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 10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崂山区 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 姓名: 段贵成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已绑定

    **刑事律师案件

  • 所属行业:生活服务
  • 发布日期:2021-12-07
  • 阅读量:68
  • 价格:50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山东青岛市南区  
  • 关键词:**刑事律师案件

    **刑事律师案件详细内容

    正当防卫在**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对正当防卫的不同理解有学者认为,刑法*二十条*三款是对刑法*二十条款在防卫限度上的修正,其适用必须以防卫人的行为符合刑法*二十条款的条件为前提。但也有人认为,刑法*二十条*三款不只是在防卫限度上对*二十条款规定的正当防卫进行了修正,在其他方面也存在悬殊。按照刑法*二十条*三款的规定,只要是针对“正在进行”的“行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进行反击,在防卫限度上就不受不能“明显**过必要限度”的限制,也没有“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免受不法侵害的主观认识限定,并且即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这种程度的“重大损害”,也不用负刑事责任。还有学者指出,我国刑法*二十条*二款和*三款之间存在逻辑矛盾。一方面,刑法*二十条*二款将防卫过当的标准设定为“明显**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意味着以杀人手段制止伤害行为是过当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另一方面,*二十条*三款又将防卫过当的标准作了调整,认为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即便造成了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
    二、应综合分析正当防卫成因正当防卫成因复杂,应当综合分析。**实践中,有时会对正当防卫保守适用,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点:一、唯结果论,一旦防卫结果导致死伤就直接认为是防卫过当,而不考虑防卫行为与犯罪行为是否均衡;二、对“不法侵害”的解释过于严格,限制了正当防卫前提条件的成立空间;三、对“互殴”的认定不当,甚至将原本可以躲避但实施防卫的情况认定为“互殴”,影响了正义,也较大打击了见义勇为的积极性。正当防卫的适用本身就带有疑难性和复杂性。正当防卫的认定不是机械化的法律适用,而必须要带有正义理念、社会关切与担当精神去检视法律,解释法律。然而,对正当防卫条文的解释,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争议。比如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究竟如何理解?防卫过当究竟是只考虑行为均衡还是结果均衡,还是综合考虑?如何理解特殊防卫中的“行凶”等,都是在理论上存在争议的问题,也给**适用带来了难度。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避免裁判不统一,**机关可能就会倾向于保守适用,进而避免因不统一而导致的不利评价。同时,从裁判者角度来看,正当防卫的复杂性要求裁判者具有更强的法治精神和更高的法律素养,具备更强的法律解释能力和更高的说理论证水平,要更加深入细致地论证法律精神,剖析案件事实。但是,如果裁判者的能力有限,或者只是追求对案件的*判决,就可能采用机械化、形式化的办案思维,无形中限制了正当防卫的适用。从审判的环境上看,防卫主体与受害人及家属之间矛盾化解的难度也给正当防卫的适用增加了难度。应当认识到,在防卫行为导致死伤的场合往往都是矛盾激化的场合。审判的一个功能就是定分止争。面对矛盾,审判自然无法回避。但是,审判对矛盾的化解能力有多强,又应当如何参与到矛盾化解中,则一直是社会治理上的难题。从综合治理的视角看,审判理应在其功能定位的范围内发挥作用,同时配合其他机关与主体综合发挥作用,方能起到良好的效果。然而,从当前的社会实践来看,多元主体联动、多元方式综合运用的治理方式还在探索与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判决所可能引发的社会压力就都可能由裁判者*自承担。裁判者在巨大的压力下,如果再加上机械化的适用思维和不合理的考核指标,就难免要限制正当防卫的适用,进而避免矛盾的激化。在我国,“死者为大”的心态常会被带到**裁判中。无论不法侵害者的行为如何严重,只要是由于被防卫而重伤或者死亡,就往往会被**安抚,反击者则往往很难被评价为正当防卫。这样的一种做法,无疑是一种唯结果论。而裁判者之所以唯结果论,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过分重视安抚情绪与维持稳定,以至于忽视了公民防卫权值得鼓励的一面,不当地限制了正当防卫的**适用。
    三、保守倾向源于对规范本意的认识模糊**实践中的保守倾向源于对规范本意的认识模糊。在这种情况下,更加要求我们廓清立法本意,明确规范意义,鼓励**适用。应当认识到,正当防卫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在于公民自身防卫权与国家专有法律保护权之间的矛盾。在现代社会中,国家专有的法律保护权理应成为救济的主流,公民自身防卫权则可以作为有益的补充,从而使法律治理更有效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正当防卫的正当性一方面源于公民自身防卫权本身存在的正当性,而另一方面也源于自我的理性限制,从而确保这种私力救济不会对社会秩序产生冲击。理解刑法*二十条规定的正当防卫,一方面要基于立法本意和功能发挥的有效性,承认其正当性,为其适用留下空间。另一方面要基于正当防卫的有益补充地位,更加理性清晰地解释相关条文,为其适用确定更加正当的指引,也为罪与非罪的评价划定更加理性的边界。总体来看,正当防卫一般需要具备起因条件、时间条件、意识条件、对象条件以及限度条件。具体而言,在起因上必须存在由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所谓不法侵害是广义的,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在时间上必须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侵害已经着手且尚未结束,具有现实紧迫性。对于危险尚未发生的和危险已经被排除的,均不能再实施正当防卫。防卫意识是指防卫人必须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由此,如果行为人故意实施某种犯罪,却客观上起到防卫的效果,属于偶然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对故意挑逗他人实施不法侵害的,不属于正当防卫。对双方各自出于向对方实施不法侵害的故意而相互侵害的,属于互殴,亦不属于正当防卫。防卫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者本人,如果是*三人,则可能成立紧急避险,亦可能构成犯罪。防卫的限度条件需要考虑侵害的强度、侵害的缓急和侵害的权益。在考虑限度时,需要首先考虑行为是否**过必要限度,其次才需要对结果进行利益衡量,考虑是否成立防卫过当。换句话说,行为未**过必要限度和结果未造成重大损害,都可以成为排除防卫过当的理由。还需要指出,正当防卫的背后,涉及的是公民自身防卫权与国家专有法律保护权之间的矛盾,它的变迁也是公民与国家之间关系的体现。当前过于保守的倾向,其实就是过分强调了国家专有法律保护权。当然,我们不能矫枉过正,片面强调公民自身的防卫权。其结果不仅不会使整个社会变得更好,相反可能导致社会陷入私力报复的怪圈,秩序也将沦为空谈。因此,我们讨论正当防卫,理应采用更加广阔的视野,秉持动态权衡的理念,去寻求它的制度平衡点,让它的适用更加充分地发挥自身的现实意义,契合特定的历史背景,实现更加均衡的法治状态。然而,纵观我国正当防卫的立法发展史与**发展史,当前它的功能发挥还远未达到效果。因此,在接下来的一个历史阶段,我们首先应当做的无疑是鼓励正当防卫的**适用,从而清正风气,彰显正义,赋予刑法规范更强的正当性。
    **刑事律师案件
    抢劫罪
    根据《*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三条规定,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根据我国(刑法*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可判处死刑。
    认定与界限编辑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性质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但是依照本法*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例如:青少年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
    抢劫罪
    抢劫罪
    ,行为很有节制、数额较其有限,如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
    2、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即使抢回、拿走的份额多了,以及类似的民事纠纷,也属于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不具有非法强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3、为子女离婚、出嫁女儿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纠集亲友多人去砸毁对方家庭财物,抢吃粮菜鸡猪,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泄愤、报复行为,一般应做好调解工作,妥善处理,不要作为抢劫论处。
    4、根据《*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7条*2款规定:“抢劫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资或所赢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即行为人仅以所输资或所赢资作为抢劫对象的,不构成抢劫罪。 [2]
    (二)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关于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是法学界和**实践中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
    (1)应以行为人的抢劫是否非法占有了公私财物为标准,已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为既遂,尚未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是未遂。
    (2)认为抢劫罪是以、胁迫或其他方法为特征的侵犯财产,同时也侵犯人身的犯罪。因此,无论抢到财物与否,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就是既遂;
    (3)认为本条对抢劫罪分两款作了规定,实际上是两个犯罪构成,因此,应当按照两种情况,分别确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即款是一般抢劫罪,就应以抢到财物与否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二款是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问题。
    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以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即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已经造成为标准。依照本条的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两种形态。因而,其既遂未遂标准应分别考察,当犯罪事实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时。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取得财物为准;当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本条所定加重情节之一时,已具备加重形态的全部要件,无论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应是犯罪既遂。
    (三)抢劫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
    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四)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犯罪。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
    1、客体要件不同。前者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害了公民的人身;后者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公民的生命权。
    抢劫罪
    抢劫罪
    2、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侵犯公民的人身,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一种手段,二者之间存在目的与手段的内在联系;后者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由于这些区别的存在,在**实践中,二者的界限一般是不会发生混淆的。但二者之间又存在一定的联系,这些联系表现在:
    (1)抢劫罪虽然主要是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但同时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而公民的人身包括公民的生命权,因此。抢劫罪的客体要件与故意杀人罪的客体要件间存在包容关系。
    (2)抢劫罪的行为方式是、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故意杀人罪的行为方式,可以是的,也可以是非的,因此,在犯罪的行为方式-,二者之间也存在交叉关系。
    (3)抢劫罪一般是先使用、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而后取得财物,使用、劫取财物者是故意的;故意杀人罪,行为人杀人后,劫走被害人的财物的情况也是很常见的,其杀人、劫物也都是故意的。因此,在这方面二者也有相似之处。对抢劫杀人案件的定性,要根据案件的特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从**实践看,抢劫杀人案件主要有三种情况:
    A、先杀人后拿取财物的案件,即事先只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而无抢劫他人财物的目的。杀人以后,见财起意又将被害人财物拿走的案件。应以故意杀人罪和罪定罪处罚。
    B、在实施抢劫财物过程中先杀人后劫物的案件,即在抢劫财物过程中,先将财物的所有人、经管人杀死,剥夺其反抗能力,当场劫走其财物,杀人是劫走财物的必要手段的案件。虽杀人在先,劫取财物在后,但都发生在抢劫过程中,而且杀人是劫取购物的必要手段。因此,应定抢劫罪。
    抢劫罪图片
    抢劫罪图片
    C、抢劫以后又杀人的案件,即抢劫财物后,为了保护赃物、抗拒逮捕、毁灭罪证,当场又杀人的,或者为杀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的案件。杀人灭口行为,与抢劫没有内在联系,因此是两个独立的犯罪,应分别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两罪并罚。至于抢劫后为了护赃等而当场使用杀人的,应视为抢劫行为的继续,仍只能定为抢劫罪,为护赃而当场行凶杀人,可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根据上述分析,对于抢劫杀人案件的定性要把握两条界限:一是杀人是否发生在抢劫财物过程中,二是杀人是否是抢劫财物的必要手段,是否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间存在目的与手段的内在联系。如果杀人行为发生在抢劫过程中,而且是抢劫财物的必要手段,应定抢劫罪;如果杀人行为发生在抢劫财物过程之外,或者虽与抢劫财物过程有联系,但与抢劫财物无内在联系,应定故意杀人罪。
    (五)本罪与抢夺罪的界限
    1、客体要件不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抢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产的行为,劫取公私财物的数额不限;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些区别为我们区别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提供了客观标准。但由于抢劫罪与抢夺罪同属侵犯财产的犯罪,彼此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比如:(1)在客体要件上,二者都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2)在客观方面,虽然抢劫罪使用的是、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往往造成被害人伤亡;抢夺罪使用的是强力夺取的方法,直接作用于被抢夺的财物,但有时也会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和强力性质不同,但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一种强力。因此,二者在客观方面,不仅行为方式有相似之处,而且危害结果也可能相同。(3)在一定条件下,抢劫罪和抢夺罪可以相互转化。《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其中包括了犯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况。另外,在**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为了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往往作了几手准备,哪种手段能达到目的,就使用哪种手段。有的犯罪分子出于抢劫的故意,身带凶器,准备使用、胁迫手段,到作案现场后,发现不需要实施、胁迫方法,由抢而变为偷。有的犯罪分子出于的故意,在实施行为时被人发觉,遇到反抗,继而使用、胁迫方法,则由暗偷转化为明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亦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六)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1、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由行为人直接发出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当面发出的,也可以是通过书信、电话、电报等形式发出,可以是行为人本人发出,也可以通过*三人发出。
    2、抢劫罪的“威胁”是扬言当场实施,“威胁”的内容都是当场可以实施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一般是扬言将要实施,并不一定当场实施,威胁的内容可以当场能够实施的,也可以是在以后的某个时间才能实施。
    3、抢劫罪是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敲诈勒索罪迫使交出财物的时间、地点,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在以后*的时间、地点交出。
    抢劫罪罪犯
    抢劫罪罪犯
    4、抢劫罪占有的财物只能是动产;敲诈勒索罪占有的财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5、抢劫罪除使用威胁手段外,还使用或者其他方法,因而往往同时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敲诈勒索罪,不使用或者“其他方法”,因而不侵害公民的人身。
    6、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抢劫罪故意的内容是抢劫;敲诈勒索罪故意的内容是敲诈勒索。
    **刑事律师案件
    李##故意杀人案
    人类对疾病的认识是一个不断进步的过程,总有一些疾病当下医疗技术无法,或者无法阻止其恶化,正因这一局限性,不是所有的医果都能满足患者的期待。患者不能仅因病情恶化就无端怀疑医生诊治错误,更不应该将病情恶化带来的一切后果都归咎于医生,进而报复杀害医生。本案就是一起患者因无端怀疑医生诊治错误而报复杀害医生的典型案例。*依法对被告人卢德坤判处死刑,体现了对杀医犯罪坚决从严惩处的立场。
    **刑事律师案件
    故意杀人罪
    根据《*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
    我国《刑法》*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是公民人身中基本、重要的,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可以将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大致划分为以下几种:
    种,谋财型杀人案件:指作案人为非法获取公私财物而实施杀人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包括抢劫杀人案件、杀人案件、谋财害命案件等。
    *二种,复仇型杀人案件:指作案人为了发泄内心的积怨而实施杀人的案件。包括私仇报复杀人案件、报复社会杀人案件等。
    *三种,情欲型杀人案件:指作案人为了满足个人或感情纠葛引发矛盾而实施杀人的犯罪事件。包括杀人案件、杀人案件、恋爱婚姻纠纷杀人案件、性变态杀人案件等。
    *四种,遗弃型杀人案件:指因各种原因负有某种业务的人员,为了推卸责任、减轻负担,杀害义务对象的犯罪案件。包括将子女遗弃在荒无人烟的地方导致饿死等案件。
    *五种,迷信型杀人案件:指当事人基于封建迷信思想,为治病求寿、得道升天而采用各种手段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
    *六种,寻衅斗殴型杀人案件:指违法犯罪团伙成员为了逞凶称霸或为了各种利益,在寻衅滋事或互相斗殴过程中致人死亡的犯罪事件。
    *七种,其他类型杀人案件:有精神病杀人案件、杀人案件因各种原因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案件等。 [2]
    主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体。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十七条*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主体包括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处罚
    刑法中*二百三十二条:
    一锤定罪
    一锤定罪
    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免以刑罚。
    在量刑时,应当破除不正当观念,既不能认为杀人既遂的要一律偿命,也不能认为杀人未遂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综合全部案情,正确评价罪行轻重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给罪犯以适当的刑罚处罚。
    对此,法学家指导案例网中所收录的*所发布的故意杀人罪典型案例对此有很直观的解释。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较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的家、军事家、**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较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6)防卫过当
    (7)避险过当(实施紧急避险的一般都会被认定为避险过当减轻处罚

    -/gbadief/-

    http://han3412.cn.b2b168.com
    欢迎来到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网站, 具体地址是山东省青岛崂山区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联系人是段贵成。 主要经营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涉及建筑与房地产、*海商与知识产权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公司拥有专业团队服务提供各行各业法律咨询。本公司为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业务范围涉及民商事、刑事、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涉外、*海商、行政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本所设有城阳分所,李沧分部,西海岸分所。。 单位注册资金单位注册资金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 你有什么需要?我们都可以帮你一一解决!我们公司主要的特色服务是: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商事合同,建筑与房地产,刑事辩护,借贷纠纷,人身损害,离婚继承,*海商与知识产权等,“诚信”是我们立足之本,“创新”是我们生存之源,“便捷”是我们努力的方向,用户的满意是我们较大的收益、用户的信赖是我们较大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