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约定不可撤销连带共同保证,并约定债权人在实现担保顺位上不受限制的,无论债权人该笔债权是否享有其他担保,均不影响债权人主张——黄某诉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金融开放背景下出现的民间借贷纠纷,涉及民间借贷多个连带共同保证人,其分别对自身担保责任提出抗辩理由,若保证人之间明确约定了各担保人对债权共同承担连带共同保证,担保合同在约定不可撤销的同时还约定了债权人在实现担保顺位上不受限制,则无论债权人该笔债权是否享有其他担保,均不影响其对本案担保人主张。可见,本案各担保人的辩解理由均不成立,应按约承担连带共同担保责任。
四、关于借款偿还的认定
1.借款数额的认定
(1)147份二审生效判决中有69份涉及预先扣息争议,其中29份判决一审、二审均认为,借款人抗辩存在预先扣除的利息(“砍头息”),应当结合款项交付方式、银行流水、当事人陈述等综合认定。查明确实存在预先扣除利息的,应当将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另有5份生效判决系二审改判一审,同样持有此种观点。
(2)在69份涉及预先扣息争议的二审生效判决中,其中12份判决一审、二审均认为,如果借款合同明确约定或原告自认在借贷关系成立之日借款人给付借款期内利息或首期利息,即可认定原告预先扣除利息的,应根据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
(3)在69份涉及预先扣息争议的二审生效判决中,其中19份判决一审、二审均认为,原告举证证明大部分借款通过金融机构转款交付、剩余款项以现金方式交付,被告抗辩剩余款项未实际交付,系原告预先扣除借款期内利息或首期利息的,如果差额与借款期内利息或首期利息数额基本相符,则原告应就剩余款项交付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根据下列情况做出不同认定:
原告能够提供其从金融机构提取相应数额现金证据,并能够对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给付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认定原告主张;
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剩余款项XXX元以现金方式交付”,原告对于现金交付提供初步证据而被告不能提供反证的,可以认定原告主张。
2.借款偿还的认定
(1)147份二审生效判决中有18份涉及债务人向案外人偿还借款争议,其中9份判决一审、二审均认为,债务人向债权人以外的人偿还借款,且不能证明收款人系双方协议所确定的收款人的,债务人的还款行为不能产生债务清偿的法律效果。另有1份生效判决系二审改判一审,同样持有此种观点。
(2)147份二审生效判决中有5份涉及其他经济往来争议,其中3份判决一审、二审均认为,债务人主张已经偿还借款并提交还款凭据,债权人主张存在其他资金往来、系偿还其他债务并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的,不能认定债务已经清偿,债务人应当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3.借款利率认定
147份二审生效判决中有68份涉及借款利率认定争议,其中32份判决一审、二审均认为,借款凭据中没有约定利息,但通过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利息约定的,借款人应当支付利息。
五、关于一方举债时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课题组通过对34份因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而改判的案件进行裁判观点梳理认为,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审理思路、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1.审查债权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是否成立生效
根据民间借贷交易惯例,借款人在还清借款时通常要将其先前出具的借条索回,或由出借人当场将借条予以销毁,或由出借人出具借条作废的证明,以免出借人重复主张。因此,债权人将涉案借条交给借款人的行为通常意味着涉案借款已获清偿,而在涉案借款未获清偿的情形下,债权人便将涉案借条交给借款人,也与民间借贷通常的交易习惯不符。因此,对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在借贷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应尽大可能查明款项实际用途,必要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调取相关证据;如果借款数额在家庭日常需要范围内或借款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应认定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如果借款数额较大且债权人或借款人不能证明款项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债权人对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则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企业之间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的认定问题
裁判依据:
《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五十二条、本规定*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应予支持。
《*共和国合同法》*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裁判标准:
借贷双方虽然均为企业法人,但并无证据显示出借人是以经常放贷作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同时借款人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民间借贷行为存在《*共和国合同法》*五十二条或者《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间借贷合同有效,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