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利息的核算问题
裁判依据:
《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过年利率36%,**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应予支持。
《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
裁判标准:
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过年利率24%,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
双方约定利息**过年利率24%但未**过36%,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已经支付的利息,不予抵扣本金。对于尚未支付的利息,借款人高可按年利率24%的标准主张利息;
双方约定利息**过年利率36%,借款人已还利息中**出年利率36%的部分应当从支付之日起抵扣本金。对于尚未支付的利息,借款人高可按年利率24%的标准主张利息;
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总计**过年利率24%的,**出部分不予支持。但应当注意的是,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以及诉讼费等因债务人未及时清偿债务而导致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借款人负担的,出借人可依据合同约定请求借款人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不受总额不**过年利率24%的限制。支持的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数额应当限制在合理标准范围内。债权人支付该两项费用数额歧高的,即使提交了转账凭证、等证据,仍不予全额支持。律师费的合理标准可参照《广东省物价局、**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理》的相关规定。
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切活动均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来实施。如何区分企业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需要对事务是否属于职务或授权范围进行认定。当事人利用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的双重性,恶意串通损害企业权益,或者恶意向企业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转嫁债务,在案件审理中并不鲜见。企业应规范落实财务制度,区分企业账户、个人账户的款项进出。企业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在对外事务中,也应尽可能完善职务行为的外观,切勿为图便利而简单以个人身份对外出具借条、收取款项,终陷于个人债务困扰。
借贷主体及法律关系
关联规范:
(一)《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二)《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四)《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三人的,*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应予支持。
民间借贷案件中利息如何主张
《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5条至*32条对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给予了明确规定。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利息不明
按照《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5条规定: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实践中,对于“未约定利息”存在争议的情形多数是借贷双方对于利息是否存在的事实有争议同时借贷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如借贷双方对利息没有书面证据证明或者约定不明确情况下,出借人主张有利息约定,借款人抗辩没有利息约定。
民间借贷原则上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作为借款合同重要内容的利息应该有书面记载,考虑到自然人之间的私人借款,不少是数额较少、时间较短的临时性借用,并且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比较熟悉的关系,不一定都采取书面的形式,可以由出借人与借款人以其他形式加以约定。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如借贷双方对于利息有口头约定的,法律也认可其合法性。
口头约定利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借贷双方对于口头约定的利息均予认可,并对于口头约定的利率无争议。
(2)借贷双方中的一方承认有口头约定的利息,另一方予以否认。
(3)借贷双方对于有利息约定事实予以承认,但在利率高低上存在分歧。
种情形比较简单,不做讨论。*二种情形又可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关键是双方能否提*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主张有利息约定的一方能提供证据,则应当认为双方是有利息约定的,如果对于利率约定难以查清,视为“利息约定不明”情形。如果双方均为自然人的,利息约定不明时,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如果仅有一方是自然人或者双方均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结合借款合同内容、并根据当地或当时人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如果主张无利息一方能够提供无利息约定的证据或主张有利息一方不能提供有力证据,则债权人要承担不利后果,视为“未约定利息”。
*三种情形属于“利息约定不明”情形,借贷双方对于有利息约定是实在存在的,但对于利率高低双方各执一词,根据本条解释规定进行处理。
2.逾期利息
对于逾期利息不因借期内没有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一律不予支持。
《高*关于贯彻执行《*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3条规定:
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即便是借期内没有约定利息的无偿借款,如果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已经构成迟延履行的,借款人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
《高*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6条规定:
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3.民间借贷利率上限
《高*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26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过年利率36%,**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应予支持。
(1)利率在24%以下的民间借贷,其利息应受法律强制力之**。年利率24%以下之民间借贷利率可申请**强制执行。
(2)**过年利率36%的部分认定为无效。该条限制主要是为了防止放贷者为获得自身大利益不断提高民间借贷之利率,从而保证资金在金融市场内的优化配置和民间借贷市场稳定。
(3)年利率24%~36%的民间借贷利率能否得到*支持?
年利率在24%~36%之间约定并非无效,只是当债权人请求给付时,债务人拒绝给付时,债权人无法通过诉讼强制债务人履行,但如果债务人已经给付且债权人已经受领,债务人无法通过诉讼强制债权人返还,*不得认定为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