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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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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崂山区 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 姓名: 段贵成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未绑定

    黄岛离婚纠纷官司 解除婚姻 运营正规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21-12-07
  • 阅读量:85
  • 价格:50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山东青岛市南区  
  • 关键词:黄岛离婚纠纷官司

    黄岛离婚纠纷官司 解除婚姻 运营正规详细内容

    债权人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不仅应当要求夫妻双方签字而且需要夫妻双方均在担保合同中明确作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
    虽然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婚后取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担保合同中签字,即代表双方均认可以夫妻共同财产提供担保的事实。但如果夫妻一方仅以夫妻共同财产提供担保的,不能要求另一方在离婚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仅能要求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范围内承担有限的清偿责任。*的这一裁判观点意味着以夫妻共同财产提供担保的,婚前财产或者离婚后一方又新增的财产利益均不能纳入担保财产范围,债权人的权益此时也就无法获得充分的**。若夫妻双方均在协议中明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便是离婚后,债权人对于夫妻任意一方都还享有请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这不仅拓宽了债权人请求实现债权的路径还加提升了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可能。
    二、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连带责任的另一方签字仅代表对以夫妻共同财产提供担保行为的确认,离婚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必须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离婚后一方*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是:
    1、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无共同财产分割,无共同存款分割,无共同债权分割,无共同债务分割”;
    2、案涉利益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3、担保协议上夫妻另一方未作为担保的当事人出现。
    黄岛离婚纠纷官司
    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黄岛离婚纠纷官司
    执行异议之诉中*不宜仅因未办理过户手续即排除案外人基于离婚协议约定对执行标的提出的主张
    本案要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审查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实质是审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享有的权益与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所享有的权益何者更**。由于物权法与婚姻法对物权的保护各有侧重,*不宜仅因未办理过户手续即排除案外人基于离婚协议约定对执行标的提出的主张,而应从立法目的的角度,全面考量离婚协议是否存在恶意串通以及债权形成时间、债权性质、债权内容、社会等因素,进而确定对未过户房产享有更为**民事权益的主体。
    黄岛离婚纠纷官司
    *关于适用《*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三条、*三十二条、*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受理。
    *二条 *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三条 *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四条 *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受理。
    *六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七条 *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受理。
    *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当受理。
    *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十二条 婚姻法*十七条*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十四条 *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十六条 *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十七条 *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提起诉讼。
    *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的,*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十九条*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三人串通,虚构债务,*三人主张的,*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三人主张的,*不予支持。
    *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应当支持。
    *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二十八条 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二十九条 本解释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后,此前*作出的相关**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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