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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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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崂山区 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 姓名: 段贵成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已绑定

    无罪刑事律师诉讼

  • 所属行业:生活服务
  • 发布日期:2021-12-07
  • 阅读量:120
  • 价格:50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山东青岛市南区  
  • 关键词:无罪刑事律师诉讼

    无罪刑事律师诉讼详细内容

    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分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在客观行为表现和主观方面有相同之处。二者的主要区别不在于挪用的“对象范围”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的“公款”还是非国有性质的“资金”,而在于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无罪刑事律师诉讼
    敲诈勒索罪
    根据《*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我国《刑法》*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有的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是复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财产。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入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而不包括人。
    认定编辑
    (一)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2张)
    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恐吓、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惧,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二)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仅从字面看,“威胁”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诈勒索罪的基本行为方式。但是,其威胁的特定内涵不同:(1)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三者转达。(2)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但是当场实现的也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3)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4)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可见,这两种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果案件事实同上述抢劫威胁的各特点相符合,应以抢劫罪论处。如果其中有一条不符合,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三)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往往假冒公安人员、海关缉查人员、工商管理人员以及税务人员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敲诈他人钱财,似乎与招摇撞骗罪相同,实则构成敲诈勒索罪。这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是:
    1、行为特征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诈勒索行为虽然也可能含有欺骗的成分,但却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
    2、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在招摇撞骗罪中,被害人在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行为则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
    3、获取利益的范围不同。招摇撞骗罪所获取利益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骗取某种职称或职务,待遇或荣誉称号等;敲诈勒索罪所获取的于财物。
    4、侵犯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的威信及社会管理秩序;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四)本罪和诈骗罪的界限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罪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
    在犯罪客体上,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或其他权益;诈骗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在犯罪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方法,迫使被害人因恐惧而交付财物;诈骗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受蒙蔽而“自愿地”交付财物。在敲诈勒索案件中,有的行为人具体实施的行为可能包含有欺诈因素,但这种欺诈因素仅为敲诈勒索的“由头”或“借口”,而非敲诈勒索的实行行为,即并非本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换言之,构成敲诈勒索罪,不以是否有“借口”,或者“借口”是否真实为要件。例如,甲给乙的父亲写信,谎称乙打他的事实,具有欺骗性,但是,他并不是靠欺骗方法蒙蔽乙的家长,使其自愿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而是靠杀乙相威胁,企图迫使乙的家长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应定敲诈勒索罪。一般情况下,编造虚“恶害”威胁被害人是,如果行为人自己冒充“恶害”发出方,则成立敲诈勒索罪;如果行为人冒充麻烦解决者,以解决麻烦为由骗取钱财的,则成立诈骗罪。行为同时具有欺骗和恐吓性质,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产生恐惧心理,二者同时起作用,则成立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
    处罚编辑
    《*共和国刑法》*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无罪刑事律师诉讼
    对自首裁量的规范
      *、*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职务犯罪自首意见》)规定,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根据刑法总则*六十七条以及相关**解释的规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准自首、特别自首三大类。
    1.一般自首。所谓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事实未被**机关发现,或者虽被发现,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机关的传唤,犯罪嫌疑人主动向有关机关或单位投案的行为;罪行虽然未被**机关发现,但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机关盘问,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也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因伤、病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都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根据《职务犯罪自首意见》规定,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所以,一般自首又可以分为自动投案的一般自首和视为投案的一般自首两种类型。《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2.准自首。按照《自首和立功解释》*二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并且属于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而《职务犯罪自首意见》规定,虽然犯罪嫌疑人没有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或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都视为自首。
    3.特别自首。关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处罚,刑法百六十四条*三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之前主动交代行贿事实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关于对“行贿罪”的处罚,刑法*三百九十条*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之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关于对“介绍贿赂罪”的处罚,刑法*三百九十二条*二款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之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笔者认为,这三款规定都是我国刑法关于特别自首的规定。因为:,犯罪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符合自首的本质特征。*二,刑法总则*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应当适用于刑法分则的每个罪名,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本质上就是自首。*三,刑法分则针对行贿、介绍贿赂、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这三个罪名,规定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罪行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在从宽幅度上**出了刑法对自首的规定,应当视为刑法对特别罪名的犯罪人自首的特别规定,是对我国自首制度的重要补充。为什么要对这个罪名作出特别的规定呢?原因是贿赂犯罪具有很大的隐蔽性,*难度较大而行贿与受贿又是对应的,密不可分的,行贿人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实际上是对于受贿人的检举揭发,本质上是立功,但又因为属于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如实供述的范围而不能认定为立功,因此,为了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严厉打击受贿犯罪,给行贿人更大的从宽幅度是必要的。
    在**实践中,某丙*存在自首的案件共有39人。其中1人从轻幅度为15%;10人从轻幅度为20%;1人从轻幅度为25%;2人从轻幅度为40%;25人从轻幅度为30%。交通肇事、故意伤害、贩卖、非法拘禁、聚众斗殴、职务侵占、、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均为已被发觉而未受到讯问或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自动投案,共25件。其中5人从轻幅度为20%,1人从轻幅度为25%,19人从轻幅度为30%。、抢劫的,均为仅形迹可疑受到盘问后如实供述,共14件。其中7人从轻幅度为20%,2人从轻幅度为40%,1人从轻幅度为10%,4人从轻幅度为30%。可见,丙*的法官对仅形迹可疑受到盘问后如实供述的自首,从轻幅度较大,绝大部分**过了《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5%至10%。
    综上,笔者发现,对自首减轻幅度的选择,与投案主动性的程度当然是有关系的,一般主动直接的投案,减轻幅度为30%的比例较多,仅因形迹可疑的减轻幅度为20%的较多。对于直接主动投案的,选择30%,为《量刑指导意见中》中的上线幅度;仅因形迹可疑的,选择20%,**过了《量刑指导意见》中的5%至10%。笔者认为,应提高仅因形迹可疑的自首的从轻幅度到10%-30%。另外,也应该看到,减轻幅度与退赔的程度也有关,在所有的案件中,有退赔或赔偿情况的,往往对自首也选择较高的从轻幅度;对于没有退赔的,往往选择较低的从轻幅度。而投案的主动性与案件的性质也有关系,案一般为仅因形迹可疑的情况,而交通肇事一般为主动直接的情况。所以退赔或赔偿和投案的主动性情况在对自首减轻幅度的选择上确实也是经常结合在一起考虑的。
    无罪刑事律师诉讼
    敲诈勒索罪与罪、
    以敲诈勒索为目的而机动车辆号牌的,实际上敲诈勒索是目的行为,机动车号牌是手段行为,两种行为构成刑法上的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对于牵连犯一般应当择一重罪处罚。所以如果行为人达到了敲诈勒索的目的,并归还了的号牌的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相反,如果行为人号牌后没有达到敲诈勒索的目的,且并没有归还号牌或者将其丢弃,则应当认定为罪。
    盗用他人上网账号和密码上网,造成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构成罪。根据*《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8条“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罪定罪处罚”的规定,盗用他人上网账号和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应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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