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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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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崂山区 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 姓名: 段贵成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未绑定

    青岛商事仲裁协议纠纷商事仲裁纠纷律师委托代理

  • 所属行业:生活服务
  • 发布日期:2021-12-07
  • 阅读量:167
  • 价格:50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山东青岛市南区  
  • 关键词:青岛商事仲裁协议纠纷律师,商事仲裁协议纠纷律师,青岛商事仲裁纠纷律师

    青岛商事仲裁协议纠纷商事仲裁纠纷律师委托代理详细内容

    14.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起诉的,*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法律依据:《*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二十四条*(二)项:“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五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百二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起诉的,*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共和国共和国仲裁法》*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起诉的,*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15.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受理后,另一方在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法律依据:《*共和国共和国仲裁法》*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受理后,另一方在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开庭前未对*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应当继续审理。”《*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六条
    16.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起诉的,仲裁会或者*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共和国共和国仲裁法》*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起诉的,仲裁会或者*不予受理。裁决被*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到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起诉。”

    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会议认为,婚姻家庭关系是基础的社会关系,婚姻家庭问题关乎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影响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始终保持高位运行,案件总量已经占到全省*各类诉讼和执行案件的10%以上,且逐渐呈现出案件增幅快、适用法律难、审理难度大的特点。全省各级*必须高度重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通过公正裁判依法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与稳定。婚姻法**解释(三)已颁布实施,各级*要认真组织学习,准确理解适用。一要注重保护妇女、老人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要重视由于城市化进程导致的老人赡养问题,要通过案件的审理,实现老有所养。在离婚案件中,要关注对生活来源较少、谋生手段较弱的妇女的扶养义务的落实。要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尤其是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权益。二要根据家庭财产类型的发展变化处理好财产关系。家庭财产已经从较为单一财产类型,逐步发展到股权及其他投资等多种财产类型并存。审理婚姻家庭财产案件时,要重视婚姻法与公**、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法律相协调,既要保护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也要重视发挥财产的整体效用,通过不同的财产分割方式,实现两者和谐并存。要认识“买断工龄款”、养老保险金等财产形态的特征,合理确定其财产性质。在涉及*三人交易的情形下,要重视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交易安全的维护等因素,注意保护善意*三人的合法权益。三要充分体现道德和善良风俗。通过案件的审理,倡导夫妻的婚姻忠诚义务、亲属间的扶养、赡养义务以及我国民间各种良好的风俗习惯,避免因案件的审理对长期以来形成的具有规范普通民众道德与行为的良好民俗、习惯造成冲击,通过制裁婚姻违法行为,引导善良风俗的巩固与确立。
    (一)关于离婚案件因被告下落不明而公告送达,能否缺席判决的问题
    *《关于适用〈*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51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只要婚姻当事人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当事人离婚。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起诉与对方离婚,而对方下落不明的,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并采取缺席判决的方式判决双方离婚。但考虑到现实生活中人口流动性比较强,公告送达的覆盖面相对有限,且关系到婚姻当事人的人身,因此,公告送达应在穷尽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形下方可适用,缺席判决离婚应从严掌握。
    (二)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依据《婚姻法》*41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由上述规定的立法本意理解,“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是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所负的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除根据*《关于适用〈*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4条的规定认定外,还要从夫妻双方是否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和所负的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加以判断认定,不能简单地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个人一方的举债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举债并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债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即证明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否则其主张不予支持。如夫妻一方以与债权人发生纠纷的生效民事法律文书为证据,主张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另一方共同偿还的,在一方未能举证证明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或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认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三)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问题
    一般而言,婚姻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以离婚作为附条件的,但法律未禁止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财产问题自愿达成某种协议。对这种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和效力,目前审判实务上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主要焦点在于在我国实行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的模式下,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这种协议,客观上无法实际履行,因为,就夫妻财产的归属而言,夫妻是一体的,在双方未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支持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相应的财产,并不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和归属。会议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涉及财产问题的协议,经审查,只要不存在着欺诈、胁迫的情形,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可其合法性。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一方主张按照财产协议分割共同财产的,应当予以支持;在既没有解除婚姻关系也未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的,对该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关于财产分割协议是否适用“显失公平”的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这是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但是婚姻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分割毕竟不是单纯的市场交易,财产分割协议亦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财产分割中充满着复杂的情感因素,婚姻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分割协议很难完全用公平来衡量,亦无从判断是否显失公平。因此,*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对于一方当事人以财产分割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协议的,只要签订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原则不予支持。
    (四)关于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的归属问题
    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产生的孳息,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在金融机构存款或者购买债券产生的利息收入;二是投资实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婚姻法》*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和奖金、从事生产和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与妻一方所有的除外)归夫妻共同所有。该条规定还有一个兜底条款,即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以及*的相关**解释对“投资取得的收益”并无明确界定,造成在审判实务中产生一些分歧。对于夫妻一方婚前的财产存入银行或者购买债券等所产生的自然孳息,属于债券或者储蓄本金产生的法定孳息,依照物权法相关规定,应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比较适宜。对于夫妻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投资进行经营活动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适宜。

    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中自费与医保部分的分割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已支付医疗费的社保机构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三人参加诉讼,并可直接行使追偿权。
    案情简介:2013年6月,实业公司职员刘某驾驶机动车撞伤张某致10级伤残。张某索赔项目包含医疗费8.4万元,其中张某自费4000元,其余8万元由社保机构支付。保险公司主张其只应承担4000元。
    *认为:因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导致人身损害,涉及受害人、侵权人与社保部门。受害人因侵权行为主张赔偿医疗费,以及基于与社保部门存续医疗保险关系而报销医疗费,分属侵权法和社会保险法调整范畴,两者在效力上并不存在竞合冲突,故医疗保险垫付的医疗费用不能从损害赔偿中直接扣减,亦不能将此部分费用由侵权人赔偿给受害人。在社保中心未参加诉讼情况下,应通知社保中心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三人参加诉讼,直接判令其向侵权人追偿垫付的医药费。
    实务要点: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社保制度不能减轻侵权人责任,受害人亦不能因侵权人违法行为而获利。如果已支付医疗费的社保机构未参加诉讼,*应通知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三人参加诉讼,支持其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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