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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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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山东省 青岛 崂山区 同安路886号荣柏财富中心A座十楼
  • 姓名: 段贵成
  • 认证: 手机已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未绑定

    青岛质保金纠纷专业民事律师官司 市南民事律师委托代理

  • 所属行业:生活服务
  • 发布日期:2021-12-07
  • 阅读量:110
  • 价格:50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山东青岛市南区  
  • 关键词:质保金纠纷律师,质保金纠纷委托,质保金纠纷代理

    青岛质保金纠纷专业民事律师官司 市南民事律师委托代理详细内容

    34.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应由**部门处理,不属于*主管范围。
    法律依据:《*关于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不应由*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函复》(1992-4-14)
    35.**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条:“**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
    36.涉及**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引发的纠纷,不属于*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适用依据:《*公报》案例裁判观点:
    根据《合同法》*2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义务关系的协议。法人响应**号召,以向**书面请示报告并经**审批同意的形式介入**建设,**在不通知法人参加的情况下单方就法人介入**建设而享有的优惠政策作出决定,法人只能按照**决定执行的,法人与**之间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关系,双方亦没有就此形成民事合同关系。因此发生纠纷的,尽管双方之间的纠纷具有一定的民事因素,亦不属于*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大庆市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庆市**债务纠纷案。

    20.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和适用《*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处理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应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会申请仲裁。未经过仲裁会仲裁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共和国劳动法》*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提起诉讼。”
    《*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条:“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提起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申请执行的,*应当依法执行。”
    《*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提起诉讼。”*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十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一)移送管辖的;(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会开庭的;(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的;(六)其他正当事由。”
    21.起诉人请求撤销劳动仲裁部门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属于*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法律依据:《*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提起诉讼。”*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22.仲裁会作出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仲裁决定,视为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申请人应向仲裁会重新申请仲裁裁决,否则*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提起诉讼。”*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七)关于质量保修金返还时间的确定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其主要功能在于担保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问题。与质量保修金相联系的是质量保证金。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从上述规定来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和保证金属于相同性质的费用,功能也是相同的。由于质量保修金对应的是质量保修期,而质量保证金对应的是缺陷责任期,导致**实务中对于保修金或者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发生争议。会议认为,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质量保修期是指建设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法定保修期限,在此期限内承包人对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义务。而缺陷责任期是指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期限,长为2年,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应当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因二者期限不同,质量保修期长于缺陷责任期。因此,当事人对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应当将质量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即发包人应当自接受建设工程之日起2年内将质量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
    (八)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处理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安全。因此,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要求十分严格,建筑法、合同法在立法上均对建设工程质量作出明确规定,并确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但建设工程质量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纠纷频发、争议激烈的问题。因此,对于建设工程质量争议,必须坚持质量的审判原则,依法通过**手段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安全标准。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的,该约定无效,建设工程发生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承担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等责任;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安全标准的,如约定获得“鲁班奖”等,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承包人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九)质量保修期间质量缺陷的责任承担问题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缺陷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与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责任不是同一概念,施工单位负有保修责任并不意味着承担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对于在建设工程保修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虽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但保修所发生的费用应当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负担。实务中,对于保修期间的质量责任划分和损失承担原则根据以下情形确定:(1)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属于勘察、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建设单位可向勘察、设计单位追偿。(3)因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属于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但施工单位提出异议而建设单位坚持使用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施工单位没有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仍然使用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4)因建设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人自行负责。(5)因自然事故、社会事件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责任。(6)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十)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以**文件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现**文件被撤销或者失效的情形如何处理的问题
    当事人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以地方**的文件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标准和依据的,该**文件已经构成合同的内容,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依法认定约定有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如果合同所依据的**文件被撤销或者失效,但该**文件已经转化为合同约定,仍应按照**文件的规定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当地**新的文件对原文件的规定进行调整和修改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仍应以原**文件的规定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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