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权纠纷案件
会议认为,近年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形态的日趋丰富,民事主体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数量不断增长,各种特殊侵权、新型侵权案件不断出现,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案件、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物件损害赔偿案件等特殊、新型案件日益成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类型。目前,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日益呈现出法律关系复杂化、诉讼主体多元化、赔偿数额高额化、纠纷发生群体化的鲜明特点,成为所有民事案件中社会敏感程度高、波及范围广、审理难度大的纠纷案件类型,因此,做好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已经成为*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侵权责任法作为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的基本民事法律,对于统一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对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全省各级*要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化解社会领域的侵权纠纷为主线,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为核心,切实做好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工作。
(一)关于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解释的衔接问题
侵权责任法在归责原则、责任主体、承担责任方式等方面与以前有关侵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解释的规定存在诸多冲突,因此,要正确处理好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解释之间的适用关系问题。对于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之前与该法内容存在冲突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解释的相关规定,不应再继续适用;对于侵权责任法未明确规定,且之前法律、行政法规和**解释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原则相一致的内容,可以作为对侵权责任法的有益补充,继续适用。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其他特别法对侵权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侵权责任法与其他侵权法律规范相冲突的,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
(二)关于无赔偿人或者赔偿人不明的情形下,有关部门能否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
因道路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流浪乞讨等身份不明的人死亡,无赔偿人或者赔偿人不明的情形下,门等有关单位向赔偿义务人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没有法律依据,*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
(三)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问题
《侵权责任法》*16条规定了侵权致人损害的赔偿范围,但没有明确规定各项损害赔偿项目的具体标准。在***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侵权致人损害的赔偿标准仍适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受害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问题
*《关于适用〈*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4条规定,*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8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依据该规定,在裁判说理中,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应分别计算,但在判决主文中将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合并计算作为一个判项,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判项中不再出现。
(五)关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存在法律适用二元化的现象。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不论构成医疗事故还是医疗差错,均应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以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并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确定案由;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的,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六)关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4条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实行的是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患者应当就医疗机构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在《侵权责任法》*58条规定的如医务人员有违规**行为或者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疗材料、、篡改、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形下,才适用过错推定的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因、篡改、涂改或以其他不当方式改变病历资料内容、遗失、销毁、抢夺病历等情形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在因果关系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无法认定的,由改变、遗失、销毁、抢夺病历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病历制作方对病历资料的内容存在明显矛盾或错误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病历仅存在错别字、未按病历书写规范书写等形式瑕疵的,不影响病历的真实性的认定。
(七)关于产品责任的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责任问题
依据《侵权责任法》*41条的规定,产品责任对产品的生产者实行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而对产品的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行使选择权,请求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选择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销售者有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产品缺陷是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选择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生产者有证据证明销售者存在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销售者追偿。
受害人选择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作为共同被告的,应当判决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共同被告中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其不应承担责任的,可明确其依法享有追偿权。
(八)关于产品侵权责任的惩罚性赔偿的问题
依据《侵权责任法》*47条的规定,惩罚性赔偿于因缺陷产品致使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人身损害,而不适用财产损害。在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侵权人的赔偿能力、获利状况、受害人遭受的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
(九)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问题
侵权致人损害,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侵权致人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侵权情节、影响范围、侵权获利情况、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为受害人或者近亲属。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会议认为应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予以适当调整。具体调整标准如下:侵权人是自然人的,一般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1000元—5000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5000元—10000元。侵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自然人赔偿标准的五至十倍予以赔偿。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赔偿标准。
(十)关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一损害的赔偿责任问题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实行过错责任,而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损害的,机动车之间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一损害,如果能够明确各自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12条的规定处理,由机动车之间各自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无法明确责任,且每个机动车的肇事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适用《侵权责任法》*11的规定,由各机动车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关于机动车*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三者的认定问题
机动车*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三者”的范围应严格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1条的规定确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本车人员因机动车颠覆、倾斜等脱离了被保险机动车辆造成损害的,不宜视为受害人为机动车*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三者”,受害人请求保险公司承担限额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十二)关于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理问题
机动车未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机动车*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参照适用《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65条的规定,由赔偿义务人在相应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十三)关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予以赔偿的问题
机动车贬值损失一般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其使用性能虽已恢复,其本身经济价值却会因发生交通事故而降低所造成的损失,其实质为民法理论上所称的纯粹经济损失。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予以赔偿,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且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认定受机动车本身状况、机动车的用途、市场价格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具有多变性和不可确定性。因此,不宜支持交通事故受害人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
关于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仲裁会的法律文书的范围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一类是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另一类则是基于非法律行为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的物权变动,包括*判决、征用、继承等原因引起。
根据《物权法》*二十八条规定:“因*、仲裁会的法律文书和**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上述规定属于因法律规定而引起的物权变动,但物权法对于哪些法律文书可以引起物权变动没有具体规定,实务中*产生歧义,《解释》对于法律文书进行了限缩性规定。
按照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不同,可以把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形成之诉,是原告请求*判决改变或消灭某种法律关系的诉。根据三个不同诉的性质,形成性法律文书在确定之时,无须强制执行就自动发生法律关系变动的效果,至于给付、确认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法律文书的形式,包括判决书、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关于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裁定,从实务来看,主要是执行程序中对不动产和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时所作的**成交裁定和以物抵债裁定。
另应注意的是,诉讼、仲裁和执行中的程序性问题或者特定事项作出的法律文书等,以及解决身份关系的法律文书,不会直接引起物权变动。
关于按份共有人**购买权的**保护
《物权法》对按份共有规定比较简单,实践中按份共有人**购买权的实践运用及**判断标准不一,影响了按份共有人**购买权制度功能的发挥。《解释》对制度进行了细化,分别从按份共有人**购买权行使的起始条件、同等条件的认定、行使期间、主体范围以及裁判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具有可操作性。
1、**购买权是具有物权性质的债权
**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于*三人购买的。**购买权是对出卖人行使设置的一个合理负担,对先买权人的利益进行特殊保护。根据院的观点,**购买权是具有物权性质的债权,是一种债权的期待权。
2、同等条件是**购买权的实质条件
**购买权是法律在**出卖人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赋予特殊主体特殊利益的一项制度。出卖人的合法利益的**体现在**购买权行使的同等条件上。根据《物权法》一百零一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购买的。法律规定同等条件下**购买权人享有**于他人购买的。
何谓同等条件?法律之前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买卖合同的核心条款是价格,因此同等条件主要包括价格条款,当然也包括履行期限、付款等付款条件,有些还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这次《解释》对“同等条件”进行了解读,认为“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3、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共有份额变化的,不产生**购买权
在共有份额因继承、遗赠等情形发生变化,由于继承、遗赠是非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并不存在对价支付,不存在交易价格,因此同等条件无从谈起。基于同等条件是**权购买的实质性要件,在缺失实质性要件情形下,共有份额虽然发生变化,仍无法产生**购买权。
4、**购买权的行使期限
为了**交易安全,促进正常财产流转,有效维护权益,**购买权的行使必须在一个合理期限内行使。这次《解释》作出了可操作性的规定。**购买权行使期间分为三类,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不同期限,及起始时间:(1)当事人约定或者*的期间,约定**。(2)一般行使期间,即十五日。分三种情况: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3)长期限六个月,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5、按份共有受侵害时的**救济
主张**购买的按份共有人通过诉讼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财产份额的,*应予支持。虽主张**购买权,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也就是违反了**购买权同等条件的实质性条款,*不予支持。同理,未在《解释》规定的期限内主张**购买,违反**购买权的形式要件,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按份共有人起诉必须提出按照同等条件下购买该共有份额的诉讼请求,如果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认定合同无效,由于对异议人没有实际意义,且存在损害转让益的风险,*不予支持。
61.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时,未依照*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向*提交其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凭证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三条:“保险人在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时,未依照*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向*提交其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凭证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62.保险人依据*诉讼特别程序法*九十五条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以他人名义提起诉讼的,**应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关于适用<*共和国*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五条:“保险人依据*诉讼特别程序法*九十五条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以他人名义提起诉讼的,**应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共和国*诉讼特别程序法》*九十五条:“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时,被保险人已经向造成保险事故的*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可以向受理该案的*提出变更当事人的请求,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三人请求赔偿的。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赔偿不能弥补*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向*三人请求赔偿。”
63.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二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民事案由
138、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
(1)企业名称(商号)转让合同纠纷
(2)企业名称(商号)使用合同纠纷
139、特殊标志合同纠纷
140、网络域名合同纠纷
(1)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
(2)网络域名转让合同纠纷
(3)网络域名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41、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纠纷
十四、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142、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1)著作权权属纠纷
(2)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
(3)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
(4)侵害作品修改权纠纷
(5)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
(6)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7)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8)侵害作品出租权纠纷
(9)侵害作品展览权纠纷
(10)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
(11)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12)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
(1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14)侵害作品摄制权纠纷
(15)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
(16)侵害作品翻译权纠纷
(17)侵害作品汇编权纠纷
(18)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19)出版者权权属纠纷
(20)表演者权权属纠纷
(21)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
(22)广播组织权权属纠纷
(23)侵害出版者权纠纷
(24)侵害表演者权纠纷
(25)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
(26)侵害广播组织权纠纷
(2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
(28)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14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1)商标权权属纠纷
(2)侵害商标权纠纷
144、**权权属、侵权纠纷
(1)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2)**权权属纠纷
(3)侵害发明**权纠纷
(4)侵害实用新型**权纠纷
(5)侵害外观设计**权纠纷
(6)假冒他人**纠纷
(7)发明**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
(8)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
(9)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
145、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
(1)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纠纷
(2)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
(3)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14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侵权纠纷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
(2)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
147、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
148、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
149、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
(1)网络域名权属纠纷
(2)侵害网络域名纠纷
150、发现权纠纷
151、发明权纠纷
152、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
153、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
(1)确认不侵害**权纠纷
(2)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
(3)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
154、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
(1)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权损害责任纠纷
(2)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权损害责任纠纷
(3)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
(4)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损害责任纠纷
(5)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
155、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156、**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
十五、不正当竞争纠纷
157、仿冒纠纷
(1)擅自使用**商品特**称、包装、装潢纠纷
(2)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
(3)、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
(4)产地纠纷
158、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159、虚假宣传纠纷
160、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1)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2)侵害经营秘密纠纷
161、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纠纷
162、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
163、有奖销售纠纷
164、商业诋毁纠纷
165、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
十六、垄断纠纷
166、垄断协议纠纷
(1)横向垄断协议纠纷
(2)纵向垄断协议纠纷
167、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
(1)垄断定价纠纷
(2)掠夺定价纠纷
(3)拒绝交易纠纷
(4)限定交易纠纷
(5)交易纠纷
(6)差别待遇纠纷
168、经营者集中纠纷
*六部分编辑
十七、劳动争议
169、劳动合同纠纷
(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集体合同纠纷
(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4)非全日制用工纠纷
(5)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6)经济补偿金纠纷
(7)竞业限制纠纷
170、社会保险纠纷
(1)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2)保险待遇纠纷
(3)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4)生育保险待遇纠纷
(5)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171、福利待遇纠纷
十八、人事争议
172、人事争议
(1)辞职争议
(2)辞退争议
(3)聘用合同争议
*七部分编辑
十九、*海商纠纷
173、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
174、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
175、船舶损坏空中设施、水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176、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
177、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
178、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
179、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180、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181、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损害责任纠纷
182、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183、海上、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84、海上、通海水域行李运输合同纠纷
185、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
186、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187、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188、船舶修理合同纠纷
189、船舶改建合同纠纷
190、船舶拆解合同纠纷
191、船舶抵押合同纠纷
192、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193、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1)定期租船合同纠纷
(2)光船租赁合同纠纷
194、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95、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船舶承包合同纠纷
196、渔船承包合同纠纷
197、船舶属具租赁合同纠纷
198、船舶属具保管合同纠纷
199、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
200、海运集装箱保管合同纠纷
201、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
202、船舶代理合同纠纷
203、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204、理货合同纠纷
205、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
206、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207、海难救助合同纠纷
208、海上、通海水域打捞合同纠纷
209、海上、通海水域拖航合同纠纷
210、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
211、海上、通海水域保赔合同纠纷
212、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联营合同纠纷
213、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
214、*担保合同纠纷
215、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
216、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
217、船舶检验合同纠纷
218、*请求担保纠纷
219、海上、通海水域运输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纠纷
220、港口作业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纠纷
221、港口作业纠纷
222、共同海损纠纷
223、海洋开发利用纠纷
224、船舶共有纠纷
225、船舶权属纠纷
226、海运欺诈纠纷
227、*债权确权纠纷
*八部分编辑
二十、与企业有关的纠纷
228、企业出资益确认纠纷
229、侵害企业出资益纠纷
230、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
231、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
232、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
233、企业分立合同纠纷
234、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
235、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236、经营合同纠纷
237、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238、联营合同纠纷
239、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3)外商独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4)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24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24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二十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42、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243、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244、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245、股东出资纠纷
246、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247、股东知情权纠纷
248、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249、股权转让纠纷
250、公司决议纠纷
(1)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2)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251、公司设立纠纷
252、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253、发起人责任纠纷
254、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255、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256、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257、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258、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
259、公司合并纠纷
260、公司分立纠纷
261、公司减资纠纷
262、公司增资纠纷
263、公司解散纠纷
264、申请公司清算
265、清算责任纠纷
266、上市公司收购纠纷
二十二、合伙企业纠纷
267、入伙纠纷
268、退伙纠纷
269、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
二十三、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270、申请破产清算
271、申请破产重整
272、申请破产和解
273、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274、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
275、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276、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277、追收抽逃出资纠纷
278、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
279、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1)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2)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280、取回权纠纷
(1)一般取回权纠纷
(2)出卖人取回权纠纷
281、破产抵销权纠纷
282、别除权纠纷
283、破产撤销权纠纷
284、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
285、管理人责任纠纷
二十四、证券纠纷
286、证券确认纠纷
(1)股票确认纠纷
(2)公司债券确认纠纷
(3)国债确认纠纷
(4)证券投资基金确认纠纷
287、证券交易合同纠纷
(1)股票交易纠纷
(2)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3)国债交易纠纷
(4)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
288、金融品种交易纠纷
289、证券承销合同纠纷
(1)证券代销合同纠纷
(2)证券包销合同纠纷
290、证券投资咨询纠纷
291、证券资信评级服务合同纠纷
292、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1)股票回购合同纠纷
(2)国债回购合同纠纷
(3)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
(4)证券投资基金回购合同纠纷
(5)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293、证券上市合同纠纷
294、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295、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
296、证券发行纠纷
(1)证券认购纠纷
(2)证券发行失败纠纷
297、证券返还纠纷
298、证券欺诈责任纠纷
(1)证券交易责任纠纷
(2)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
(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4)欺诈客户责任纠纷
299、证券托管纠纷
300、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纠纷
301、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302、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纠纷
二十五、期货交易纠纷
303、期货经纪合同纠纷
304、期货交易纠纷
305、期货强行平仓纠纷
306、期货实物交割纠纷
307、期货保证合约纠纷
308、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309、侵占期货交易保证金纠纷
310、期货欺诈责任纠纷
311、操纵期货交易市场责任纠纷
312、期货交易责任纠纷
313、期货虚假信息责任纠纷
二十六、信托纠纷
314、民事信托纠纷
315、营业信托纠纷
316、公益信托纠纷
二十七、保险纠纷
317、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2)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3)信用保险合同纠纷
(4)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5)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318、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1)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2)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3)健康保险合同纠纷
319、再保险合同纠纷
320、保险经纪合同纠纷
321、保险代理合同纠纷
322、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
323、保险费纠纷
二十八、票据纠纷
324、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325、票据追索权纠纷
326、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
327、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328、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329、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330、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
331、票据保证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