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项目和数额应当根据证据情况认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已经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部分是否仍可以提起赔偿请求产生争议。《*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三人负担,*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有权向*三人追偿。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已负担部分的医疗费予以驳回,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三人追偿。
当事人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可以选择医学会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否则由*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本案要旨:目前各级医学会和**鉴定机构均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究竟由医学会还是**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首先须确定当事人双方是否意见一致,否则,由*依法依规委托**鉴定机构。
不能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或过失致病患被宣告死亡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要旨:病患在医疗机构过程中,自行走失后被宣告死亡,病患家属就此向医疗机构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虽然公民被宣告死亡属于法律推定,不能等同于自然死亡,但无论是被宣告死亡,还是自然死亡,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或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在没有证据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或过失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对病患家属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