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二十七)*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条件
由于*三人撤销之诉涉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效力,如果完全放任,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和法律关系的稳定冲击很大。根据《解释》*292条规定,*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必须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原告必须是原审中的*三人。
二是*三人未参加原审系因不能归责于其本人的事由。《民事诉讼法》*56条*3款规定的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其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
1.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即*三人不知道原审诉讼存在;
2.申请参加未获准许,即*三人虽然知道原审诉讼存在,申请参加诉讼但*不允许;
3.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即*三人虽知道原审诉讼存在,但*三人根本参加不了,也不可能委托他人参加;
4.其它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总之,*三人不能参加原审诉讼责任完全不在他自己。
三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三人认为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即可,是否存在错误需经*审理后才能作出判断。
四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错误损害*三人的。这里所说损害*三人是指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主文存在错误,损害了*三人的利益。如果判决、裁定、调解书在说理部分或者事实认定部分错误,虽然可能损害*三人的利益,但这一部分没有既判力,*三人不能提起撤销之诉。*三人在另诉时,由于这部分事实已经为*的生效裁判文书所确认,*三人如果认为生效裁判文书认定事实错误,可以举证该认定。可见,这一问题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可以解决,没有必要用*三人撤销之诉来解决。为了证明起诉符合上述条件,*三人在起诉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另外,*三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三人撤销之诉。这6个月的期间不是诉讼时效期间,而是不变期间,不适用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二十八)*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
《解释》*293条规定,*三人提交起诉状以后,*应当进行审查。与普通案件的立案审查不同,*对*三人撤销之诉的审查虽然总体来讲属于形式审查,但更为严格一些。*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原被告双方到*进行询问。*三人是否属于原审*三人,是否参加过原审诉讼等问题都可以通过询问当事人查明。
由于*对*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比其他案件的立案审查更加严格,所以《解释》规定了30天的立案审查期限。*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天内,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进行审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297条规定,在4种情形下,当事人不能提起*三人撤销之诉:,依照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二,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这类案件非常特殊,不能提起*三人撤销之诉。例如,涉及婚姻关系、收养关系这样的身份关系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可能已经发生了新的事实,形成了新的身份关系,不可能再推倒重来:*三,代表人诉讼,因为代表人诉讼的结果对被代表人直接产生法律效力,所以也不能提起*三人撤销之诉:*四,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审结后也不能再提起*三人撤销之诉。
(二十九)*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和裁判
在*三人撤销之诉中,*三人可能提出两种诉讼请求:一是请求全部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二是请求确认*三人所享有的民事权益。《解释》*300条规定:“对*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经审理,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2)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3)请求不成立,驳回诉讼请求。对前款规定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未改变或者未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之所以允许*三人提出确认其民事的主张,是因为有独立请求权的*三人在原审中有权以原审原被告为共同被告主张自己的实体,其在原审中是完全无辜的。如果规定*三人只能起诉请求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其民事主张只能通过另诉进行,就等于剥夺了*三人通过*三人撤销之诉主张实体的诉权,会增加其诉累,对*三人不公平。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56条*3款规定,*经审理,*三人理由成立的应当改变或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改变”放在了“撤销”之前,故允许当事人提出主张是有法律根据的。所以,*审理清楚当事人之间的义务关系,通过改变判决直接确定*三人的,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同时免除了另诉给当事人带来的诉累。这是两全其美的好事。
(三十)*三人撤销之诉与申请再审之诉的衔接
**实践中,*三人有可能以*三人身份提起撤销之诉,也可能以案外人身份提起申请再审之诉。《解释》对如何处理好这两类诉讼的关系作了规定。
首先,《解释》*301条规定:“*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三人撤销之诉的*应当裁定将*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三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审理*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已经决定再审的,应将*三人撤销之诉并入到再审之诉中。再审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再审案件按照一审程序审理,则两案合并以后就相当于普通的一审程序,作出裁判后当事人可以上诉。
二是再审案件按照二审程序审理,两案合并以后,该案就相当于遗漏了当事人的二审程序。对于这类案件,可以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可以调解结案。如果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调解协议,就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将此案发回一审*重审,让案件回到一审普通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227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被驳回后,可以提起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但是,如果*三人(案外人)已经提起*三人撤销之诉,又在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不应受理。因为*三人已经提起了撤销之诉,不能进行双重保护。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根据《民事诉讼法》*227条规定提起了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在审查其再审申请期间,该*三人又提起了*三人撤销之诉的,*对*三人撤销之诉不应受理。*三人在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和*三人撤销之诉两个救济渠道中只能选择一个,而不能要求双重保护。这有利于避免*三人撤销之诉和案件外人申请再审之诉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一审程序制度
(十三)一审民事诉讼程序的职能
一审民事诉讼程序是民事诉讼的基础程序。绝大多数民事案件通过审民事诉讼程序就解决了。*应当将民事审判工作的重心放在审案件的审理上,力争大幅提高一审民事案件的审理质量,这对涉诉信访可以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之前,*把过多精力放在了审判监督程序上,但抓好一审案件质量才是解决涉诉的根本途径。*要通过落实《解释》这一契机,把一审案件质量抓起来。抓好一审案件的审判质的前提是明确一审程序的职能。一审程序的基本职能是要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十四)依法落实民事案件登记立案制度
,登记立案的民事案件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119条规定的条件。登记立案的一定是案件,要有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有诉讼请求所根据的基本事实和证据材料,还应当属于受诉*管辖。登记立案的案件还应当不属于《民事诉讼法》*124条所规定的7种情形。
*二,*对当事人提供的起诉材料应当做初步的形式审查,要审查原告有没有诉讼请求,相应的证据材料,原告和被告的住址是否明确,有没有有效的联系方式等,还要审查是否存在《民事诉讼法》*124条规定的7种情形。立案审查的期限为7天。《解释》*208条还规定,如果原告提交的材料不齐备,就应告知原告在*期限内补齐,原告在*期限内补齐材料的,就可以立案。建立登记立案制度并不等于废除《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的规定,仍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三,在落实登记立案制度的同时,也要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实行登记立案并不意味着所有纠纷都要立案。有些纠纷以民事纠纷的形式出现,但是实质上并不是民事纠纷,而是主张不同的观点:以行政主导方式处理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主管,这些纠纷都不能立案,需要列入负面清单。哪些案件需要列入负面清单,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和探索。
(十五)正确把握重复起诉的标准
《解释》*247条对重复起诉的条件作了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3.后坼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际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应当不予受理。只有当原告的起诉同时具备这三项条件时,才构成重复起诉。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案件不属于重复起诉。例如,涉及到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案件,由于出现了新的事实,需要另行给付“三费”的,人就可以另行起诉。
(十六)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
**实践中,出现下列两种情况会将案件发回重审。一是案件上诉到二审*后,二审*经审查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这时案件又回到普通的一审程序,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二是再审案件经审理后,再审*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这种情况下,发回的案件属于普通的一审案件还是属于再审案件这一问题在实践中存在争议。后经反复研究认为,再审*提审以后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重审的,实际上案件已经回到了普通的一审程序,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解释》*252条规定的,就应予准许。这与二审中当事人提起反诉不一样。
(十七)依法落实裁判文书查阅制度
《解释》*255条对查阅裁判文书作了规定,这是落实**公开、审判公开的一项具体措施。本条对查阅判决书、裁定书作了5项规定:“(一)判决书、裁定书已经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引导申请人自行查阅;(二)判决书、裁定书未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且申请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提供便捷的查阅服务;(三)判决书、裁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已失去法律效力的,不提供查阅并告知申请人;(四)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不是本院作出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作出生效裁判的*申请查阅;(五)申请查阅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予准许并告知申请人。”需要注意的是,裁判文书上网的制度已经建立,各级*,特别是一审*要积极推进裁判文书改革,加强裁判文书说理,并通过裁判文书上网,引导群众学法、守法。
小额诉讼制度
(十八)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金额的标准
《民事诉讼法》*162条规定,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金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以下。《解释》草稿中曾有1条规定:诉讼标的额**过这一上限的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应予准许。但**会法工委不同意这一意见。后,《解释》删除了这条规定。因为*必须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162条规定的标准来确定小额诉讼案件的范围,不能突破法定标的额限制。**实践中,有*反映这一上限过低,导致小额诉讼案件过少。但随着国民收入的提高,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上限也会随之提高。实际上,根据《解释》*274条规定,小额诉讼案件有相当大的适用空间。影响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重要原因是基层*法官担心,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自身面临较大的信访压力。根据我们在上海、江苏、福建调研的情况看,如果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162条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案件占一审案件的25%左右。其中申请再审的比例非常低,再审案件审结后申请人基本都息诉了,几乎没有人。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小,*应当坚持繁简分流原则,尽快审结这类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这对于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快速从小额民事纠纷中解脱出来,节约**资源具有积极作用。各级*要以《解释》的实施为契机,加大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力度。
(十九)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类型
《解释》*274条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类型作了规定,一共包括8类案件,包括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纠纷,身份关系清楚的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纠纷,责任明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等等。还有一个兜底条款。概而言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就是金钱给付案件,其它类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为了明确哪些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解释》*275条做了排除性规定,即人身关系、财产权确权纠纷,涉外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等5类案件都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二十)小额诉讼案件管辖异议的审理
《解释》*278条规定,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受理。*经审理作出裁定后,裁定立即生效。可见,小额诉讼案件的管辖异议实行一审终审。小额诉讼案件实体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其程序价值就是为了快捷地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如果允许在小额诉讼案件中对管辖异议裁定提起上诉,便与小额诉讼程序设置的目的相冲突。从当事人的角度看,当事人诉讼金额小,如果允许当事人对管辖异议裁定提起上诉,会导致当事人成本增高。
(二十一)小额诉讼案件程序的简化
《解释》对小额诉讼程序作了适当简化,各地*在实践中还可以对这些程序规则作进一步细化,以便让这一程序尽快发挥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让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尽快修复的功能。在简化程序时,主要的是简化小额诉讼案件裁判文书。对民事关系复杂的案件,要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做到以理服人。但是,对于小额诉讼程序这样的简易程序,不能将简单程序复杂化。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推进,法官可以在庭审中辨法析理,并对庭审录音录像以存档备查。庭审结束后,*可以采用表格式、令状式文书格式,及时制作简易文书,当庭送达当事人,即审即结。小额诉讼程序才会有旺盛的生命力。在统一的诉讼文书样式之前,各级*应积极探索简化的文书样
47.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条*三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
注:**实践中*受理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一般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原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已经确定;
二是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法律的议定程序已作出了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
三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起诉的是要求获得相应土地补偿的份额。
48.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条:“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应当参照*《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5条至*148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49.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就同一纠纷向*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条:“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就同一纠纷向*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关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问题
11.患者一方请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应证明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及受损害的事实。对于是否存在医疗关系,应综合挂号单、交费单、病历、出院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存在医疗行为的证据加以认定。
12.对当事人所举证据材料,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审查。因当事人采取、篡改、涂改等方式改变病历资料内容,或者遗失、销毁、抢夺病历,致使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无法认定的,改变或者遗失、销毁、抢夺病历资料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制作方对病历资料内容存在的明显矛盾或错误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病历仅存在错别字、未按病历规范格式书写等形式瑕疵的,不影响对病历资料真实性的认定。
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理
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判历来是民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审理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对于**安居乐业,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以及国家房地产政策的调整,房地产纠纷案件还会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做好此类纠纷的研究和预判,不断提高化解矛盾的能力和水平。
(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1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三十九条款*二项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未达到该项规定条件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14.物权法百九十一条*二款并非针对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仅以转让抵押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受让人在抵押登记未涂销时要求办理过户登记的,不予支持。
(二)关于一房数卖的合同履行问题
15.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保护顺位。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不能**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对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主管机关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确定。
(三)关于以房抵债问题
16.当事人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并要求制作调解书的,*应当严格审查协议是否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对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应当予以释明;对利用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或者规避公共管理政策的,不能制作调解书;对当事人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的,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百一十二条和《*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百九十条、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刑事侦查机关处理。
17.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并已经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一方要求确认以房抵债协议无效或者变更、撤销,经审查不属于合同法*五十二条、*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