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的,应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案例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在明知他人所请托事项的前提下,仍收受他人所给予的财物,并在审批业务的过程中,没有提出过反对意见,使他人的目的得以实现。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应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可认定为受贿罪。
先入户后转化为抢劫罪的,应认定具备“入户抢劫”情节
被告人入户后,被被害人当场发现,意图抗拒抓捕,当场使用威胁被害人不许其喊叫,然后逃离案发现场,依法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子女进入父母居室内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本案中,被告人明**深夜进入李冬林的卧室进行抢劫,在形式上符合“入户抢劫”的构成特征,但是,明**与李**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论其进入继父李**的居室是否得到李冬林的同意,都不属于非法侵入;同时,从我国的传统道德观念来看,无论子女是否成年或者与父母分开另住,子女进入父母的卧室或者住宅,都是正常的。因此,对于明**进入其继父李**卧室实施的抢劫行为,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车主纵容他人醉酒驾驶发生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
【裁判要旨】机动车辆所有人明知他人醉酒的情况下,仍纵容他人驾驶机动车,车辆所有人与车辆驾驶者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在过失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场合,由于交通肇事罪事实上乃危险驾驶的加重结果,故车辆所有者亦要对交通肇事罪结果负责,进而成立交通肇事罪。
罪共同犯罪中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裁判要旨】在罪共同犯罪中,应严格遵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共犯原理,即只要某一共犯构成罪既遂,其他因意志以外因素实施奸淫行为未得逞的共犯仍应构成罪既遂。奸淫行为的**性不能成为罪共同犯罪中既遂与未遂得以并存的充足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