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
【裁判要点】
1.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于《*共和国刑法》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追逐竞驶”。
2.追逐竞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综合考虑**过限速、闯红灯、强行**车、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属于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情形。
融资理财公司内部形成“资金池”的,能否认定为非法吸收资金行为
《解释》*1条*1项规定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针对的是行为方式,但过于模糊。实践中,大部分作为中介机构的融资公司本身不吸收、不使用资金,只是帮助他人(用资方)吸收资金,那么其帮助他人吸收资金又该如何认定呢?
根据《解释》*1款*2项规定“通过媒体、推介会、、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只要融资公司采取了公开宣传方式,无论是为本人还是为其他公司或个人宣传都应当认定为采取了公开宣传方式。
对于《解释》*1款*3项“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一定回报”,该行为既包括由中介机构即融资理财公司承诺还本付息,也包括融资公司进行宣传时项目用资方承诺还本付息。即作为中介机构的融资公司,只要在宣传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无论是由融资公司承诺还本付息,还是项目用资方承诺还本付息,其行为均符合《解释》的规定。
由此可见,作为中介机构的融资公司是否构成犯罪,主要是看其行为是否符合《解释》*1条*1项中关于“吸收资金”行为的理解。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二百零四条和*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罚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
(一)以骗取出口退税额的大小和情节划分不同的量刑幅度
1.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
数额较大是确定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人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则构成本罪,应受到刑事处罚。《立案标准(二)》*六十六条的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解释》*三条的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刑法》*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根据《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解释》*三条的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解释》*四条对其他严重情节做了具体的规定:“(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三)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刑法》*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根据《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解释》*三条的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而对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解释》*五条对此也做了具体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刑法》*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