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入户后转化为抢劫罪的,应认定具备“入户抢劫”情节
被告人入户后,被被害人当场发现,意图抗拒抓捕,当场使用威胁被害人不许其喊叫,然后逃离案发现场,依法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子女进入父母居室内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本案中,被告人明**深夜进入李冬林的卧室进行抢劫,在形式上符合“入户抢劫”的构成特征,但是,明**与李**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论其进入继父李**的居室是否得到李冬林的同意,都不属于非法侵入;同时,从我国的传统道德观念来看,无论子女是否成年或者与父母分开另住,子女进入父母的卧室或者住宅,都是正常的。因此,对于明**进入其继父李**卧室实施的抢劫行为,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自首有两方面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 关于自动投案,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和《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的规定,除直接到公安机关投案外,其他一些情形下归案也可视为自动投案,其中包括“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2. 关于如实供述。如实供述的标准,就内容而言,要求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对于黄某次供述中仅承认杀死一人的情况,《意见》规定:多次实施同种罪行,仅交代部分罪行的,需要综合考虑已交代犯罪事实与未交代犯罪事实的危害程度,已交代犯罪数额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相当,一般不认定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按照上述标准,黄某次供述不属实。
《解释》《意见》对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的时间也有要求:投案后始终如实供述;或者是自动投案时如实供述,后虽翻供,但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或者是自动投案时虽未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机关掌握其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
挪用公款罪未遂的认定
挪用公款罪作为结果犯,同样存在未遂问题。
根据本法*23条规定,挪用公款罪的未遂问题,包括两种情形 :
一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虽其已着手实施挪用公款犯罪行为,但尚未能将公款挪出。对此,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是行为人已将公款挪出,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尚未使用,这种挪而未用的行为,实际上已经侵害公款的使有权,因此,应比照挪用公款罪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挪用公款与拆借资金的认定
拆借资金与挪用公款,作为两种对公款的处置方式,在认定两者的界**,应把握以下几点 :
1 、概念上的区别。前者是指银行或企业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一种借贷的行为方式,是一种合法行为而后者是将原定用于某方面的公款移作他用的行为,它侵犯了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2 、行为方式上的区别。前者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是经有权出借的人同意,并通过合法手续,如拆借协议、贷款合同,这是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债权关系而后者是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公款挪用,使国家或集体对公款失去控制,具有行为上的隐蔽性和手段上的违法性。
3 、从社会危害性上看。前者是一种融通资金的行为,它为解决公司、企业生产、流通资金暂时短缺起积极作用。如违反有关规定则是一种违规违纪行为而后者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干扰和破坏了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4 、对那些以拆借资金为名,逃避信贷规模控制和监督制度的非法拆借行为,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应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5 、认定拆借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既要根据国家有关拆借行为的金融法律、法规、规定,也要根据本法* 185 条、* 272 条和本条规定进行确定。其中,《*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46 条规定 : “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银行规定的期限,拆借的期限长不得**过四个月。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这一规定,是认定银行间拆借资金是否合法的直接根据。
证据证明:本案被告人构成猥亵儿童罪而非罪
【内容提要】刑事诉讼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为重要的就是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案件事实与获取的证据相一致,才能正确适用法律,案件才能得到正确处理。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手段,更是正确定罪量刑的**。本案裁判结果体现了在“凡是案件事实不清的不能定案,凡是证据不确定不充分的不能定案”的严格证据原则的指导下,运用证据否定指控罪名,以法庭认定罪名定罪量刑的诉讼证据核心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