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逃税罪的界限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逃税罪虽然都属于危害税收的犯罪,但两者在构成要件有明显的区别。《刑法》*二百零四条*二款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该款的规定使得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逃税罪有所交叉,因此需要对两者进行区分。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逃税罪的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而逃税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仅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才可构成。
(2)客体不同。虽然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逃税罪侵犯的都是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但是,骗取出口退税罪侵犯的是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中的出口退税制度,范围更小。
(3)客观方面不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逃税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或者不缴、少缴已扣、已收税款,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达到法定标准的行为。
车主纵容他人醉酒驾驶发生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
【裁判要旨】机动车辆所有人明知他人醉酒的情况下,仍纵容他人驾驶机动车,车辆所有人与车辆驾驶者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在过失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场合,由于交通肇事罪事实上乃危险驾驶的加重结果,故车辆所有者亦要对交通肇事罪结果负责,进而成立交通肇事罪。
挪用公款罪未遂的认定
挪用公款罪作为结果犯,同样存在未遂问题。
根据本法*23条规定,挪用公款罪的未遂问题,包括两种情形 :
一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虽其已着手实施挪用公款犯罪行为,但尚未能将公款挪出。对此,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是行为人已将公款挪出,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尚未使用,这种挪而未用的行为,实际上已经侵害公款的使有权,因此,应比照挪用公款罪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挪用公款与拆借资金的认定
拆借资金与挪用公款,作为两种对公款的处置方式,在认定两者的界**,应把握以下几点 :
1 、概念上的区别。前者是指银行或企业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一种借贷的行为方式,是一种合法行为而后者是将原定用于某方面的公款移作他用的行为,它侵犯了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2 、行为方式上的区别。前者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是经有权出借的人同意,并通过合法手续,如拆借协议、贷款合同,这是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债权关系而后者是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公款挪用,使国家或集体对公款失去控制,具有行为上的隐蔽性和手段上的违法性。
3 、从社会危害性上看。前者是一种融通资金的行为,它为解决公司、企业生产、流通资金暂时短缺起积极作用。如违反有关规定则是一种违规违纪行为而后者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干扰和破坏了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4 、对那些以拆借资金为名,逃避信贷规模控制和监督制度的非法拆借行为,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应以挪用公款罪论处。
5 、认定拆借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既要根据国家有关拆借行为的金融法律、法规、规定,也要根据本法* 185 条、* 272 条和本条规定进行确定。其中,《*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46 条规定 : “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银行规定的期限,拆借的期限长不得**过四个月。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这一规定,是认定银行间拆借资金是否合法的直接根据。
关于包庇犯罪分子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犯罪的问题
*三十条 办理包庇犯罪分子和窝藏、转移、隐瞒、毒赃案件,应当依照《刑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定罪量刑。
*三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包庇可能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运输、制造的犯罪分子;
(二)窝藏、转移、隐瞒或五十克以上或其他数量相当的的;
(三)窝藏、转移、隐瞒毒赃数额达到当地当时五十克以上价值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关于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的问题
*三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提供场所或者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内吸,注射的行为。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依照《*共和国禁毒法》*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3次以上的;
(二)容留3人以上吸食、注射的;
(三)因涉毒类犯罪被刑事处罚过的;
(四)因容留他人吸毒受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五)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的;
(六)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的;
(七)容留他人吸食注射造成他人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国家工作人员及戒毒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容留他人吸食、注射的;
(九)其他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