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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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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崂山区 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 姓名: 段贵成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已绑定

    青岛诈骗罪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律师刑事会见刑事申诉刑事委托代理

  • 所属行业:生活服务
  • 发布日期:2021-12-07
  • 阅读量:526
  • 价格:50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山东青岛市南区  
  • 关键词:青岛诈骗罪刑事辩护,青岛诈骗罪刑事律师,青岛诈骗罪律师

    青岛诈骗罪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律师刑事会见刑事申诉刑事委托代理详细内容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应理解为“非法所有”。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结果犯。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二百零四条和*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罚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
    (一)以骗取出口退税额的大小和情节划分不同的量刑幅度
    1.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
    数额较大是确定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人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则构成本罪,应受到刑事处罚。《立案标准(二)》*六十六条的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解释》*三条的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刑法》*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根据《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解释》*三条的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解释》*四条对其他严重情节做了具体的规定:“(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三)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刑法》*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根据《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解释》*三条的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而对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解释》*五条对此也做了具体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二)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刑法》*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寻衅滋事罪 
    根据《*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1979年刑法*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997年刑法对之作了分解,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一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是聚众罪;三是聚众斗殴罪;四是寻衅滋事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修改。
    我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量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共和国刑法》*160条的规定,构成流氓罪。如果依新刑法典审理本案,被告人莫某等的行为包括了寻衅滋事罪法定的四种情形:
    ,在餐厅无事生非,无故闹事,推大碾到路阻碍来往车辆,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破坏扰;
    *二,吃甘蔗不给钱,踢倒风景区一堵围墙,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共财物;
    *三,拦截轿车、谩骂、侮辱司机;
    *四,对农民徐甲等随意殴打伤害。但如果分别看这四种情形的任意一种,都可能没有达到“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的程度。


    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罪
    我国《刑法》*382条*2款规定:“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国有公司受聘人员,既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其不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因此不构成贪污罪。对于受聘人员在受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国有财产,在行为实施过程中同时存在非利用职务便利行为的,如果能够证明犯罪结果与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非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仅占次要地位的,就应按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如果是非利用职务行为占主要地位的,则应该按照罪定罪处罚。
    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主要是指“基于委托或其他合同关系,或者根据事实上的管理以及习惯而成立的委托、信任关系所拥有的对他人财物的持有、管理"。也就是说,应从财物与行为人的关系上理解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而非机械地仅就字面意思进行解释。
    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取得财产时,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押钞员在押钞过程中,趁人不备,利用手中的金库及保险柜钥匙打开金库大门及保险柜,现金的行为,从外部表现上来看是秘密窃取,但是其取得财产主要是利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即其手上持有金库及保险柜钥匙,因此构成职务侵占罪。
    利用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便利以公司名义多购进货物,并将多购进的货物私自卖出并侵吞部部分货款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单位研究决定收受回扣并为个人谋取私利的行为定性
    【裁判摘要】单位研究决定收受、私分回扣款的行为,署名为单位,实为单位谋取私利,应以个人共同受贿定罪处罚。
    如认定收受回扣属于单位行为,则行为人收受回扣、继而私分,将不仅需承担单位受贿的刑事责任,同时还将构成贪污罪。确定是否属于单位行为、构成单位犯罪,应从两方面来把握,一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二是为单位谋取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行为人收取回扣款,系经单位研究决定的,但行为人在根据单位决定收取回扣款后,未如实向单位汇报,而是进行私分,因此,该贿赂款并未归单位所有。可见,收受回扣款虽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但主观方面不是为了单位利益,而是名为单位、实为单位谋取私利,故不应该认定为单位受贿,应对单位具体参与的人员以个人受贿罪处罚。


    教唆他人抢劫自己与妻子的共同财产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本案发生时被告人包胜芹与被害人陈女并未离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被抢财物应属于被告人与被害人(夫妻)的共同财产。本案被告人包胜芹在妻子要与其离婚的特殊背景下,教唆他人故意伤害自己妻子的同时,又明确指使他人抢走妻子带回的财物,教唆抢劫财物的范围特定,并以抢得的财物许诺作为被教唆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报酬,既不属于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擅自占有、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民事侵权行为,也明显不同于夫妻关系正常稳定情况下的无明显或仅有有限但不想伤人的“亲亲相抢”,又不同于家庭成员之间因财产争议而相互抢夺,而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刑事犯罪行为。被抢财物的夫妻共同财产属性,并不影响被告人包胜芹犯罪行为性质的确认,即不影响其抢劫(教唆)罪名的成立,而仅可能影响本案具体抢劫数额的认定。


    叶**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裁判要点】
    行为人在食品生产经营中添加的虽然不是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和《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的物质,但如果该物质与上述名单中所列物质具有同等属性,并且根据检验报告和*意见等相关材料能够确定该物质对人体具有同等危害的,应当认定为《*共和国刑法》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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