定 : “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银行规定的期限,拆借的期限长不得**过四个月。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这一规定,是认定银行间拆借资金是否合法的直接根据。
    刑事辩护费用
    关于、贩卖、运输、制造犯罪的问题
    *八条 、贩卖、制造或一千克以上或其他数量相当的,又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者酌定情节不足以从轻处罚的,可以判处死刑,剥夺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同一个案件中拟判处2名以上被告人死刑的,应当有特别充分的理由。
    *九条 、贩卖、运输、制造或五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其他数量相当的,一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具有法定或酌定从重情节的,可以判处死刑,剥夺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或者本意见*十五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十条 、贩卖、运输、制造或二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或其他数量相当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具有法定或酌定从重情节或者本意见*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或者本意见*十五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五年,并处没收币五万元以上个人财产。
    *十一条 、贩卖、运输、制造或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或其他数量相当的,一般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五年,并处没收币五万元以上个人财产。
    具有法定或酌定从重情节或者本意见*十六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十二条 、贩卖、运输、制造或不满五十克或其他数量相当的,应当依照《刑法》、《解释》、《意见》及相关规定予以量刑,并处罚金币一千元至五万元。
    *十三条 运输是犯罪的中间环节,判处死刑时应与、贩卖、制造犯罪有所区别,应当在的数量和其他情节方面坚持更高的标准。
    因证据问题无法认定被告人贩卖而就低认定其运输,对情节严重的也可以判处死刑。
    *十四条 吸毒者运输或五十克以上或其他数量相当的,如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所运输的均系本人吸食,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十五条 、贩卖、运输、制造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一)受人指使、雇佣实施、贩卖、运输、制造犯罪的;
    (二)、贩卖、运输、制造案件中,被查获的数量未达到《刑法》规定刑格数量标准,但加上坦白交代的数量才达到或**过上述标准的;
    (三)、贩卖、运输、制造的初犯,且没有流入社会的;
    (四)其他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十六条 、贩卖、运输、制造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一)、、贩卖、运输、制造3次以上,且系数量较大或数量大的;
    (二)因违法活动被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三)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实施、贩卖、运输、制造犯罪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及戒毒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实施、贩噩卖、运输、制造犯罪的;
    (五)其他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
    *十七条 、贩卖、运输、制造的数量是量刑的重要标准,但不是标准,决定对被告人是否适用死刑时还要综合考量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下列情形一般不判处死刑:
    (一)涉案折合成含量为25%的后,其数量标准未达到本意见判处死刑数量标准的;
    (二)涉案系法律或**解释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但数量特别巨大的除外;
    (三)《大连会议纪要》规定的不宜判处死刑的情形。
    *十八条 毒品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一)直接通过海关的,只要进入口岸的任何一个环节均为既遂;
    (二)通过绕过海关的方式的,只要越过国(边)境即构成既遂。
    *十九条 贩卖毒品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一)以贩卖为目的,已经买进了,应以既遂论处;
    (二)正在进行交易时被人赃并获,不论是否交易成功,对卖方和以贩卖为目的的买方均应以既遂论处;
    (三)在中掺假后予以贩卖的,只要没有使丧失致人瘾癖的毒性,应以既遂论处;
    (四)对于因贩卖被抓获之后查获的数量,应计入既遂数量;
    (五)以贩卖为目的购买,尚未进入交易地点,卖方被查获,对买方应以未遂论处;
    (六)被告人主观上并不明知是假,而将假当作真予以贩卖的,应以未遂论处;
    (七)对、捡拾、赠与等方式获取的,意图出售,尚未交易即被查获的,应以未遂论处。
    *二十条 运输毒品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被告人将带离藏匿地点开始进行运输应以既遂论处,不以是否到达运输目的地来区分既遂与未遂。
    *二十一条 制造毒品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已经制造出粗制或者半成品的,应以既遂论处。
    购进制造的设备和原材料,开始着手制造,但尚未制造出粗制或者半成品的,应以未遂论处,
    *二十二条 向多人贩卖或多次贩卖,数量折成达2克以上的;或者达到6人或6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三百四十七条*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二十三条 共同犯罪中,受雇佣、指使实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情况下只以其参与的犯罪的环节定罪。
    *二十四条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前宗进行贩卖的,可以认定对后宗有贩卖的故意。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后宗进行贩卖的,对前宗的犯罪故意应当结合两次行为的间隔时间及其他证据予以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有证据证明不是贩卖的不予认定贩卖。
    *二十五条 运输一般是指两地之间长距离的运输行为;但行为人的运输行为成为共同犯罪的一个独立环节时,同一城市内短距离运输行为也可以认定为运输。
    刑事辩护费用
    运送赃物途中单方交通肇事的罪责认定
    【裁判要旨】法规竞合时应当以实际可能判处的刑罚择一重处断。运送赃物途中违章驾驶,发生单方事故致同案犯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案犯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能够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被害人。未挂牌车辆应当将出资购买人认定为车主。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不能作为交通肇事罪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到起诉时死亡虽**过一年,但事故责任认定至起诉时不**过一年,且起诉前死者亲属已主张过的,随刑事公诉案件起诉的附带民事诉讼不**过诉讼时效。死者虽为农村户口,但长期居住在城镇,并以务工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应当以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犯罪的作案工具因交通肇事丢失的,该违法利益不应予以赔偿。交通肇事的死者存在过错,且对所运送赃物有非法利益的,应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gbadief/-

    http://han3412.cn.b2b168.com
    欢迎来到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网站, 具体地址是山东省青岛崂山区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联系人是段贵成。 主要经营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涉及建筑与房地产、*海商与知识产权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公司拥有专业团队服务提供各行各业法律咨询。本公司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所。。 单位注册资金单位注册资金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 你有什么需要?我们都可以帮你一一解决!我们公司主要的特色服务是: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商事合同,建筑与房地产,刑事辩护,借贷纠纷,人身损害,离婚继承,*海商与知识产权等,“诚信”是我们立足之本,“创新”是我们生存之源,“便捷”是我们努力的方向,用户的满意是我们较大的收益、用户的信赖是我们较大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