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赔偿责任人之间的份额确定
按份赔偿责任应确定责任人之间的赔偿份额,《侵权法》有明确规定,**实践*家也无争议,需要讨论的是确定份额的前提,即对责任人过错的准确理解。以《侵权法》*四十九条规定的租赁、出借机动车的情形为例,该法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但如何理解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呢?《交通事故**解释》条对此作了具体解释:一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是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这条**解释**项列举了具体情形,便于**操作,但*四项解释属于兜底条款,需要正确理解。比如**实践中,对于租赁、出借无号牌车辆的情形,是否可认定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呢?笔者认为租赁或出借无号牌车辆的行为违反了车辆应登记挂牌后方可上路行驶的法律规定,具有违反该项管理规定的过错,但此类过错与损害发生并无必然联系,无号牌也并非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故该过错不属于对损害后果发生具有过错,机动车所有人在此种情形下不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需要强调的是,此种情形与租赁、出借车辆给无驾照者的过错类型不同。无驾照者不具备安全驾驶车辆的条件,如非法驾驶则存在安全隐患,易发生交通事故,故此种过错属于放任损害后果发生的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着直接的紧密的关联,出租人或出借人当然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醉酒或者吸毒伤亡的
法律将因醉酒导致伤亡的情形排除在认定的范围之外,主要是考虑国家的一些法律规定禁止醉酒后工作、醉酒后驾车等,因此,由于醉酒导致行为失去控制而引发的各种事故不能作为处理,这样规定也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职工酒后工作,减少事故的发生。
对于醉酒标准,可以参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洒精含量阈值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这一标准规定: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 (等于) 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饮酒驾车,含量大于(等于) 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吸毒在医学上多称药物依赖和药物滥用,吸毒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和浪费,交易活动加剧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社会治安,给社会稳定带来巨大威胁。相比醉酒,吸毒在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社会危害性等方面,有过之而无不及,借鉴国际公约相关规定,我国亦将吸毒排除认定范围之外。
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的赔偿应以依法营运为前提
本案要旨:在有关停运损失赔偿案件中,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经营性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应予支持。但该赔偿的前提是停运车辆必须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应排除违法经营的情形。