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支付请求权
《*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当事人在证据上擅自涂改、添加内容
汪某向陈某出借款项10万元,由胡某、方某提供担保。陈某、胡某、方某在《借款担保协议》上签字确认,但各方对于借款的借期、利息未予以书面约定。后陈某、胡某、方某未归还借款,汪某向*提起诉讼。为明确借期和利息,汪某擅自在《借款担保协议》上添加内容,在借款时间一栏添加“3个月,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6月17日止”,在借款利息一栏添加“2%(每月贰万元)”。陈某、胡某、方某对《借款担保协议》上汪某自行添加的内容均提出了异议。
庐*查明该事实后,认为汪某在证据上擅自添加内容,妨碍案件审理,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判决驳回汪某的相应诉讼请求,并对其处以罚款5000元。
*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意图以案外人的财产清偿债务的,应当认定该担保不具有真实性——李诉罗、余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并非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而是意图以案外人的财产清偿债务,应当认定该担保不具有真实性,不能适用《高*关于适用〈*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二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