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赔偿责任人之间的份额确定。对连带责任人之间进行份额确定,法定原则是依据责任大小而定,责任大的承担较大份额,责任小的承担较小份额;所谓责任大小主要是指过错大小。**实践中应把握如下基本原则:
一是故意侵权的责任份额应大于过失侵权的责任份额。比如雇员的责任份额确定,应区分过错性质而定:雇员故意发生交通事故的,可承担50%以上的责任份额;雇员因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的,承担的责任份额应低于雇主的责任份额,即承担不**过50%的责任份额。因为雇主对雇员雇佣活动的后果承担替代责任是法律的基本制度和原则,雇员因重大过失承担责任应视为对雇主责任的适当分担和减轻,不应承担**或同于雇主的责任。
二是直因连带责任人的份额应大于间因连带责任人的份额。在同一案件中,间因连带责任人的份额比例应低于直因连带责任人中的次要责任人承担的份额比例。举例说明,甲、乙驾驶车辆相撞致乘客受伤,甲、乙各承担主次事故责任,丙因系甲的被人,与甲、乙均系连带赔偿责任人。如果确定有次要责任的乙承担的责任份额为25%,那么丙应承担责任份额应低于25%,不可大于或等同。
三是违反通行规则的责任份额应大于违反车辆、驾驶人管理规则的责任份额。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一般是在运行中发生的,忽视通行规则应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而违反车辆、驾驶人管理规定的过错并非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过错。比如,甲酒后直行,与乙转弯未避让,发生相撞事故致乘客损伤的,乙的责任比例应**甲的责任比例。
均未缴纳交强险的机动车相撞,不适用《事故赔偿解释》*19条*1款规定
本案要旨:现行道路交通法律为交通事故构建了两个规范机制:损害的转移;损害的分散。均未缴纳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当事人双方均无法通过保险进行损害的分散,也无权进行损害的转移,否则会造成实质性不公平的结果。**实践中必须对*《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条*1款做出限缩性解释。
婚宴菜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提出十倍索赔是否应予支持
——根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可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但前提是要认定涉案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可以从文义解释、当然解释以及食品安全标准所涉及的范围和种类等角度界定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消费者权益保》*55条和《食品安全法》*148条各有不同的构成要件,针对同一消费事实,若提出不同的诉讼主张和法律依据,包括选择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有可能得出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做好充分的释明工作。
同一被保险人的不同车辆相撞发生事故时,受损害一方不能构成相对的*三者
本案要旨:根据《保险法》*五十条*二款的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或人身意外保险不同,责任保险不以被保险人实际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为条件,而是以被保险人的无形赔偿责任为承保对象,必须以被保险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为赔付条件。因此,同一被保险人的不同车辆相撞发生事故时,由于被保险人不能成为自己的侵权主体,构成责任基础的侵权法律关系不存在,故因被保险的机动车事故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或财产损失,不能作为本车的机动车责任保险受害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被保险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只能通过人身意外险或其他非责任的财产保险获得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