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使用竞业限制保护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是企业的宝贵财富。为了避免出现他们在离职后到其他用人单位或自己开办公司从事竞业限制业务,造成您的企业客户流失、知识产权被侵害、生产经营受损的局面,您可以与他们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并同时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明确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但请务必注意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过二年,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善用综合计时和不定时
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工作的,应支付加班工资。对由于工作性质、工作岗位的特点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建议您及时申请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同时注意保留经劳动者确认的考勤记录,以免在对加班事实发生争议时出现举证困难。
放弃年休留凭证
安排职工年休假是企业的义务。如果企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不愿休,建议您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休假,并要求职工以书面方式对是否休假、何时休假予以确认,以避免发生争议时举证不能。
合同主要条款的审查
订立合同时,要力争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尤其是不要在合同中使用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词句或多义词,而且要注意合同的条款有无重复,或者前后是否自相矛盾,以免被对方钻空子。例如,某合同条款约定“合同生效后不得**过45天乙方应向甲方缴纳1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如**过两个月未能如期缴纳,则合同自动失效。”这里的“两个月”究竟从哪一天开始算起,是从合同生效之日开始算起,还是从合同生效45天以后算起,写得不明确。再如某还款协议中约定“张三还欠款5万元”,这里的“还欠款”因为“还”字是多音字,就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解释。因此,对于合同中的用语,一定要仔细斟酌,是参考一些标准文本并结合交易的实际情况进行增删。实践无数次证明,合同越简单,风险就越大。如果客户抱怨合同内容过于复杂,并因此拒绝签订合同,只能说明该客户管理素质较差或该客户有欺诈的嫌疑。
对于合同条款的审查,不仅要审查文字的表述,还要审查条款的实质内容。下面,我简要介绍合同的一些主要条款的审查技巧。
(一)标的条款
标的条款是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任何一个合同,都有两个核心条款,一是主体条款,二是标的条款。缺少其一,合同就不能成立。一般来说,标的条款至少应当具备如下关键性内容:标的物的名称、所有权人和证书(如房产证书)等。
约定合同标的条款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要使用标的物的正式名称,即标准学名,而且要用全称。
文字表述必须明确具体,尽可能使用符合国际标准或国际行业习惯的商品名称。比如苹果手机5s的标准学名是iphone5s。现代社会商品日益丰富,使得双方约定不明时,真实意思很难探究,因此产生以类似商品作为合同约定标的交付带来的合同目的落空,这是严重的法律风险。
2、要写明商品商标。
一定的商标,标志着一定商品的性能、质量、种类。只有写明商标才能使商品特定化。比如“天堂牌”自动雨伞、“宇宙牌”过滤嘴等等。相同的产品因为品牌不同,价格差异有时非常巨大。苹果ipad与联想乐pad能一样吗?
3、在确定标的物时,还必须注意同名异物和同物异名的情况。
比如大豆,一般是指黄豆,但有些地方把蚕豆也叫大豆;又如自行车,有的地方叫人力车,有的叫脚踏车,有的叫单车。这种情况更需要双方对标的物进行明确约定,有时甚至还需要配合必要的图片或描述性的说明。
4、要写明标的物的品种、规格、花色及配套件等。
比如购买电视机,除了要写明名称、商标外,还要写明型号,是黑白还是彩电或数字电视机;是立式还是卧式;是遥控还是自调,以及尺寸大小等。特别是对于多规格产品尤其要注意。我们在与客户协商的时候,要对各型号产品的具体规格作出说明,同时详细了解客户的需要,避免供需之间出现差错。只有把以上这些问题定清楚,才算是确定的,才能使标的物特定化。
(二)数量条款
数量是标的物的具体化,决定着当事人义务的大小,如果合同确定了具体的标的物,但没有对数量作出具体约定,当事人的义务仍然无法确定。例如购买电视机的合同,即使对电视机的名称、牌号、商标、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和生产厂家等都作了明确的约定,但如果不约定购买电视机的台数,合同根本无法履行。数量条款通常包括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具体数量三个部分。关于数量条款的约定应当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在数量条款中要明确约定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而且必须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度量衡和法定单位进行计量。应尽量避免使用国家没有计量标准的数量单位,例如包、箱、袋、捆、打等,如果没有国家法定或主管部门规定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的,双方可根据合同标的物的性质和特点自行协商选用,但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必须明确、具体、统一。如果需要使用包、箱等计量单位,一定要明确每包、每箱的具体数量,防止产生分歧。
2、合同标的物的数量一定要明确具体,切忌模糊不清。
3、必要的时候,标的物的重量需要注明毛重和净重;要明确约定标的数量的正负尾差、自然减重、**欠幅度、合理磅差和运输损耗及其计算方法。
4、对于成套供应的合同标的物,还要明确约定随主机的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及安装修理工具的件数等。
另外,在实际业务中,对于大宗散装商品,比如农副产品和工矿产品,由于商品特点和运输装载的缘故,难以严格控制装卸的数量。此外,某些商品由于货源变化、加工条件限制等,往往在后出货时,实际数量与合同约定的数量会有所出入。对于这类交易,为了便于卖方履行合同,通常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溢短装条款,也就是约定交货数量可在一定幅度内增减,常用的方式是约定允许溢短装的百分比。例如购买2000米塑胶跑道,可有10%的增减幅度。
三、审查双方约定是否实用
企业签订合同主要是为双方之间的交易提供法律和道德上的**和约束。律师在审查合同时需要根据不同合同的不同特点,设置具有针对性、操作性的合同条款,以提高合同的实际使用价值。一般的合同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合同得以成立,限度应当包含主体、标的和数量。但是每一份合同都有其特殊性,仅仅按照上述内容约定往往是不够的,而需要根据合同内容的特点针对合同履行、责任归属、违约责任等进行特殊设置才能凸显其实用性。
一方面,律师需要审查合同条款的针对性。例如在劳动合同中专门针对公司高管或者核心人员设置竞业限制条款、保密条款以及对应的违约责任;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对卖方加设质保金、质保期等条款;广告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错发、漏发、少发以及广告质量不合格等情况,针对这些可能的情形须设置违约条款;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到期后租赁方在支付一定价款后可以拥有该租赁物等。增设或者变更的这些特殊条款可以大大提高合同的使用价值,更好地约束合同各方行为,**企业的合法、合理权益。
另一个方面,律师需要审核争议解决条款中的管辖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及**解释的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合同约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则不受此限制,尤其在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领域,合同主体可以灵活运用这一点。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双方相距甚远,约定合同争议解决的管辖*为己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将大大节约己方的诉讼成本;如果为发达地区的高科技企业,将管辖约定为其所在地*,一旦发生纠纷,由于该地区法官处理这方面纠纷的经验较为丰富,自然有利于准确把握和公正裁决该类纠纷。因此,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尽可能选择己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或者仲裁机构,如果选择仲裁机构,需要写明仲裁机构的全称,否则可能出现约定无效。律师在审查合同时要建议当事人将争议解决地选在己方而不是对方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