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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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崂山区 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 姓名: 段贵成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已绑定

    债务纠纷赔偿 借贷纠纷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1-12-07
  • 阅读量:122
  • 价格:50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山东青岛市南区  
  • 关键词:债务纠纷赔偿

    债务纠纷赔偿 借贷纠纷详细内容

    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和内容
    (一)通知的方式
    《合同法》以及**解释均并未对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和事项进行规定。在**实践中,如果债权人或是债权受让人无法证明债务人确实已经“被通知”到债权转让的事项,则债务人有权拒绝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并以此来逃避和拖延偿还债务,不利于债权人以及债权让与人的利益的实现。
    在实践中,不管何种方式,只要债务人能够被“通知”到,“通知”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但是如何证明债务人已经被“通知”到,则需要“通知”的方式能够被证明。
    (1)采取口头方式通知
    贵司和债权受让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来通知债务人,但是如果对方予以否认收到通知的话,则需要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予以证明,或是其他方式证明对方已经被“通知”到,本所律师不建议贵司采取该方式。
    (2)采取书面通知方式(特快专递方式见后)进行通知
    如果是采取书面方式(特快专递以外)来进行通知的,并没有法律法规对履行通知义务的证明力给出规定,结合**实践,建议贵司采取挂号信方式进行通知。
    挂号邮件必须到邮局营业窗寄,经邮局营业人员验视、封装、书写、邮资等,符合挂号邮件的要求,邮局出给收据;平常邮件不出给收据。挂号邮件在邮局内部处理和传递过程中都要逐件的进行登记。
    贵司或债权受让人在寄挂号信时应当在备注处尽可能详细写明邮件的内容。
    (3)采取特快专递方式进行通知
    可以参考《*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的请示的复函》中的相关规定。
    《*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的请示的复函》:
    河北省高级*:
    你院[2003]冀民二请字*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
    因此,如果贵司或债权受让人采取特快专递的方式进行通知,则建议保留存根,并且注明特快专递的内容。在**实践中,也有保留存根,但是无法证明特快专递中的内容而导致通知存在瑕疵的案例,因此,因此。建议贵司尽可能详细注明快递文件的内容。
    (4)建议采取公证送达的方式来进行送达。
    《民事诉讼法》*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公证证明的除外。”
    《*共和国公证法》*十一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九)保全证据; ……
    债务纠纷赔偿
    关于债权转让合同效力争议问题。
    原则上应当通过另行提起诉讼解决,执行程序不是审查判断和解决该问题的适当程序。被执行人主张转让合同无效所援引的《纪要》*五条也规定:在受让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诉讼中,债务人提出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抗辩的,*应告知其向同一*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债务人不另行起诉的,*对其抗辩不予支持。关于裕的申请执行人资格问题。因本案在异议审查中查明,裕明确表示其已经退出债权受让,不再参与本案执行,故后续执行中应不再将裕列为申请执行人。但如果没有其他因素,该事实不影响另一债权受让人李晓玲的受让和申请执行资格。李晓玲要求继续执行的,福建高院应以李**为申请执行人继续执行。
    债权转让合同中,受让人以免除担保人的担保义务为条件受让债权,受让人再转让该债权时,未设定该条件,则后转让人能否向担保人主张债权?
    广西**进出口公司诉广西**置业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抗诉案(2011年8月15日*共和国*院公报[2011]*4期出版)
    判决如下:信*公司与安和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十六条作出了特别约定,该特别约定是信*公司与安*公司在债权转让中对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进行的变更。该变更关系到丝绸公司应否履行担保债务等问题。在上述生效判决执行过程中,丝*公司在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提出主张本案债务已经免除的异议之后,又向该院提起诉讼,请求通过诉讼解决其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符合《*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零二条之规定,对其诉讼主张,该院予以支持。
    导致本案纠纷产生的原因,在于对《债权转让合同》约束力问题的理解和对该合同*十六条的特别约定如何解读,以及《债权转让合同》与《债权转让公告》的内容不一致时,依据哪一个文件进行处理的问题。该院认为,本案所涉债权为附条件债权让与,受让人安和公司以免除担保人丝绸公司的担保义务为条件受让债权。《债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在信达公司与安和公司之间设立了特定的义务关系,该合同*十六条的特别约定,排除了安和公司的本案也排除了丝绸公司的债务。受让人安和公司再转让时,后手受让人大步公司、桂华公司不能取得大于前手安和公司的合同。大步公司、桂华公司在受让安和公司的债权时,必须对安*公司与信*公司之间的合同进行审查,以判断安和公司债权的完整内容。《债权转让合同》经信*公司与安*公司签字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公告》并非合同,该公告的发布并未使信达公司与安和公司之间设立的有别于《债权转让合同》的新的义务关系。《债权转让公告》亦不同于物权登记,不产生类似于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当《债权转让公告》登载的内容与《债权转让合同》不一致时,尤其是债权转让人信达公司并未申明放弃或者变更《债权转让合同》中的上述条款,则应当以《债权转让合同》的约定为准。《债权转让合同》*十六条约定的有关内容,对丝绸公司产生免责的法律效力。因此,安*公司、大*公司、桂*公司均不能依据《债权转让公告》向丝绸公司主张。
    丝绸公司对安*公司、大*公司、桂*公司的本案债务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债务纠纷赔偿
    合作开发房地产关系中的合作各方当事人在项目公司中是否享有股权不影响其在合作开发合同中所应享有的权益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约定履行合法审批程序后将工业用地性质变更为居住用地后再行开发房地产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要准确判断和认定是否构成一物数卖,必须根据每个案件的不同事实情况,剖析当事人的内心真意,依法公平合理地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债务纠纷赔偿
    合同当事人及诉讼时效的认定,应分别考量当事人意思表示及合同是否约定有履行期
    当事人合同中关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应按照《*共和国合同法》*六十一条、*六十二条规定作出解释
    未按约交纳土地出让金时,应综合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预期利益、损失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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