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必须注意的8律风险
一、合伙协议的重要性
既然个人合伙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这就需要参与合伙的人员自行设计一套“游戏规则”,而“游戏规则”根本就体现在合伙协议上。很多个人合伙经营者对于合伙事务就草草一到两张纸,认为合伙开始和气生财。但是任何合作应当“先小人后君子”,根据《民法通则》*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而参照《合伙企业法》*十八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本人认为还是应当参照《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条款来起草个人合伙协议,确立明确的“游戏规则”。
二、个人合伙财产
个人合伙投资到合伙事务中的财产都算是个人合伙财产,个人在合伙经营期间一般不得要求分割合伙财产,亦不得在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下将自身的合伙财产转让给*三人。
三、合伙事务的执行
现实生活中在合伙事务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经营的垄断:参照相关法律给出的指导性的意见,对于重要的经营决策和影响合伙事务的决策都需要合伙人全部或者**过一定比例后才能实施。而现实经营活动中,往往经营活动都是操纵在有销售资源的合伙人手上,这样其他合伙人就无法知晓经营的具体细节和事实,*产生纠纷。
(二)财务的垄断:作为一个灵活性的经营模式,财务账册对于了解经营情况,**自己的分红权益是十分关键的材料。而财务很多时候往往都是由经营者掌握,所以财务的垄断往往导致其他合伙人想查账,而查账的后结果是要么遭到拒绝,要么就是账册是经过处理的。
(三)转移或者处分合伙财产:由于个人合伙的财产没有像有限责任公司一样属于公司,处分和转移都要有程序,而合伙事务中个别合伙人会把合伙投资的财产转移或者处分掉,由于购买的*三人是善意的,就无法向*三人追偿,向处分人追偿时困难重重。
四、对外责任承担
各合伙人对于合伙事务的债务对外都有连带清偿责任,有些合伙人问协议中明明约定承担债务的份额,为什么债权人还是要求我偿还全部债务呢?对于该问题是这样的,合伙人的协议只对各合伙人有效,其约定对外在的*三人无效,所以还是需要进行偿还。
其次对于合伙债务,如果合伙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还需要各合伙人用个人财产偿还,这就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区别,有限公司一般情形下只以公司的资产进行偿还,股东是不需要以个人财产偿还的。
五、合伙经营的利润享有和亏损负担
在现实生活中关于经营利润的享有和亏损负担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很多合伙对于利润如何分配有约定,但是对于亏损的承担却没有写,根据相对应的原则,如果出现亏损,各合伙人应当按照利润分配的比例来承担损失。
(二)利润分配的多寡有问题,主要是个别合伙人财务账册不公开导致的,其实各合伙人应当约定一个月看一次财务报表以**自己的权益。
六、入伙和退伙
这里在现实生活有两点需要提醒:
(一)入伙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就是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些人在某些合伙人答应入伙后,出了钱出了力,后因为合伙人的资格认定不下来而无法参与合伙的盈利分配,只能将投资款转为借款。
(二)在某些合伙人有严重过错或者与其他合伙人有矛盾的时候,其又没有主动提出退出合伙,在这时合伙投资人员应当利用除名退伙来解决上述问题,即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在哪些情形下由多少合伙人决定即可除名。
七、个人合伙的清算
合伙清算在现实生活中需要注意两点:
(一)个人合伙的清算只能自行进行清算,不像有限责任公司可由*主持进行破产清算,因此很多时候有剩余合伙资产却因为合伙人不和而无法进行后的自我清算。
(二)个人合伙清算一定是建立在完整的财务账册基础上的,如果没有财务账册,个人合伙清算难以实现,则个人合伙投资的财产在后清算中可能无法得到有效的**。
提醒:个人合伙首要的还是需要制定“游戏规则”,在个人合伙经营过程中,掌握经营和财务的人往往比较强势,需要用制度或者方法加以制约,否则个人合伙较可能因为矛盾重重而散伙,而个人的投资收益却无法得到**。
董事会决议虽然未标明为“授权委托书”,但其内容已体现出授权委托的意思表示的,应视为授权委托书。
上海市高院认为:
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既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本案所争议的被告自来水公司形成的董事会决议,虽然未标明为“授权委托书”,但其内容已体现出授权委托的意思表示,符合授权委托的基本要素。尽管自来水公司在授权时未以“授权委托书”形式出现,但自来水公司的董事会决议无论在程序还是内容方面,均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应认定自来水公司已全权委托*三人上海水务公司办理转让讼争股权的事宜。况且,自来水公司在事后的函件中承认曾委托上海水务公司办理股权变更事宜。现自来水公司以该决议只是一份公司内部文件,董事会追赶职权,以及股东会事后不予追认等理由否认其授权效力,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上海水务公司以自己名义在自来水公司授权范围内与原告巴菲特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已载明上海水务公司与自来水公司之间有委托代理关系,根据《合同法》*四百零二条的规定,该协议可以直接约束自来水公司。根据《合同法》*四百零三条*二款的规定,因自来水公司的原因对巴菲特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巴菲特公司有权选择自来水公司或者上海水务公司主张。因此,自来水公司与巴菲特公司在本案中构成股权转让关系。巴菲特公司起诉要求自来水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在程序上并无不当。同理,自来水公司反诉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在程序上亦无不当。
董事会决议被*认定无效,不影响对外担保效力
实务要点: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意思形成属于公司内部事情,即使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被*确认无效,亦只是在公司内部发生效力,不影响其对外形成的法律关系效力。
案情简介:2004年,科技公司为热电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嗣后在科技公司股东提起的诉讼中,生效判决确认科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出对外担保的决议无效。另案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科技公司副董事长杨某为该担保事宜收受热电公司行贿款4万元。
*认为:①科技公司召开董事会形成决议,符合公司章程“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规定。根据科技公司对外担保公告中披露,该担保系充分考虑了本企业利益和担保事项可能存在的风险后作出的决定。无证据表明签署董事会决议股东受杨某胁迫,故杨某刑事犯罪并不影响案涉保证合同效力。②科技公司为热电公司提供担保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该真实意思形成属公司内部事情,即使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被*确认无效,亦只是在科技公司内部发生效力,不影响其对外形成的法律关系效力。故判决科技公司应承担本案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